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与应急管理部再次征求企业安全生产费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修订意见

2024-11-11
来源:网络整理

财政部、应急管理部再次就《企业安全生产费提取使用管理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019年应急管理部就《企业安全生产费提取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公开征求意见,但当时我没有关注相关消息。当我给应急管理部门打电话时,意见征求已经完成。结束后,个人意见无法反馈给政策制定部门。

2022年6月27日,财政部、应急管理部再次征求《办法》修改意见。作为一名建筑公司的管理者,我也向相关部门反馈了我的个人意见,希望我的个人想法得到重视,修改成《办法》。

一、“方法”的前世今生

2012年2月,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印发财企[2012]16号《企业安全生产费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明确了安全生产费的提取标准和使用范围。各类企业安全生产费。该办法的出台,规范了企业安全生产费的提取和使用,促进了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社会的进步,一些法规逐渐落后于时代。

2019年7月8日,应急管理部下发《征求意见函》(应急部函[2019]428号),向全社会征求修改意见。

2022年6月27日,财政部、应急管理部再次征求《办法》修改意见。

2、新“办法”的亮点

以建设项目为例,新《办法》有新变化:

1.根据建筑安装工程成本,再次提高安全生产费的计提和使用标准。

例如,采矿项目由2.5%提高到3.5%,铁路和城市轨道交通项目由2%提高到3%,房屋建筑、水利水电、市政工程项目由1.5%提高到2.5%,机电工程项目由1.5%提高到2.5%。电力安装、港口和航道项目增长1.5%。 %增加到2%。这些拨备比例的提高,必将促进安全生产工作。

2、将原“提取的安全费用计入工程造价”的办法修改为更好实施的“在编制工程造价时应计入安全费用并单独列示”

原方法并未完全计入实际实施的工程造价。修改为:编制工程造价时应计入安全费用并单独列示。建设单位应当在合同中另行约定安全费用,并及时支付给总承包商。

3、紧跟时代发展,使用范围增加了新的项目。

新《办法》的使用范围确定为10部分,增加了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支出、工程项目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和运行维护支出、发现和报告事故从业人员奖励支出等新内容危害、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支出。 。

3、新“方法”仍存在缺陷

一、新《办法》部分条款应予修改,否则旧俗难以动摇

新《办法》第八条关于安全生产费提取比例的规定中仍保留“国家对基本建设投资预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这一规定仍难以动摇建设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相关规定。

以市政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为例:

建设部颁布的《建设项目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造价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将安全施工和临时设施的临时使用(包括《办法》 》规定,纳入临时使用安全生产费)。电气系统、现场消防)、文明施工工程(含《办法》规定应纳入安全生产费的安全警示标志)、《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不一致。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印发的《建筑安装工程造价构成》(建标[2013]44号)按照安全文明施工混合费率计算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用。地方指标以建标44号为基础,以固定人工费或(固定人工费+固定机械费)、(定额分项工程费+可计量措施工程费)为计费基数,按《办法》 《规定》规定,建筑安装工程造价是计算依据。存在本质区别。

由于建设办89号文件规定的范围与《办法》规定的范围不一致,且地方指标未规定临时设施、文明施工工程、安全施工分项的比例,安全生产费的实际比例很难确定。

在笔者测算的几个地方定额制度中,安全生产费用的比例甚至低于原《办法》规定的计提比例。

我个人认为,《办法》是对安全生产收费的特别规定,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符合2021年颁布、国务院有关部委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授权的相关办法。这是强制性规定,应定义为法规。国家基本建设投资预算相关规定的法律效力低于《办法》。删去“国家对基本建设投资概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建议《办法》发布时,应在通知中明确,各部委、地方对与《办法》不一致的相关文件进行修改。

鉴于国家相关部委发布的相关文件与《办法》相抵触,地方关于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提和使用的规定与《办法》相抵触”,建议各部门、各地在下发文件时明确要求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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