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接到广州一商住公寓小区业主的爆料。他声称,该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在未通知业主的情况下,提前垫付了花园共享未来三个月的电费,侵犯了业主的合法权益。该小区物业解释称,是11月份电费预估偏高所致。 “不是提前收费,是价格上的差异,以后可能就不收费了,或者费用可能会大幅降低。”
律师表示,如果既没有提前收取财产的合同,也没有得到业主的同意,业主的这种行为肯定涉嫌侵犯业主的合法权益,违反了《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近三个月来,花园分担了电费。由举报人提供
突发新闻:业主提前收取三个月的共享电费
12月11日,广州城投·云莎广场小区业主小艾向记者爆料,城投旗下物业公司广州建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前缴纳了花园泳池的电费。接下来的三个月。
据小爱同学介绍,上个月收到的纸质版费用明细与网上支付系统中的费用明细不符。在线支付系统收取的费用超过了向每个家庭发放的纸质版费用明细的总价。 21元。我去管理处咨询,管家给出的详细信息显示,接下来三个月的花园共享电费已经预付。小艾强调:“管家给我详细资料的时候,故意把项目搞乱了,不仔细看很难看出。”
随后,小艾将相关信息发布到业主群,小区业主查看了自己的共享电费单。发现,在整个园区内,11月份园区共享电费较之前增加了3-4倍,且网络支付系统与线下发放的支付明细存在明显差异。
由举报人提供。
对此,城头云莎广场管家立即回复:“工程部根据前三个月的用电量,估算了12月份花园泳池的电费,相当于预付了花园的电费。”到时候12月份,花园电费就会大幅减少。”
业主表示无法接受物业的回应。小艾向物业公司提出四个问题:在未通知业主的情况下提前收取未来共享电费是否合法?纸质结单上显示的金额与网上支付系统上显示的金额不一致是否合理?他们只承认12月份预付了花园份额的电费,但为什么电费却增加了三倍或四倍?如果业主对费用有疑虑,是否有权拒绝付款?
回应:11月用电量预估过高
接到消息后,记者了解了此事。据悉,云莎广场社区目前约有2000名居民,为商住公寓。电费方面,需要人工抄表,然后报供电局进行费用结算。一般情况下,上个月的费用会在下个月中旬收取。居民水、电、物业等费用。
另据知情人士透露,物业公司解释称,此次纠纷是由于恰逢年终结算和物业管理工作量安排,因此提前7天进行电表抄表。 。由于抄表时间为11月23日和24日,尚未到月底,因此截至11月30日的用电量将根据10月份的用电量估算。目前,供电局已完成11月份抄表,物业公司正在计算数据。后续会进行扣除,不会影响居民的整体开支。
“他们还提到,人工抄表会产生误差,而且10月份会使用空调和制冷设备,但11月份用得较少,所以如果按照10月份来估算,电费估计就太多了。”另外,输入到系统中的其他公共摊位和每户的用电量都会被扣除,系统会自动生成误差作为花园公共摊位的用电量,最终计入各种电费下。根据物业的征收规则,这次将导致花园比以往共享电费的情况额外收取9万千瓦时的费用。”
此外,物业管理人员还告诉业主,9万千瓦时大致相当于花园两个月的用电量。这笔费用未来几个月可能不再收取,也可能大幅减少,不会影响居民的整体开支。
一位业主告诉记者,物业公司对审核工作不力表示歉意,但强调这并不算是提前收费,而是补差价的问题。 “据说会邀请居民到现场查表并解释。但我们的业主更愿意退钱,”他说。这笔钱,无论是估算的电费还是系统自动产生的误差,都是提前收取的,并没有得到业主的同意。 ”
目前,该小区物业已在公告牌上贴出“温馨提示”,对此事进行解释,称因部分业主和住户不清楚该小区的分摊电费,物业服务中心现解释每月分摊电费,其中提及每日分摊电费,以及影响每月分摊电费的因素,例如每月抄表日期不同导致分摊电费天数不一致;每月用电的家庭数量不同,导致分摊电费的家庭数量不一致等。
小艾表示,物业公司只是向前来询问情况的业主解释了情况。社区公告没有直接回应并详细解释该事件,也没有提供真诚的道歉或解决方案。
律师:涉嫌侵犯业主合法权益
面对业主的疑惑,记者咨询了广东麦瑞天律师事务所钱洪亮律师。钱律师表示,首先要看物业服务合同,看里面是否有预收公共电费的约定。如果没有这样的约定,则说明业主并未将该权利授予该房产,需要双方达成一致。如果没有合同,也没有得到业主的同意,物业的行为肯定会侵犯业主的合法权益。
根据《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专业服务单位负责物业内相关管道、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服务区域符合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 、维护责任。
专营服务单位应当为物业服务区域内的最终用户提供服务,并向最终用户收取费用。专业服务单位不得强迫物业服务提供者代收费,也不得因物业服务提供者拒绝代收费而停止向最终用户提供服务。
物业服务提供者接受专业服务单位委托收费的,可以按照协议向专业服务单位收取劳务费。物业服务提供者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流动资金、保证金等,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的除外。
物业服务人员退出物业服务区域并已收取费用但未足额缴纳给专属服务单位的,专属服务单位应当向原物业服务人员追回费用,并不得停止向用户提供服务由于未缴纳费用。
采写:奥义新闻记者 刘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