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
古代有“苛捐杂税”,现代却是员工交“公司电费”?你可能会说有些公司小气,但他们确实小气。公司的电费由员工承担。今天我们就来看看广东高院发布的劳动争议案件之一——用人单位不得将经营成本转嫁给劳动者。
案件基本事实:
唐先生于2021年加入一家科技公司,担任研发部门负责人。该科技公司发布管理制度,规定对办公营业场所设置用电定额,每月超过定额的电费由职工分摊。按照这一规定,科技公司每个月都会从唐的工资中扣除他应得的电费。唐某以科技公司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克扣工资、违反规章制度等为由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科技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并补发被克扣的工资。
法院判决: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认为,唐某并未因工作以外的原因消耗公司用电,科技公司从唐某工资中扣除办公电费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因此,法院判令科技公司将每月扣除的电费全额退还给唐某。
杨露 说:
1、领取劳动报酬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用人单位不得以节能减排、绿色发展为由向劳动者转嫁经营成本,或者变相克扣劳动者报酬。
2、根据《劳动法》第五十条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工资必须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每月全额支付。否则,构成拖欠劳动报酬,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获得经济补偿。
3、根据刑法第276条的规定,有能力支付而拒绝支付,或者以转移财产、逃逸等方式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可以构成拒付劳动报酬罪。
4、劳动者用自己的时间和精力换取相应的劳动报酬。然而,一些单位企图利用自身优势,非法制定一些规章制度,并以此为依据,变相截留、克扣劳动报酬。这种行为,无论如何伪装,都是法律所不允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