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x
前言
xxxx
2019年12月4日,国务院第73次常务会议通过了《建筑工人工资保障条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建筑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总承包商通常将相关劳务作业和专业工程施工分包给相关劳务公司或专业分包公司施工。有时总承包公司甚至将相关劳务直接分包给没有劳动资质的劳务队,由劳务队组织工人进行施工。在工资支付方面,总承包商通常将劳务费直接支付给劳务队长或直接支付给劳务公司或专业分包公司,由劳务公司或专业分包公司将工资支付给施工人员。
新规定实施后,总承包单位直接承担建筑工人工资支付责任。人工成本是建筑工程中的重要成本。在施工过程中,如果总承包商未能监督工人工资的支付,导致工人工资被挪用,可能会给总承包商带来巨大的法律风险。并可能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本文将根据《条例》的规定,分析《条例》施行后施工总承包商可能面临的风险,并结合相应风险和工程实际,提出相应的风险应对措施。
xxxx
施工总承包商将工程分包
偿还工人工资或面临法律风险
xxxx
根据《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建筑施工总承包人将建筑工程发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造成拖欠施工人员工资的,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总承包人施工单位应向施工单位付款。同时规定,建设单位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建设单位名义承接建设工程,造成拖欠施工人员工资的,建设单位应当予以赔偿。
如果工程由施工班组长承包,而总承包单位没有监督施工队向施工人员支付工资,则总承包单位有可能在支付劳务费后向施工人员支付工资,包括:工人工资交给班组长。
鉴于此,建筑施工总承包商在分包建筑工程时,必须认真审查分包商的资质。存在挂靠情况时,必须要求挂靠单位提供充足的资金,保证施工人员工资的支付,同时要对挂靠单位进行监督。否则,所属单位拖欠施工人员工资的,所属单位不得仅垫付施工人员工资。此外,您还可能面临处罚。
xxxx
施工总承包商无施工人员
工资专用账户的法律风险
xxxx
根据《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建筑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立建筑工人工资专用账户,专门用于支付建设工程中建筑工人的工资。否则,您可能会受到行政机关的处罚。
根据《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总承包单位未设立工资专用账户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有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限制建设单位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
鉴于此,《条例》实施后,总承包商应尽快开立专用账户,以避免受到处罚。
xxxx
总承包商不存在实名用工法律风险
xxxx
《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建筑总承包商或者分包单位应当与依法招用的建筑工人签订劳动合同,并进行实名用工登记。符合条件的行业应当通过相应的管理服务信息平台进行登记。就业实名登记和管理。未与施工总承包商、分包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实名就业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工地施工。
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立、使用建筑工人工资专用账户的,依照《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有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施工。单位按照职责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建设单位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
xxxx
相关风险防范
xxxx

新《规定》的实施无疑会增加总承包商在施工过程中的风险。为化解相关风险,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预防。
1、填写相关劳动合同。
《规定》施行后,总承包商自行招用的施工人员应当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对于分包单位,必须要求分包单位按照规定与建筑工人签订劳动合同,并要求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提交相关合同和能够证明其招收的建筑工人身份的资料。归档。禁止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施工人员进入施工现场。
2、配备专职劳动管理人员,完善劳动管理台账。
为防止分包单位隐瞒实际劳动情况,施工总承包商应在项目部设有专门的劳动经理,对分包单位的劳动用工进行监督管理,了解分包单位的用工、出勤、工资支付等情况。施工现场,审查分包单位制定的施工人员工资支付表。在实际操作中,可以建立工程项目专门的用工管理台账,并指派专人进行管理,及时记录和更新用工情况,记录每月工资发放情况。分包单位每月向建筑工人支付工资时,必须提交建筑工人每月工作量考核附件和由建筑工人本人签字确认的工资支付表。
此外,施工总承包商必须妥善保管劳动管理台账。 《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建筑总承包商、分包单位应当保存劳动管理台账,直至工程竣工并支付全部工资为止。至少3年。
3、督促分包单位有效支付工人工资。
根据《条例》规定,对分包单位施工人员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是建筑施工总承包单位必须履行的职责。建设总承包商必须履行监理职责。分包单位编制的每月考核施工人员工作量和工资发放表,必须保证有施工人员签字。否则,可能会因监管不到位而被有关部门解职。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4、分包合同中约定分包单位委托总承包商代发工资,减少施工人员工资被挪用的风险。
《条例》第三十条明确规定,建筑总承包商应当对分包单位的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分包单位拖欠施工人员工资的,施工总承包人应当先清偿工资,然后依法追偿。建设工程分包,拖欠施工人员工资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先清偿工资,然后依法追偿。因此,只要有分包公司或分包公司拖欠建筑工人工资,建筑总承包商就必须首先清偿货款。
鉴于此,在签订工程分包合同时,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分包单位委托施工总承包商代付施工人员工资。施工总承包商可以要求分包单位按月考核施工人员的工作量,并制定工资支付表。施工人员签字确认后,连同当月工程进度等资料一并提交给施工总承包商。施工总承包商按照分包单位编制的工资支付表,通过施工人员工资专用账户将工资直接支付到施工人员本人银行账户,并向分包单位提供工资凭证。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及时通过专人与施工人员核实是否收到支付的工资,防止分包单位非法扣押施工人员的社保卡、银行卡、挪用施工人员的工资。这是因为,如果出现因分包公司原因导致建筑工人被拖欠工资的情况,即使建筑总承包商已经支付了工资,也可能会因未监督而被罚款。
xxxx
结论
xxxx
《农民工工资保障条例》是一项间接保护建筑工人权益的条例。强化了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商的主体责任,消除了因分包或分包而造成责任主体不清的问题。对规范建筑工人工资支付行为、遏制建筑工人拖欠工资问题将起到强有力的积极作用。
《农民工工资保障条例》施行后,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各负其责。作为建筑总承包商,其责任更为重大。因此,建筑总承包商应加强自身的劳动力用工。管理上,建立完整的制度保障建筑工人工资支付,履行法规赋予的监管职责,可以防范可能出现的风险。
文字|陈伟琪 陈伟琪
广东盈隆律师事务所
来源|建设工程法律研究所
推
推荐阅读
发挥专业优势助力复工复产
欢迎投稿律师原创文章
专业解读、行业观察、时事评论、生活洞察
广州律师与全国人民一起抗击疫情
提交邮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