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30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及所辖响水、射阳、滨海等7个基层人民法院立案侦查涉及江苏响水天嘉宜化工“3·21”特大爆炸事故22起案件有限公司刑事案件一审公开宣判,7家被告单位、53名被告人被依法判刑。
2019年3月21日14时48分左右,位于江苏盐城市响水县生态化工园区的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事故发生后已吊销营业执照,以下简称天嘉宜公司)我省非法长期储存硝化水废物因持续积热自燃,燃烧导致硝化废物爆炸,造成78人死亡、76人重伤、640人住院治疗,直接经济损失7万元。
资料图:2019年3月22日,航拍江苏盐城响水县陈家港镇江苏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核心爆炸现场。中新社记者 杨波 摄
法院经审理认为,天嘉宜公司无视国家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长期非法储存、处置硝化废物,企业管理混乱,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天嘉宜公司主要负责人由其控股公司江苏倪家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倪家祥集团)聘任,重大经营和管理决策均需倪家祥集团决策批准。倪家祥集团与天嘉宜公司共同决定实施违法行为。尽管天嘉宜公司技术和设备不达标,明知硝化废水有毒、易挥发,但出于集团自身利益考虑,仍同意启动间苯二胺项目生产线和硝化工段。使用。易燃易爆,储存地点不符合安全条件。安全管理尚未加强。大量硝化废物和非法堆放尚未制止或提出合理处置方案。天嘉宜公司被允许非法储存危险物品,最终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倪家祥集团、集团及天嘉宜公司相关责任人员对事故后果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天嘉宜公司还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焚烧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后果尤为严重。对有关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公司原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张勤跃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为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送交财物的人还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还发现盐城市环境监测中心等6家中介机构存在弄虚作假、出具虚假、不准确文件等行为,导致天嘉宜公司重大硝化废弃物风险和事故隐患未能及时曝光,产生干扰和误导。有关部门的监督工作;盐城市环保部门响水县应急管理、环保等部门相关工作人员未认真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日常监管严重缺失,复工复产验收检查检查不严,玩忽职守,是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一些国家的公职人员也收受贿赂。有关中介机构、中介机构有关负责人、国家公职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法院根据各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事实、情节、危害后果、地位和作用以及是否自首、认罪、认罚等情况,依法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单位、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护及辩护意见,经核实属实、法律依据充分,依法予以采纳。
宣判后,张勤月等大部分被告人当庭表示有罪、悔罪,不上诉。
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记者和各界代表旁听了各案件的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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