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新版乘坐规则正式施行,增加无障碍公交要求及禁止性条款

2024-10-24
来源:网络整理

近日,《上海公交、有轨电车乘车规则》(以下简称新《乘车规则》)正式实施。新版《乘车规则》增加了乘坐无障碍公交车的相关要求。增加乘客安全文明乘车要求,明确乘客乘车时应做好自我防护,严禁携带活禽;增加了一些禁止条款,包括在车厢内大声喧哗、在车厢外使用电子设备等。声音。乘客可免费携带两名身高1.3米以下(含1.3米)的儿童乘车...

目前,市道路交通中心正在组织全市公交运营企业分阶段、分批有序更换新版《乘车规则》。

目前,所有公交车车厢的公示牌以及起终点站的“四卡一图”公示牌正在更换新版《乘车规则》。车厢内的公告牌分为插电式和LED式两种形式。更换工作将于本月底进行。结束。

新版《乘车规定》公示牌样本

上海公交车、有轨电车乘车规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公交车、有轨电车乘车秩序,规范乘车行为,保障乘车安全,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乘客在本市乘坐公共汽车、有轨电车,应当遵守本规则,自觉维护乘车秩序和乘车环境。

第三条 候车乘客必须服从运营企业工作人员的管理,自觉在站台或者人行道上排队,先下车后上车。车辆出站后,乘客不得上下车。

第四条 老、幼、病、残、孕妇、抱婴儿优先上下车。其他乘客应主动让座。轮椅乘客乘坐无障碍公交车时,应将轮椅移至无障碍区域并固定好。

第五条 乘客上车后应当注意乘车安全。乘客乘车时要保护好自己,坐稳、站稳、握稳,妥善保管随身物品。车辆停下后,乘客先下车,然后上车。乘客在高速公路线路上行驶时应系好安全带。

第六条 乘坐无人售票公交车的乘客应当按照指定门上下车。当车辆到达终点站时,所有乘客都必须下车。不得在下车站上车,不得阻碍运营公司员工维持车上秩序。

第七条 乘客上车后应当主动购票或者缴纳车费,保存有效凭证,并配合运营公司工作人员查验。不得使用无效、伪造、变造的凭证或者逃票。乘坐无人售票公交车的乘客应自行携带零钱或使用电子出行卡或符合财务标准的非现金支付方式支付车费。公交车上没有零钱。

第八条 乘客可免费携带两名身高1.3米以下(含1.3米)的儿童乘车。如果有两个以上儿童,则按超出人数购买门票。学龄前儿童在没有成人监护的情况下不得单独骑行。

第九条 车票仅限单次乘坐有效,不得多次使用。商用车辆因交通事故发生故障或停车时,乘客可在司机或乘务员的指导下免费换乘同线路、同方向的车辆;不得安排乘客乘坐15分钟以内的市区线路和30分钟以内的郊区线路。跟车的旅客有权要求运营公司按原价退票。

第十条 乘客乘车时跳站、无车票、持无效车票、不缴纳车费或者车费不足的,运营公司工作人员可以要求乘客缴纳车费,并可以按照运营收费标准向乘客收费。票价的5倍。

第十一条 公共汽车、有轨电车上禁止下列行为:

(一)强行登车、举升、阻拦、剥离车辆的;

(二)过多占用座位或者在座位上躺卧、站立的;

(三)损坏车辆、车厢内的设备和服务设施,除紧急情况外随意使用安全锤、灭火器等安全设施的;

(4)自行开关车门;

(五)驾驶时与驾驶人交谈、聊天,妨碍其正常作业的;

(六)将身体任何部位伸出车外的;

(七)车辆行驶中随意走动的;

(八)跳车、撑伞等危及安全的行为;

公共汽车支付方式_公共汽车付费方式_公共汽车支付

(9)车厢内饮食(婴儿、病人除外)、吸烟(包括电子烟​​)、燃明火、随地吐痰、排便、吐口香糖、乞讨等;

(十)向车厢内或者车厢窗外扔杂物、垃圾的;

(十一)在车厢内涂鸦、雕刻或者擅自悬挂、张贴物品的;

(十二)在运输中销售商品、散发广告或者从事营销活动;

(十三)在车厢内大声喧哗、喧哗,使用电子设备时发出声音;

(十四)携带占用座位、堵塞通道的物品的;

(十五)其他影响乘车安全、扰乱乘客的行为。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禁止乘坐公共汽车、有轨电车:

(一)赤脚、赤裸上身、衣服沾有油污、酒后肇事者、严重传染病患者、无人看管的精神病人或者健康状况危及他人安全的;

(二)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放射性、腐蚀性以及其他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物品;

(三)携带活禽、猫、狗(导盲犬、军警犬除外)等动物;

(四)携带有严重异味、刺激性气味的物品,以及未安全包装的易碎、尖锐物品;

(五)携带其他可能弄脏车辆、危及行车安全或者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物品(包括充气气球、电动自行车、电动滑板车等充电辅助代步工具,残疾人轮椅、婴儿车除外);

(六)携带的行李总重量超过50公斤、体积超过0.2立方米(即长、宽、高各0.58米)、长度超过1.7米;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乘坐公共汽车、有轨电车的情形。

第十三条 旅客应当自觉遵守公共卫生和其他突发事件的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 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享受免费乘车服务的乘客,凭有效证件,经运营公司工作人员检查后,可以免费乘坐本市公交车、有轨电车。

乘客不得冒用他人证件或使用伪造证件乘车。

第十五条 旅客违反本规则的,运营公司工作人员有权劝阻、制止;如果停止无效,运营公司的员工有权拒绝提供服务。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则,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扰乱公共秩序、交通安全、社会治安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违反本办法公共卫生等突发事件管理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本规则自2021年12月2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27日。

尊敬的乘客

请关注新版《乘车规则》变化

自觉遵守,文明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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