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向可转债在上市公司重组中的应用研究(下)及首单案例分析

2024-11-13
来源:网络整理

作为支付工具的定向可转换债券

上市公司改制中的应用研究(二)

2024年8月23日,思瑞普微电子科技(苏州)有限公司(.SH,以下简称“思瑞普”)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支付现金收购深圳市创新微电子有限公司,公司持有的公司100%股权股权及配套募集资金项目顺利通过上交所并购重组委审核通过,并于2024年9月14日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登记。自2023年11月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的规则》(简称《定向可转债重组规则》)以来登记。支付工具。本文通过对已批准的交易案例进行实证分析,并结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定向可转债作为支付工具的关键问题进行研究。

(十)向上修正条款

转股价格修正机制是指在可转债存续期内,当标的股票价格连续一段时间低于或高于转股价格一定比例时,发行人有权上调转股价格。或降低转换价格。修改、调整是发行人即上市公司的权利。 《可转换公司债券办法》第九条规定:“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股价格不得低于发行人股票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的平均交易价格”。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平均价格不得低于发行人股票在募集说明书发出前二十个交易日的交易平均价格和发行人股票的平均价格。前一交易日,且不允许向下修正。”这确立了公开发行不得向上调整、私募发行不得向下调整的原则。 《定向可转债重组规则》并未直接规定修改条款,仅在第三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中提及“向上修改”。中国证监会在《发行规则的说明》中提到《关于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购买资产的定向可转债》的意见认为,应当允许用于购买资产的定向可转债向下修改转股价格;也有意见认为,《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监管逻辑是这样的。应遵循《债券办法》,明确转股价格不得下调,考虑到定向可转债、股票等不同支付工具的产品特点和市场需求,本次《定向可转债》重组《规则》只规定了转股价格向上调整的相关规定,不允许向下调整。”

禁止下调作为支付工具的定向可转债,可能是因为下调可能涉及上市公司与并购交易对方之间的利益转移。因为转股价格下调是一种有利于可转债持有人(交易对手)的机制。其原理是,当标的股票价格下跌到一定程度时,如果不向下修正转股价格,转债持有人就会失去转股动力,只能被动等待股价反弹或转股。可转换债券到期可赎回。长远来看,这将挫伤投资者认购可转债的积极性。向下修正可以使交易对方以较低的转股价格转股,从而获得更多的上市公司股份,间接导致上市公司原股东的股权比例被更多稀释。由于作为支付工具的可转债投资者是重组交易的交易对方,不属于优先保护对象,因此其保护优先顺序至少应低于上市公司原股东(包括中小股东)。

向上修正与向下修正相反。向上修正对上市公司和原股东都有好处。其原理是当标的股票价格上涨到一定水平时,转股价格提高。一方面,督促可转债持有人主动/及时转股。 (否则将承担较高的转股成本),与强制赎回类似,可以让公司实现股权融资目的;另一方面,当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可转债数量不变时,上调将导致以更高的价格实施转股,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比例较转股前有所降低。向上修正。对于原股东来说,间接实现了股权比例的反稀释。

从案例来看,由于试点期间没有对定向可转债作为支付工具的纠偏机制作出明确规定,试点期间大部分交易都设置了纠偏机制,且多为向上和向下双向交易。方式修正。仅铜陵有色、长春高新、华电国际、国泰集团四家上市公司未在交易中设立纠偏机制;楚天科技只设置向上回调,不设置向下回调;汇龙控股和海正药业仅设置了向下调整,未设置向上调整。试点结束后,根据新规定,作为支付工具的定向可转债不能下调,因此仅设立了上调机制。描述向下修正机制时,考察周期一般为任意连续30个交易日中的15个或20个交易日,触发偏差值设置为转股价格的90%,例如“公司股价为15个交易日”。或任意 30 个连续交易日中的 20 个交易日。” “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15个交易日低于当前转股价格90%”或“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15个交易日低于当前转股价格90%”任何 30 个连续交易日中至少 20 个交易日%”;码教育将其设置为“锁定期满前30个交易日”,而不是任意连续30个交易日。核查期间向上修正机制的表述包括“提交股份转让申请之日前20个交易日”、“任意连续30个交易日”或“其中至少20个交易日”等表述。连续30个交易日”,触发偏差值大多设置为当前转股价格的150%或200%,部分上市公司,如TCL科技(170%)、码教育(175%)、中民能量(180%),设置其他值。例如,北新路桥表示:“当提交转让申请之日前二十天内,北新路桥股份的平均交易价格不低于当前转股价格的200%时,本次转股应当按当前转股价格的130%进行。亿诚新能表示,“持有本次发行可转债的交易对手方提交转股申请日(转股申请日如果该转股的交易均价)上市公司前20个交易日转股比例不低于当前转股价格150%的,应当按当前转股价格的130%进行转股,但二次转股价格不得超过当前转股价格的130%。 最新表示,“上市公司股票任意连续30个交易日中,至少有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不低于当前转股价格的150%的,董事会上市公司股东有权提出股价上调方案,并须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表决。出席会议。股东大会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债券的可转换公司股东应当回避该问题。修改后的转股价格为当前转股价格的130%。”

债券利率

(1)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会计处理方法

可转换债券等可转换工具可归类为综合金融工具。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包含负债成分和权益成分。根据“固定对固定”、“固定对固定”等会计准则的要求,企业需要对固定对固定原则的适用做出准确判断。在符合上述原则的前提下,企业可以参照一般可分交易进行处理,即在初始确认时将其他权益工具组成部分和债务组成部分分开单独处理。进行分拆时,首先确定负债部分的公允价值作为其初始确认金额,然后根据金融工具整体的发行价格减去权益部分的金额确定权益部分的初始确认金额。负债部分的初始确认金额。如果不满足上述原则,公司需要将债务部分中的衍生金融工具部分进一步分拆。

1. 发行时间

借款:银行存款(作为融资工具)/长期股权投资(作为支付工具)

应付债券——可转换债券(利息调整)(或贷方)

贷:应付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面值)

其他权益工具(权益成分公允价值)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时,“应付债券”科目反映负债部分的公允价值。发行收入大于负债部分公允价值的部分属于权益部分公允价值,通过“其他权益工具”科目核算。发行费用按照负债部分和权益部分的公允价值比例分配。

2. 何时支付利息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负债部分在转换为股票前,与一般公司债券进行相同的会计处理,即按照实际利率和摊余成本确认利息费用,按照面值确认应付利息和票面利率,其差额作为利息调整进行摊销。别针。

计提债券利息时:

借:财务费用

贷款:应付利息

应付债券——利息调整

实际支付利息时:

借:应付利息

贷款方式:银行存款

3. 股份转让时

借:应付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面值、利息调整、应计利息)(账面余额)

其他权益工具

应付利息(付息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股票时尚未支付的利息)

贷:股本(股份面值×转换股份数量)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差额)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2017年)》应用指南,可转债转换为股票时,负债部分终止确认并确认为权益,其会计处理应按将转换为股份的负债部分。账面价值从“应付债券”转入“股本”和“资本公积-股本溢价”。原权益成分仍作为权益,会计处理是将转换后的权益成分从“其他权益工具”转至“资本公积-股本溢价”。事实上,绝大多数可转债在付息日后不会立即转换为股票。当可转换公司债券在付息日之前转股时,公司会计账簿已计提了应付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份额。利息,但由于可转债转股,因此不需要实际支付利息。此时,除了冲减应付利息外,还需要将差额调整为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4.到期时

支付工具和支付方式_支付工具方式有哪几种_支付工具的使用

借:应付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面值)

其他权益工具

财务费用

贷款方式:银行存款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可转换债券在其生命周期内不能全部转换或回售,并将一直保留到债券到期为止。此时,发行人上市公司需要按照到期赎回条款进行处理。可转债到期时,负债部分按照普通公司债券的规定进行相应处理。超过面值部分的赎回可以作为对过去可转债利率较低的补偿。对于权益部分,虽然债券持有人没有行使其权利,但这并不影响其作为权益工具的本质。为了保持会计一致性,通常需要按照股票转换进行会计处理,原所有者权益部分仍保留为所有者权益,转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二)可转债税收政策

1. 对于发行人(上市公司)

(1) 发行时

如上所述,公司在对可转换债券进行会计处理时,应当在初始确认时将负债部分和权益部分分开,分别处理。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生的交易费用,按照负债部分和权益部分各自的相对公允价值进行分配。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佣金费用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企业向有关部门缴纳的手续费、佣金证券承销机构发行权益类证券不得“税前扣除”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收处理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15号)《企业筹集资金通过发行债券、取得贷款、吸收保户存款等方式发生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合理支出,计入相关资产成本;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作为财务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相应地,在税务处理上,计入债务部分的发行费用,作为利息费用计入企业所得税,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入权益部分的发行费用,计入企业所得税。权益工具持有期间的投资成本,不得在税前扣除。

(2)计算利息时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各类存款和同业拆借的利息支出,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征管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规定。 “发行企业发生的可转债利息按照规定应在税前扣除”,在会计处理上,公司计入当期损益的利息费用按照实际利率计算。 ,而公司实际应付的利息则按照票面约定的利率计算。由于税务会计上的差异,可转债利息的税前扣除金额存在争议。实践中,主流观点是,可转债发行人应使用票面利率和票面金额计算应付利息,作为税前扣除的财务费用。一方面,可转债按照实际利率计算的利息费用由债务融资成本和股权融资成本两部分组成。按票面利率与票面金额计算的应付利息属于债务融资成本,其差额属于股权融资成本。另一方面,如果债券购买方仅就债券利息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那么债券发行方应只能根据税前票面利率扣除实际支付的利息。若如此处理,可转债存续期内可税前扣除的利息总额小于会计中按照实际利率法确认的利息总额,因此公司应确认由此产生的利息总额。递延所得税负债。

(3) 转让股份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发行人企业将合并其持有的可转换债券”。购买人及约定的未付利息如果转换为股票,则视为已支付未付利息,并按照规定在税前扣除。”投资者行使选择权后,由公司债权人转变为公司股东,发行人由债券融资转变为股权融资。股利及后续分配给投资者的股利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但计入期权行权前的财务费用。利息仍然是债券融资的一项费用,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 对于投资者(交易对手)

一般情况下,可转债投资者在转股前主要可以获得三类收入,包括持有可转债利息收入、可转债转让收入和可转债赎回溢价收入。投资者获得的不同类型的收入需要不同的税收待遇。

(1) 持有可转换公司债券利息收入

①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货币形式取得的固定利润或保证利润资本投资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因此,可转债转换为股票之前,投资者收取的利息应作为“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②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规定:“一、收购人企业购买可转换公司债券并取得利息持有期间按约定利率取得的利息收入,须依法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2、购买人企业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时,未收回的应收利息也转为股票。未收利息即使不进行会计确认,也应作为当期利息收入申报纳税;作为股票的投资成本。”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十九条及相关规定。规定居民纳税人取得的利息收入,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按照适用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纳税人按照10%或者协定税率代扣代缴预提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经营机构取得的债券利息,应当并入该经营机构的生产经营收入,按照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25%或者25%)缴纳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

③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个人取得的国家发行的国债、金融债券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但个人取得的公司债券利息收入,应当按照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利息、股息和红利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企业代扣代缴。赎回机构向持有债券的个人赎回利息。负责现场代扣代缴和仓储。因此,个人投资者取得的利息收入按照“股息、利息、红利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并由上市公司代扣代缴。

(二)转移收入

①增值税

可转换债券是有价证券。投资者赎回、回售或转让可转换公司债券时,属于金融产品转让。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相关规定,债券的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即为销售增值款。税并缴纳相应的附加税。其中,个人从事金融产品转让业务免征增值税。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资金买卖股票、债券,免征增值税。

②企业所得税

可转换公司债券赎回、回售或转让时,将取得的价款扣除购买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成本、扣除持有期间确认的利息收入以及交易过程中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作为收益(损失) )企业转让债券所得的收入,应当并入收入总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③个人所得税

财产转让所得扣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的税率独立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3) 可转债赎回溢价收入

①增值税

如上所述,可转债赎回、回售或转让时,均视为金融产品转让,除非符合免税条件,否则须缴纳增值税。

支付工具和支付方式_支付工具方式有哪几种_支付工具的使用

②企业所得税

对于企业投资者来说,可转债赎回时,赎回溢价和利息收入均须计入公司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③个人所得税

对于个人投资者可转债扣除当期利息后的赎回溢价如何处理,实践中存在不同意见。有人认为属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还有人认为属于“财产转让所得”,参照“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不同的理解下,个人所得税的税务处理也不同。实践中曾出现过两份对此事观点截然相反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海润天瑞律师事务所就九洲通可转换公司债券赎回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相关事宜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中认为,每张九洲通可转债到期支付金额108元中, 2元为本期利息,106元为公司发行债券时与九洲转债投资者约定的包含投资本金的赎回价格。每张106元的兑换价格与票面金额之间的差额不属于“利息、股息、红利收入”。买卖可转换债券的差额历来参照“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要求对可转债的赎回价格(不含利息),即投资本金与面值之间的差额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公司将以债券面值的108%(含上年度票面利率2%)的价格赎回未转股的可转债。利息部分的个人所得税由各赎回机构统一代扣代缴,税率为20%。代行支付,即每张面值100元可转债实际分配金额为107.6元(税后)(注:106+2*(1-20%)=107.6) 。

但北京天元律师事务所在《关于广汽集团可转债赎回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法律意见书》中认为:赎回价格扣除当期利息与面值的差额,其性质不能由法规明确规定。招股说明书也没有明确其属于“财产转让收入”、“利息、股息、红利收入”或其他个人收入。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赎回价格已在证券发行时在募集说明书中确定,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利息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时确定的发行人需要支付的募集费用,该募集费用根据关于可转换债券的个人所有权。从转换公司债券获得的个人收入的分类和性质来看,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赎回价格减去当期利息与面值的差额与“利息、股息、红利收入”较为一致。另外,上述收益的本质也可以理解为放弃转股选择权的一种补偿。相关收入的性质最终由赎回机构与当地税务机关沟通确定。因此,公司按照债券面值的106%(含上年票面利率1.6%)的价格赎回未转股的可转债。公司从赎回价格中扣除面值,并由赎回机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这并不违反法律。法律法规规定(注:100+6*(1-20%)=104.8)。

由于该问题尚未最终定论,遇到此类问题时,建议在处理前及时与税务机关沟通,避免事后税务风险。

总结

兼并重组是优化资源配置、激发市场活力的重要方式。近年来,证监会持续深化并购重组市场化改革,多措并举发挥资本市场并购重组主渠道作用。定向可转债作为兼具股权和债权特征的工具,是深化并购重组市场化改革的利器。灵活多样的博弈条款设计可以平衡并购重组双方的利益,有利于提高重组市场的活力和效率。定向可转债作为重组支付工具,已从试点走向常态化,使定向可转债在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中合法化。我们相信这个工具将会被越来越多的企业运用到具体的并购重组中。在实践中。

完整文字

W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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