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0日,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就实施《农民工拖欠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发布意见。
开展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是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手段。为深入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规范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现对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拒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按照《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拒付劳动报酬罪的通知》确定。执行《拒付劳动报酬罪具体数额标准》(鲁高法[2013]156号规定)。具体数额标准为“拒绝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万元以上”和“拒绝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报酬总额五万多元。”
2、按照《办法》规定将用人单位或者个人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向用人单位或者个人发出书面通知并听取他们的陈述和辩护意见。陈述和辩解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逾期未陈述、申辩,或者陈述、申辩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不成立的,决定纳入。
书面告知书应当载明违法行为、公布媒介、收录期限等。书面告知书可以与行政处理决定、行政处罚决定等文件一并送达。
收件人逃跑,无法将书面通知送达本人、同居成年家属或者收件人单位负责人的,按照《关于加强调查处理的通知》的规定处理。 《关于涉嫌拒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的处理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发〔2014〕100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以将支付令指令单张贴在行为人的住处、办公场所、生产经营现场、建设工程地点等,并通过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相关影像材料纳入案卷”。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列入、剔除、续签拖欠工资“黑名单”的决定后,将拖欠工资“黑名单”信息推送至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按照相关规定实时同级。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30个部门印发的《通知》(发改财金[2017]2058号)要求,有关部门各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联合纪律措施;如果该员工被移出拖欠工资“黑名单”,有关部门的联合惩戒措施将立即终止。
4、拖欠工资“黑名单”实时动态管理。用人单位或者个人符合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管理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程序和时间限制。
五、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行政执法权限负责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的具体实施。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移送下级查处且符合列入“黑名单”标准的,由查处该案件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落实“黑名单”管理相关工作。
六、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进一步推进劳动保障监察信息化建设,夯实执法信息数据基础,依法依规收集汇总信息,实现共享互通。改善部门之间的联合纪律和沟通反馈。
七、各设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的管理,并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每六个月一次(分别在 6 月 30 日和 12 月 31 日之前)。社会保障部门报送本行政区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信息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