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相关规定及实务情形

2024-10-30
来源:网络整理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根据劳动部关于《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劳动局[1995]226号):“四、本规定第十八条中‘无合理拖欠’是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又如《深圳市职工工资支付条例补充规定》第六十一条的解释:“无正当理由拖欠工资,是指用人单位逾期拖欠工资。”本条例规定或者认可的工资支付期限,但因不可抗力原因不支付或者不足额支付职工工资的。

实践中,劳动报酬未按时足额支付,但劳动者未获得经济补偿的情况:

1、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但在辞职前足额支付的。

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_报酬劳动足额支付什么意思_为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虽然克扣或者缓发工资,但仍可以在劳动者离职前全额或者近似全额支付工资,劳动者再以未支付劳动报酬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赔偿。完整且准时。实践中,存在败诉的风险。以深圳为例,根据《深圳市劳动案件审理指南》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拖欠工资,但劳动者离职前工资已经支付的,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拖欠工资”。拖欠工资了。”辞职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拖欠工资25%作为经济补偿、解除劳动合同作为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

2、用人单位虽未足额、按时支付劳动报酬,但不存在恶意拖欠、违法克扣的情况。

有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会因工资计算发生争议,或者用人单位对法律规定存在一些误解,导致实际支付的工资与法定标准不符。本案中,用人单位虽然延期支付工资并少发工资,并不存在主观恶意,实践中不宜过分诟病。以此为由主张解除合同经济赔偿的,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法律法规对拖欠、扣留劳动报酬的界定,集中在“无故”、“非法”、“恶意”的主观前提上。因此,我们对“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定性应该是主观和客观的。将它们结合起来进行综合评价。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