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简介
2016年10月20日,申请人某项目管理公司与被申请人某智能装备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合同约定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建设的智能机器人项目进行监理。还商定了监督期限、监督范围等。合同约定正常工作报酬的支付方式为:双方同意在向建设单位支付第一笔工程款时同时支付监理费。另外,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是由台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合同签订后,申请人按照约定对涉案建设工程进行了监理。 2017年底,全部工程建设已竣工并验收交付,工厂、办公楼等建筑被申请人验收并入住使用。但被申请人未按约定缴纳监理费。申请人请求裁定被申请人支付监理费及逾期利息共计120万元以上。被申请人辩称,涉案工程未取得相应规划许可,监理合同应无效。涉案项目尚未竣工验收,决算尚未审计。被申请人向申请人缴纳监理费的条件尚不具备,驳回请求。申请人提出仲裁请求。
争议焦点
涉案监理合同是否有效?监理费是否已达到缴费期限?
裁决结果

本裁定生效后十天内(自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8月19日),被申请人智能装备公司向申请人项目管理公司支付监理费及利息共计120万元。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还款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相关法律法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不包括监理合同。从监理合同的内容来看,其性质属于委托合同。监理合同的履行是基于建设单位的委托,对承包商的施工质量和安全进行监督。监理人的监理行为对建设单位具有法律效力。委托合同是否合法、有效,应当按照委托法律关系对应的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审查。未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强制性规定的,必然导致建设项目无效建设合同,但并不一定导致委托合同。施工过程监督行为无效。
结论和建议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是指具有合法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人签订的明确双方在建设工程监理中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所谓建设工程监理,是指工程监理单位根据承包人的委托,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对承包人的施工质量、工期、建设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的监督。建设工程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合同。另一方面,它是代表承包商监督工程建设过程的专门活动。监理合同本质上是委托合同。由于其与建设工程合同关系密切、专业性强,故归入建设工程合同。为了更好地履行合同,规避风险,建议委托人与监理人签订合同时,双方加强对主要条款的审查,如包括正常工作在内的监理工作(在专用条款中规定)。合同)、额外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协议。 、合理确认监理合同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