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简介
2013年10月22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约定B公司向A公司采购五氧化二钒35吨,货款总额1000元,方法是银行承兑汇票。
2013年10月25日,A公司收到B公司交付的三张银行汇票,其中包括涉案银行承兑汇票(票据金额为200万元,票据到期日为2014年3月13日)。同日,A公司将涉案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给C公司; 2013年11月14日,C公司将涉案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给D公司; 2013年11月20日,D公司再次将涉案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给D公司。该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给E公司; E公司于2014年2月18日委托银行向付款银行提示付款。
2014年3月26日,付款银行以涉案银行承兑汇票已被公安机关冻结为由拒绝付款。 2014年5月5日和9月16日,A公司两次致函B公司,告知上述银行承兑汇票持有人E公司被收款人拒绝付款。
2015年4月,法院经审理作出生效判决:C公司自判决之日起10日内向D公司支付货款200万元及利息。 2015年8月,法院经审理作出生效判决:A公司应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C公司支付货款200万元及利息。
2015年9月23日,A公司起诉B公司,请求法院判令B公司支付货款200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18万元。诉讼过程中,因涉及金额2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已于2016年3月21日解冻,A公司请求判令判令B公司赔偿利息损失2万元,理由是:涉案承兑汇票已解冻并支付。
试用结果
一、二审法院均认为,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B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将涉案银行承兑汇票交付给A公司,并依法对银行承兑汇票的真实性负责。该银行承兑汇票注明的到期日为2014年3月13日。但因银行承兑汇票被公安机关冻结,付款银行拒绝付款。 B公司未实际履行债务清偿义务,已对A公司提起诉讼,构成违约,导致2014年3月14日至2016年3月21日解冻期间银行承兑汇票产生利息损失。 B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这部分利息损失。根据该判决,B公司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A公司一次性支付利息损失10元。
法官的评论
本案争议焦点为:B公司向A公司交付涉案银行承兑汇票后,是否履行了付款义务,是否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
银行承兑汇票是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收款人即期或指定日期无条件向持票人支付确定金额的票据。持票人依法行使汇票权利。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向背书人、出票人和其他汇票债务人追索。因此,追索权是持票人在要求付款的权利失败时,向汇票相关付款义务人要求付款的权利。持票人不得按照票据债务人的指令要求偿还票据。任何人、背书人、承兑人及保证人中的任何一人、数人或全部均可行使追索权。因此,汇票权作为一项民事权利,同时具有无因性、形式性和独立性,是一种简单的货币给付请求权。
本案中,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为银行承兑汇票。虽然B公司在A公司发货后,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交付给A公司,其中还包括涉案的银行承兑汇票。包括承兑汇票在内,银行承兑汇票共三张。但由于票据尚未到期,A公司无法实际兑付货款,未能取得票据相应金额。相反,它获得了票据的相应权利。由于涉案银行承兑汇票在流通过程中被公安机关冻结,票据权利无法实现。据此,B公司未实际履行付款义务,尚未完成还款,构成A公司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票据金额利息损失。从到期日到结算日。
编辑:姜露西 审稿人:孙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