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婚姻家庭编解释:父母协议一方直接抚养子女并负担全部抚养费的规定及理解

2024-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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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婚姻家庭部分解释 (一)第五十二条 父母双方可以约定由一方直接抚养子女,由直接抚养一方承担全部子女抚养费。但是,直接赡养人的抚养能力明显无法满足孩子的费用,影响孩子健康成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文章目的

本文介绍的是一份父母协议,该协议免除一方支付子女抚养费。

了解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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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规定出自《关于离婚案件子女抚养问题的意见》第十条规定,“父母双方可以约定子女与一方共同生活,抚养方承担全部子女抚养费。但经核实,显然,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无法保证孩子的抚养,如果需要收费,影响孩子的健康成长,是不会允许的。”该规定允许父母双方按照意思自治的原则商定子女抚养负担。同时,考虑到保护子女合法权益,规定父母一方同意免除一方支付子女抚养费义务必须符合一定条件,否则不受影响。司法保护符合民法典规定的父母子女抚养义务的规范意图,也有利于进一步统一司法规则。据此,为了与民法典第一千八十五条的规定保持一致,本条除将“子女抚养”一语改为“抚养”外,还将原中“子女与一方同住”一语变更为“抚养”。 “一方直接监护”的规定更符合我国儿童监护的实际。

要正确理解本文,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 父母双方可以同意免除一方支付子女抚养费的义务。

婚姻家庭法律关系作为一种特殊的民事法律关系,产生于特定身份的自然人之间,包括特定身份的自然人之间的人身、财产关系。在婚姻和家庭关系中,人际关系起着主导作用。我国法律充分尊重和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的本质,对婚姻家庭关系有别于一般民事法律关系的具体规定。在父母与子女的亲子关系中,明确规定父母对子女负有法定赡养义务。如果父母一方不履行义务,如果有赡养义务,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权要求父母支付赡养费。但在财产问题上,婚姻家庭关系具有民事法律关系的一般属性,能够适度体现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自治。无论是在父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还是双方决定离婚时,父母双方都可以通过协商达成协议,免除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支付子女抚养费的义务。

二、免除一方支付赡养费义务的协议主要内容

根据该条规定,父母一方同意免除一方支付子女抚养费义务的协议应当包括两个内容:一是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第二,直接抚养一方承担全部子女抚养费。父母双方订立的免除一方支付子女抚养费义务的协议,如果含有上述两项内容,且是基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一般应当承认其效力。关于一方直接抚养子女的问题。 《关于离婚案件子女抚养问题的意见》第十条规定“子女与一方共同生活”,本条改为“一方直接抚养”。这主要是因为现实中,直接抚养孩子的父母不一定和孩子住在一起。不排除直接抚养孩子的父母可能因父母工作需要或孩子就学等原因与孩子长期居住在异地。从某种意义上说,这并不违背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子女利益的价值追求,也是我国当前城镇化进程的重要体现。关于直接抚养方承担全部子女抚养费的问题。所谓直接抚养方承担全部子女抚养费,是指双方协议生效后,孩子能够独立生活之前,由直接抚养方承担全部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子女的抚养费,由非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承担全部抚养费。不再承担上述费用。而且,如果因实际情况发生变化,子女抚养费需求增加,除非另一方同意或者按照法定程序变更,直接抚养子女一方主张另一方主张的子女抚养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应该分享部分支持。因此,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慎重考虑同意免除另一方支付子女抚养费的后果,并在双方的协议中作出明确约定。

3.人民法院有义务审查父母之间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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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案件中,当父母争夺子女监护权时,通常会出现父母之间达成免除一方支付子女抚养费义务的协议。一方声称抚养孩子,另一方则声称对方不会支付子女抚养费作为抚养孩子的条件。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索取子女抚养费的人别无选择,只能同意免除对方的支付义务。因此,当父母双方同意免除一方支付子女抚养费时,人民法院应谨慎认定和处理。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很难说父母一方在争夺监护权时表达的免除另一方支付子女抚养费义务的意图是出于其真实意图。而且,从保护子女权益的角度出发,如果直接赡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无法满足子女的费用,可能影响子女的健康成长,人民法院不应予以允许。 。抚养子女的能力主要指父母双方的经济收入、离婚后的生活状况以及是否有能力和时间教育和保护子女。实践中,人民法院在对父母双方的养育能力和养育条件进行综合判断时,一方面应对父母的养育条件进行动态考察和一定前瞻性的判断,而不能一概而论。只关注当前的情况;另一方面,也应结合案件中孩子的实际情况,以孩子的身心健康、全面发展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不能以经济条件为标准。

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1.如果协议规定一方当事人免除支付子女抚养费,并不免除其抚养子女的义务。父母与孩子之间的关系不会因为父母离婚而断绝。如果父母双方同意免除一方支付子女抚养费的义务,这并不否定其作为父母的身份。因父母身份而免除支付子女抚养费义务的父母仍负有抚养子女的法律义务。除非有法律原因导致丧失抚养义务,如果协议免除父母一方支付抚养费的义务,仍然不能免除父母抚养子女的义务。

2、免除一方支付子女抚养费义务的协议中可以约定由父母双方轮流直接抚养子女。该解释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在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同意轮流直接抚养子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实践中,经常出现这样的情况:当父母双方同意免除一方支付子女抚养费的义务时,他们也同意轮流直接抚养孩子。对此,我们认为,在以子女健康成长为首要考虑的前提下,如果父母轮流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直接抚养子女期间,另一方可免责。如果他不直接抚养孩子,则有义务支付子女抚养费。在实际操作中,路上没有任何障碍,也有助于维持和加深孩子与父母之间的亲情关系。此外,为了有效化解矛盾纠纷,人民法院应当考虑父母的意愿,认可协议的效力。但在实践中应严格控制。两岁以下的儿童原则上应由母亲直接抚养。如果孩子已满八岁,则必须尊重孩子的意愿。

摘录:《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部分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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