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实施后,福建一公司因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被查处

2024-10-23
来源:网络整理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是我国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领取工资,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重要立法。的农民工。它是管理拖欠工资的有力工具。 《条例》自2020年5月1日正式实施以来,各地充分发挥《条例》规定的监管手段和惩罚措施,查处了一批违反《条例》的案件。依法。

今天看第四期

福建:建筑总承包单位应按规定存放工资押金

案件

2020年8月17日,福建省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在检查辖区内某建筑公司承建的工程时发现,该公司作为建筑总公司,承包商未按要求存放工资押金。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违反《农民工工资保障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 8月19日,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向该公司管理人员解释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规定》的相关要求。 8月25日,公司办理完毕该项目工资保证金存管手续。

评论

工资存款是建筑总承包企业在银行设立的专用账户,按照工程造价的一定比例存放。专门用于支付承包工程提供劳务的农民工拖欠工资。

拖欠农民工工资逾期不支付或者责令不能支付的,主管部门应当用工资押金清偿工资。

《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工资存款的存存主体是建筑总承包企业,并明确了工资存款的用途。

为减轻企业缴纳工资押金压力,《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条例》规定,工资押金应当实行差别化缴存,对未缴存的单位实行减免措施。拖欠一定期限内工资的,对拖欠工资的单位应当采取相应措施。为了提高存储比例,可以用金融机构的保函代替工资存款。

监管链接

《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规定》

第三十二条

福建省工资支付暂行规定_福建省工资支付条例_福建省工资支付条例细则

建筑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取工资保证金,专门用于支付所欠为承包工程提供劳务的农民工的工资。

对工资押金实行差别化保管办法,对一定期限内没有拖欠工资的单位实行减免措施,对有拖欠工资的单位适当提高保管比例。工资押金可以用金融机构的保函代替。

工资存款的存储比例、存储形式、减免办法等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有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建设单位将被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

(一)建筑总承包单位未按照规定开立、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

(二)施工总承包人未按规定存入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的;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实行劳动实名管理制度。

来源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初审 |雪山

评论 |徐涛

最终审判|牟兰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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