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扣税凭证相关业务问题专题解答,你想知道的都在这里

2024-11-06
来源:网络整理

编者按:自营业务转增值税试点全面实施后,社会对增值税抵扣券的需求日益增加。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抵扣凭证种类不断增加,涉及增值税抵扣凭证的问题也越来越普遍。许多。为此,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发布多项文件,对如何简化纳税人办税手续、解决纳税人涉税操作中存在的实际困难作出了明确规定。本文针对增值税抵扣凭证相关业务问题进行专题解答,供大家参考。

问:什么是增值税抵扣凭证?增值税抵扣证明具体包括哪些内容?

答:增值税抵扣凭证是指纳税人购买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劳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时缴纳或者承担的增值税税额,并相应从销项税额中扣除的记录。 。进项税抵扣凭证。具体包括:

1、增值税专用发票;

2、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单;

3、农产品收购发票

4、农产品销售发票;

5、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劳务,向税务机关或者境内代理人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完税凭证进行纳税;

6、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7、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缴纳的道路、桥梁、闸门通行费及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

问: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通过哪些方式抵扣?

答:目前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通过扫描认证和网上开箱两种方式抵扣。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增值税发票认证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号),关于增值税发票按税收抵免等级分类使用的规定》有关事项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1号)规定:

自2016年12月1日起,纳税信用等级为A、B、C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销售者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统一机动车销售发票),您可以不再扫描认证,通过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登录省级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浙江省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地址:

对于2016年5月1日新纳入营改增试点且尚未获得纳税信用等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7年4月30日前无需办理增值税发票认证。到全省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并确认用于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如果未找到相应的发票信息,请扫描验证。

但需要注意的是,扫描认证必须在每个月底之前完成,认证后不能更改;网上认证核对周期为月度收款期结束后次日至次月申报前,可多次核对确认。

问:纳税人在取得普通发票扣税凭证抵扣税款时应注意什么?

答:目前有效的普通发票扣税凭证分为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三种。

(1)农产品收购发票

农产品收购发票是经批准从事农产品收购业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个体农业生产者、非经营单位收购免税农产品开具的,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的发票。农产品收购发票由收购企业自行开具,进项税额可按收购价格按13%的抵扣率抵扣。

纳税人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和普通发票申报扣除时,通过通用数据采集软件采集扣除信息,导入申报平台,达到税款扣除的目的。

(二)农产品销售发票

农产品销售发票包括以下几类:

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农产品销售发票是指农业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免税农产品销售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农产品销售发票是指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农产品并按3%简易税率缴纳增值税时自行开具或委托税务机关代开的普通发票。征收率;

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偶尔从事增值税应税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应当由卖方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或者通用机具。凭自产自销证明打印发票。

需要注意的是,批发零售纳税人享受免税政策后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进项税额抵扣的凭证。

(3) 通行费发票

通行费是指有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收取的过路、桥梁、闸门的通行费。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缴纳的路、桥、闸门通行费,按照通行费发票(不含财务票据,下同)注明的通行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金额÷(1+3%)×3%

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梁、闸门通行费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梁、闸门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 +5%) × 5%

扣除通行费时,计算出的可抵扣税额将在增值税申报表附表2第8栏“其他”栏内填报,并汇总在“其他税收抵扣凭证”第4栏内申报扣除。

问:纳税人取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后如何实现税款扣除?

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对原增值税纳税人有关政策的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注:正确的是8月2013年1月1日下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用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自2016年5月1日起,纳税人取得自用统一机动车销售发票的,除特殊规定外,均可抵扣进项税额。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由升级版增值税发票系统开具。纳税人取得证明后,应当自发证之日起180日内申请证明(或核查),并在报告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进项税额抵扣。到期日之后将不允许扣除。

(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作出了新的规定。 2017年7月1日起,取得2017年度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0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统一机动车销售发票的,须自开具之日起360天内进行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确认平台并在规定的进项税额申报期限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

问:纳税人丢失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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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227号)规定,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的,可以重新开具新的机动车销售发票。解决方案。

具体程序为:(一)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的消费者到机动车销售单位领取统一销售发票存根复印件(加盖销售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章); (二)到机动车销售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加盖确认函并登记备案; (三)机动车销售单位应当重新开具与原销售发票存根内容一致的机动车销售发票。消费者可凭补开的机动车销售发票办理相关手续。

问:纳税人负有代扣代缴增值税义务时,纳税人取得的完税凭证是否可以用于抵扣税款?

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境内有应税活动的,不得有经营机构的,采购人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五条规定,下列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扣除:数量:

……

(四)向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买劳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时,从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

但需要注意的是,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拟抵扣进项税额的,凭完税凭证必须有书面合同、付款凭证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发票。信息不完整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问:增值税抵扣凭证认证后,出现什么认证结果且该增值税抵扣凭证不能作为抵扣凭证使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凭证。税务机关退回正本,买方可以要求卖方补开专用发票:

1、无法认证:是指专用发票所列的密文或明文无法识别,无法出认证结果。

2、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是指专用发票上的购买人纳税人识别号不正确。

3、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一致:是指专用发票所列的密文与解读后的明文代码或号码不一致。

4.不符合增值税暂行规定的,允许扣除的。

问:抵扣税款时,增值税抵扣凭证最迟需要在什么期限内进行认证或审核?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应当自开具之日起180日内进行认证(或审核),并在报告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进项税额抵扣。

纳税人取得的海关特殊进口增值税完税凭证,实行“先比后抵扣”的管理办法。纳税人应当自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税款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含纸质完税证明)。定性信息和电子数据)申请审核比对,审核比对通过后方可进行扣除。 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海关缴款凭证,未在规定期限内认证(核对)、申报抵扣或者申请审核比对的,不被视为合法的增值税扣除。凭证、进项税额不得计算抵扣。

除上述扣税凭证外,目前尚无增值税抵扣时限的相关规定。

(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作出了新的规定。 2017年7月1日起,取得2020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2017年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必须自开具之日起360天内进行增值税认证或登记。经确认,并在规定纳税期限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的进项税额抵扣清单,并提交《海关完税缴款凭证抵扣清单》自印发之日起360日内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申请审核比对)

问:一般纳税人在咨询期间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如何扣除?

答: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管理办法》(国税发[2010]40号)规定,纳税人在辅导期内取得的专用发票抵扣券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单。辅导期应纳入交叉审核,比对正确后才能抵扣进项税额。

问:纳税人取得正常增值税抵扣凭证后,哪些项目不得抵扣?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条和《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条规定,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方案》(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七条规定下列各项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除:

(一)用于简易计税法税目、免征增值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劳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房地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含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和房地产。

(二)发生非正常损失的外购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理、运输服务。

(三)外购货物(不含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用于在产品、产成品非正常损耗的运输劳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房地产,以及该房地产消耗的外购货物、设计服务、施工服务。

(五)在建房地产项目因非正常损失而消耗的采购货物、设计服务、施工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修房地产,均属于在建房地产项目。

(六)购买客运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问:纳税人丢失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怎么办?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手续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按以下方式办理: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经证明丢失前一致的,购买者可凭销售者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会计联的复印件,由卖方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丢失”副本。 “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备案”,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若丢失前未经过鉴定,买方可凭卖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核算联复印件进行鉴定。如果证明相符,可出示专用发票核算联复印件及卖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 《证明》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发票核算联及《凭证》应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遗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遗失前已进行认证,可留存专用发票复印件备查;丢失前未经过认证的,可以用专用发票复印件进行认证,并凭专用发票进行认证。保留对联的副本以供将来参考。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的,可以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并留存专用发票抵扣联备查。

问: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在规定时间内认证或审核确认,是否不能抵扣?

答:视情况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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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抵扣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对于有真实交易但有增值税抵扣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人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凭证,逾期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逐级申报、国家税务总局核证、审核并与配套增值税比对后,允许继续抵扣进项税额扣除证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其他原因导致增值税抵扣凭证失效的,仍按照增值税抵扣凭证抵扣期限的有关规定执行。我所的增值税抵扣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运费)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单。

问:上述问题中,逾期的增值税抵扣凭证是否允许抵扣?客观原因是什么?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真实交易,因下列客观原因逾期未取得增值税抵扣凭证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逐级申报、国家税务总局认证、审核并补发进行比较,且比较结果应一致。增值税抵扣凭证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进项税额:

1、因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增值税抵扣凭证逾期; 2、增值税抵扣凭证被盗、被抢,或因邮寄丢失、误送而逾期; 3.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检查过程中,扣留增值税抵扣凭证,纳税人无法正常履行报告义务,或税务机关信息系统或网络无法处理纳税人在线认证数据的增值税抵扣证明逾期的; 4、因经济纠纷,买卖双方未及时交付增值税抵扣凭证,或纳税人变更纳税地点、注销旧账户并重新报税,时间过长,导致增值税抵扣凭证逾期; 5、企业因人员伤亡、突发重病、税务人员擅自辞职等原因未能办理交接手续而导致增值税抵扣凭证逾期的; 6、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问:纳税人申请滞纳金时应提交哪些资料?

答:纳税人申请滞纳金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1、《增值税逾期抵扣券申请表》;

2.逾期增值税抵扣凭证的说明。客观原因涉及第三方的,应当提供第三方证明或说明; 3、逾期增值税抵扣凭证电子信息; 4、逾期增值税抵扣凭证复印件(复印件) 必须整洁、清晰,在凭证备注栏中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司公章。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必须裁剪与原发票尺寸一致)。

问:待认证或审核的增值税抵扣凭证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但未按时申报的,是否不再可抵扣?

答:视情况而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的通知》(国税发[2003]17号),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除期限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规定,经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经增值税普通发票认证后,纳税人应在认证当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计算当期进项税额并办理抵扣税款,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实施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单“先比后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31号):审核比对结果与海关缴款书一致的,纳税人应当在税务机关提供审核比对当月纳税申报期内申报扣除。结果。逾期进项税额不予扣除。

通过增值税查询平台查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也适用上述规定。

但一般纳税人有真实交易行为,因客观原因未按期申报进项税额抵扣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继续申报进项税额抵扣。

问:企业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失控发票,应如何处理?

答:“认证时失控”和“认证后失控”的专用发票暂不允许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税务机关将留存原件并移送审计部门作为案件来源查处。

税务机关检查确认属税务机关责任且因技术失误造成的,允许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凭证;非税务机关责任或者技术错误造成的,不得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凭证。属于税务机关责任的,区、县税务机关经负责该税务机关错误操作的有关部门核实后,应当出具书面证明;构成犯罪的,由区、县税务机关出具书面证明。属于技术错误的,区、县税务机关经税务机关技术部门核实后,应当出具书面证明。

问:取得房产增值税抵扣证明后,如何申报抵扣?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系统中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的房地产,以及2016年5月1日后发生的在建房地产项目,输入销项税额按有关规定分两年从销项税额中扣除。第一年的扣除比例为60%,第二年的扣除比例为40%。

取得的房地产包括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入股、偿还债务等多种形式取得的房地产。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修房地产的,视为在建房地产项目。

纳税人在2016年5月1日后购买货物、设计服务、建筑服务,用于新建房地产,或者改建、扩建、修缮、装修房地产,使房地产原值增加更多的超过50%的,进项税额按照有关规定执行。规定分两年从销项税中扣除。

问: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后,出现开票错误、销款或折扣等情况怎么办?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 《关于纳税人折扣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问题》(国税函〔2006年第1279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后,销售退回、开票错误、应税劳务等暂停等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部分销售额被退回或出现销售折扣的,如需开具红字专用发票,请按以下步骤操作:

(一)如买家取得专用发票并已用于申报抵扣的,买家可填写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 (详情见附件)在税控发票系统中)填写“信息”,如未在“信息表”中填写相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则按“信息表”中所列的增值税金额《信息表》应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暂转,取得卖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起作为记账凭证。

若采购人取得专用发票但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采购人应在填写《信息表》时以蓝色填写相应的专用发票信息。

若卖方开具的专用发票尚未交付给买方,且买方未使用其申报抵扣并退回发票及抵扣联,卖方可在税控中填写并上传《信息表》发票系统。卖家在填写《信息表》时,应以蓝色填写相应的专用发票信息。

(2)卖方凭经税务机关系统审核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它将以负数形式发行。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照一般纳税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办理。

问:纳税人取得外逃(失联)企业专用发票怎么办?

答:逃逃(失联)企业是指不履行纳税义务、逃避税务机关监管的企业。税务机关通过现场调查、电话询问、涉税事项核实等征管方式,或者虽可以联系企业的会计代理机构、报税人员、等等,他们不知道如果无法联系企业的实际控制器,则可以确定企业是逃犯(缺少联系)企业。

如果以下情况之一发生在逃脱(失去联系)企业的继续运行期间,则在相应期间发行的特殊增值税发票将包括在异常增值税扣除凭证范围中(以下称为“异常凭证”) 。

1。贸易企业购买和出售的商品名称严重不一致;生产企业没有实际的生产和加工能力,也没有委托处理,或者生产能源消耗与销售情况严重不一致,或者购买的商品无法直接生产其出售的商品,也没有委托处理。

2.那些只是在不提交纳税申报表的情况下逃走的人,或者通过填写VAT申报表的相关列来避免税务机关的审查和比较来提交虚假声明。

如果一般增值税纳税人获得异常代金券,并且尚未申请扣除或出口退税,则暂时不允许扣除或退款;对于那些已经申请扣除的人,将首先转让投入税。

对于已经处理过的出口税退款,税务机关可以根据企业批准的其他税款的退税,以根据异常凭证涉及的退款金额处理出口退税。如果没有其他退税或可退税的税款小于所涉及的退税款项,则出口税务机关可以为余额提供担保。验证后,如果它符合有关增值税输入税减免或出口退税的当前相关法规,则企业可以继续申请扣除,或释放担保并继续处理出口税退款。

发行人的主管税务机关将把异常的代金券推向收件人所在的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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