2016 年 4 月 7 日签订的施工合同,申请人按要求完成工程,被申请人应如何付款?

2024-10-21
来源:网络整理

案件简介

申请人书面申请称:2016年4月7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申请人承包了被申请人汽车零部件物流园区的外墙保温工程。项目地点为某市某物流园区。园区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按实际竣工量结算)。承包方式为劳务、材料承包。项目综合单价225元。付款方式为按月进度付款,按已完成工程金额的70%作为进度付款。项目竣工验收后,申请人提出项目解决方案,并将相关信息发送给被申请人。被诉人收到上述资料后10天内完成审核并通过后,除5%保证金外,其余资金将在30天内支付。定居。保修期为二年,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合同签订后,申请人立即组织人力、物力、机械设备进场施工,并按照被申请人的要求完成了合同规定的义务。同时,还完成合同外工程366.97平方米,安排杂工134个。

根据合同,申请人完成承包的内外墙保温工程0.32m,单价225元,工程造价元;完成承包内外墙保温工程366.97m,单价90元,工程造价元;共完成零工134份,单价200元。 ,合计人民币元,三项工程总造价人民币元。

经初步核实,被诉人2016年支付该项目费用为元,2017年为1000元,两次合计为1000元。确认工程款(含板供应款)已支付,人民币工程款仍处于拖欠状态。由于申诉人多次催促被诉人,但均以各种理由推脱,故向本协会提出如下仲裁请求: 1、请求法律裁定被诉人立即向申诉人支付欠款。项目; 2.请求 依法判决被申请人承担2018年12月21日至2019年8月20日八个月的银行利息0.08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同期为 4.75%)。自2019年8月21日起至2021年6月20日起一年零十个月利息损失为0.94元(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上述利息合计0.02元,自2021年6月起,自21日起至实际支付上述金额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三、本案仲裁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被申请人口头答复: 1、申请人的劳务账目未计入我公司账目。 2. 我们不知道申请人签署并盖章本合同的情况。 3.我们的印章以前借过,但我个人不知道他们盖的章。申请人的三项仲裁请求我不予采纳。他还表示,胡某并不认识签约的经纪人,薛某也不认识他。我对某市汽配物流园区的签约、外墙保温工程一无所知。

争议焦点

1、申请人承包的外墙保温工程数量及被申请人未支付的剩余工程款金额问题。 2、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拖欠的工程价款及相应银行利息的仲裁请求能否支持。

裁决结果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效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七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决如下:

1、被申请人XX有限公司应自本裁决书之日起10日内支付申请人XX所欠的项目欠款;

2、被申请人XX有限公司自本裁决作出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XX支付2018年12月21日至2021年6月20日期间利息78元;付款日期为2021年6月21日,利息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为止。利息以实际欠付的工程款为准,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3、申请人XX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本案仲裁费用为1268元,由被申请人XX有限公司承担,申请人XX承担1268元。申请人预缴的仲裁费用不予退还,被申请人承担的仲裁费用将与上述款项一并支付给申请人。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裁决发布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义务人逾期不履行该裁决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相关法律法规解释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适用时效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民法典施行后因法律事实发生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因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延续到民法典施行后的,因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法律或者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未付工程款利息计算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办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类贷款同期利率或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

第二十七条 利息自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起计算并支付。当事人未约定付款时间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下时间视为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日期;

(二)建设工程尚未交付的,以提交竣工结算文件的日期为准;

(三)建设工程尚未交付且工程价款尚未结算的,以当事人提起诉讼的日期为准。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七条 仲裁应当依据事实,遵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解决争议。

第五十七条 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结论和建议

本案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代表了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享有权利、履行义务。合同内容应当作为认定本案事实、认定双方是否履行义务的主要依据。当事人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惯例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合同一经成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双方之间产生权利义务关系;或者原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化或者消除。一方或双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将按照合同或法律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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