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苏宁进货平台自查。
第二十七条 临时市场管制措施包括:
(一)警告,是指对供应商的不当行为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提醒、训诫;
(二)下架是指将供应商在售的商品转移至线上商品进行销售,或者停止展示、发布。 ;
(三)降低单个商品的搜索权重,是指调整该商品在搜索结果中的排名;
(四)降低店铺内所有商品的搜索排名是指调整会员店内所有商品在搜索结果中的排名;
(5)个别商品搜索屏蔽,是指该商品不显示在搜索结果中;
(6)全店产品搜索屏蔽,是指供应商商店内的所有产品均不会显示在搜索结果中;
(7)个别商品单维度搜索屏蔽,是指基于价格、信用、销量等单一维度的搜索结果中默认不展示商品信息,而是在买家主动选择后可以展示;
(8)全店铺商品单维度搜索屏蔽是指店铺内的所有商品不会根据价格、信用、销量等单一维度默认显示在搜索结果中,而是在买家主动后才可以显示选择它们;
(九)限制参与营销活动,是指限制供应商参与苏宁有货平台发起的营销活动或者限制供应商使用全部或者部分营销工具;
(十)限制使用在线客服系统,是指限制供应商使用苏宁库存平台网站在线客服系统;
(十一)强制冻结易付宝账户是指对易付宝与供应商的收款账户采取的限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取消收款功能、取消提现功能、禁止余额支付、冻结资金、冻结交易、永久冻结等。冻结易付宝账户等;
(十二)商店屏蔽是指在搜索、导航、营销等各种服务中屏蔽供应商商店和产品信息;
(十三)清仓是指供应商全店产品下架、查封店铺、进入资金清算阶段(包括但不限于冻结易付宝账户、没收保证金、支付违约金、并返还供应商剩余资金等);
(十四)监管,包括商品监管和门店监管,是指对供货商的商品或者门店进行重点监控。监测期间如有违规行为,将立即严厉实施相关管控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警告、下架、封店、限制产品放行、清理店铺等。
第二节 市场管理情况
第二十八条 供应商应当积极改善经营条件,为采购商提供优质的商品和服务。对于产品质量好、服务质量高的供应商,苏宁进货平台将给予适当的鼓励或支持。
第二十九条 供应商应当按照苏宁进货平台交易流程要求进行交易,合理保护买家权益。若供应商存在危害交易安全或苏宁有货平台账户安全的行为,苏宁有货平台将根据其风险程度采取冻结苏宁有货平台账户、强制冻结易付宝账户、关闭店铺、店铺等措施。行为。监督限制在线客服系统的使用,屏蔽全店商品,降低全店商品搜索权限等交易安全保护措施,暂时控制市场。
第三十条 对于被新闻媒体曝光或者国家质监部门通报质量不合格的品牌、品类、批次商品,苏宁进货平台将予以屏蔽或者下架。
对于苏宁进货平台抽查不合格的商品,苏宁进货平台将对商品进行监管,并根据严重程度给予警告、搜索降级、屏蔽或下架等处理。 ;对于同一供应商、同批次抽检产品,如果发现两款及以上产品不合格,苏宁进货平台将对店铺进行监管,根据情节轻重,对该产品进行下架、屏蔽或者下架处理。店铺。
第三十一条 供应商应当自保证金不足之日起十日内按照合同或规定缴纳或补足保证金。若押金余额不足,经苏宁进货平台催款后未及时缴纳或补充押金的,店铺将被封锁,直至全额支付。
第三十二条 供应商应当保证其资质文件在合同期内持续有效。合同期内,供应商资质到期的,应在到期前提供有效资质;供应商资质审核不合格的,应当自收到不合格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供合格资质。供应商未能及时提供有效合格资质的,将封锁该店铺直至资质审核通过;经提醒供应商仍不提供的,苏宁库存平台有权对该店铺进行下架处理。
第三十三条 供应商应当严格遵守《苏宁库存供应商产品放行标准》。若供应商违反《苏宁有货供应商产品放行标准》中有关产品放行的规定,苏宁有货平台将对违规产品进行下架处理。
第五章 违法行为及违法处理
第一节 违规行为
第三十四条:根据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予以扣分并执行。
第三十五条 违规类型、扣分及处理规则详见《商户违规及处理规则》。
第二节 违规处理
第三十六条 为保护买家、供应商及苏宁有货平台的合法权益,在供应商处理违规行为期间,苏宁有货平台将根据本规范规定的情况对供应商采取以下违规处理措施:
(一)限制参与营销活动,是指限制供应商参与苏宁有货平台发起的营销活动;
(二)限制开设店铺,是指限制供应商在苏宁有货平台开设新店铺;
(三)限制产品发布,是指限制供应商发布新产品;
(四)限制社区功能,是指限制供应商使用评价、下单、咨询、营销活动等社区服务;
(五)限制使用在线客服系统,是指限制供应商使用苏宁库存平台网站在线客服系统;
(六)商店屏蔽是指在搜索、导航、营销等服务中屏蔽供应商商店和产品信息;
(七)关闭店铺,是指删除苏宁库存平台供应商店铺、下架该店铺所有在售商品、限制商品发布、限制开设店铺等;
(八)公开警示是指在苏宁进货平台的店铺页面、商品页面、在线客服系统界面等门户页面上公示对供应商采取的处罚措施;

(九)查封账户是指永久禁止供应商使用非法账户登录苏宁库存平台、使用在线客服系统等工具。
第三节 违规处理
第三十七条 供应商违反规定的,苏宁库存平台将予以纠正,并给予违规扣分。
(一)违规扣分总数达到12分以上24分以下的,给予警告;
(2)违规扣分总分达到24分以上且低于36分的,对该店铺进行监管/屏蔽7天;
(3)违规扣分总分达到36分以上且低于48分的,对该店铺进行监管/屏蔽15天;
(4)违规扣分总数达到48分以上但低于60分的,对该店铺进行监管/屏蔽30天;
(5)违规扣分总分达到60分以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被执行节点处理的成员,只有对应的违规行为得到纠正、违规处理期限届满、违规处理措施完成后,才能恢复正常状态。
第三十八条 苏宁进货平台对供应商违规行为的纠正是指:
(1)如发布禁止信息,供应商发布的禁止商品或信息以及由此产生的交易评价将被删除;
(2)若发布非约定产品,供应商发布的非约定产品或信息将被删除;
(3)如果他人账户被盗,被盗账户将被找回,原所有者可以通过账户申诉程序重新获得账户;
(四)泄露他人信息的,应当删除提供者泄露的他人隐私信息;
(5)针对垃圾信息,删除供应商垃圾信息的产品或信息,或者关闭经营业绩较低的关联店铺;
(6)如有虚假交易,涉嫌虚假交易的商品以及虚假交易中产生的店铺评分、销量、评论将被删除。
(7)描述不符,如果供应商对产品的材质、成分、质量等信息的描述与买家收到的产品严重不符,或导致买家无法正常使用,描述不一致的产品将被删除;供应商未披露商品缺陷等信息或商品描述与买家收到的商品不符,影响买家正常使用的,苏宁进货平台将从商品描述不符的商品下架货架。
(11)供应商违反承诺的,必须履行如实描述义务或买家保修服务中规定的赔偿、退货、换货、修理等服务,否则供应商必须向买家或苏宁现货支付赔偿金。平台以实际交易价格为准。提供发票,否则供应商因未能按时交货(延迟交货)而必须向买方支付违约金;
(12)如注册不当,使用软件或程序大量注册的账户将被查封,滥用权利导致的订单将被关闭;
(13)如不当使用他人权利,供应商发布的不当使用他人权利的产品或信息将被删除;
(14)如果原料成分造假,供应商发布的原料成分造假的产品将被删除。
第三十九条 被分段处理的供应商,只有在其违规行为全部纠正、违规处理期限届满、违规处理措施落实完毕后,才能恢复正常状态。
第四十条:供应商首次或无意违规行为轻微且未造成不良影响的,苏宁库存平台仅视情况进行纠正和教育,不予处理。
第四十一条 供应商因违规被删除的,苏宁有货平台有权酌情删除其关联公司及已进入苏宁有货平台的关联店铺。
供应商因违规被移除后,如果实际控制人以其他经营主体名义进入苏宁有货平台,无论该经营主体进入后是否存在违规行为,苏宁有货平台有权立即移除该供应商发现。撤退。
执行节点处理的商户,只有在违规行为全部纠正、违规处理期限届满、违规处理措施完成后,才能恢复正常状态。
第四节 违法行为的处理
第四十二条 对于违规投诉,被投诉的供应商必须自投诉之日起24小时内提交证据。逾期未提交证据的,苏宁库存平台有权根据当时的情况作出判断和处理。对于不需要证据的违规行为的判断和处理,苏宁库存平台在收到投诉后可以立即进行。
第四十三条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供方应当做出与本规范相反的承诺或声明,供方不得以此作为不遵守本规范的依据;但证据不正确或判断错误的情况除外。 ,对违规行为的处理不会被暂停或撤销。
第四十四条 供应商有权在收到违规通知后72小时内提出投诉,并提供具体的申诉请求、理由和证明材料。供应商未及时提出投诉的,视为认可苏宁库存平台对违规事实的认定和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施行时间】本规则于2020年8月25日发布,公示7天。公示期间,将征求相关意见。公示期后如无修改,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如有修改,将另行公告。
第四十六条【新旧衔接】
1、商户行为发生在本规则施行之前的,按当时的规则处理;本规则施行后发生的,适用本规则。
2、苏宁易购可以根据平台运营情况随时调整本管理规定并向商户公告。
3、商家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涉嫌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行为,本规范有规定的,适用本规范;本守则没有规定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商户按照相关规则承担的相关责任,并不免除其法律责任。商家在苏宁易购的任何行为也应当遵守与苏宁易购及其关联公司签订的各项协议。
第四十七条【计算单位】本规则中的“日”以24小时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