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监管部门通过加大支付清算市场整顿力度,建立健全支付监管工作机制,持续完善支付监管制度设计,为行业创造了更好的发展环境。快速发展和规范应用发挥了积极作用。与此同时,网络和移动支付业务的发展也面临一些问题和困难。本文通过对会员单位深入的市场调研,梳理了近期行业发展中的主要问题和困难,并提出了相应的意见、建议和需求。
关于账户管理、交易限额和身份验证
1.个人银行账户分类管理
跨银行或机构绑定二、三类银行账户以及通过小额支付系统进行身份验证存在一定的局限性。由于开通小额支付系统客户账户信息查询功能的银行较少,部分账户可能无法顺利完成验证,对二类、三类账户的正常开立造成一定影响。支付机构希望研究确定解决方案并提供完整的账户身份验证工具;在新的身份验证方案推出前提供可行的过渡方案,确保二、三类开户业务稳定可持续发展。
II类账户的应用场景设置更为严格,与当前主流监管说法不符。二类账户的线上便捷属性有利于促进银行与第三方机构的合作。根据目前监管要求,II类账户的应用场景较为严格。例如,只能购买银行自营或销售的投资理财产品,限制了银行与第三方机构的业务合作。建议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适当放开二类账户闭环资金在网络金融交易中的应用场景。此外,建议放开二类家庭工资支付业务。目前该业务在各银行发展良好,风险可控。
2.支付账户交易限额管理
设定每日消费限额20万,基本符合市场需求,也是对客户的一种保障。建议根据产业链生态支付特点,适当放宽企业业务限制。对于风险控制有效、合规评级较高的支付企业,根据客户及服务行业特点,在事前报告的情况下,可采取试点方式提高交易限额要求。
3、支付机构客户身份外部验证渠道
目前,大多数支付企业在支付账户实名制改革过程中都或多或少遇到了外部验证渠道不足的问题。对于监管部门认可的验证通道,支付机构尤其是中小机构很难推动相关管理部门和运营单位一一开放验证通道。建议行业自律组织帮助推动第三方核查通道建立,鼓励管理部门和经营单位从更高监管层面开通核查通道,规范相关收费指标。

关于规范发展条码支付和聚合支付服务
1、条码支付业务
部分会员单位反映,对于条码支付业务,建议按照银行卡收单业务进行管理,如分支机构注册及属地化监管、商户KYC及检查、反洗钱、“一卡”条码等网上商家的接受。落实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体现监管政策的公平性和一致性。考虑到条码支付业务已在小额支付领域快速普及,并按照基于客户身份和交易验证安全级别对交易限额实施分级管理的总体思路,建议监管部门推动协会尽快出台《条码支付业务规范》和《条码支付安全技术指南》等自律制度,明确条码支付业务管理要求。
2、聚合支付业务
聚合支付主要依托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或清算组织的支付渠道和清算结算能力,利用自身的技术和服务集成能力,为商户提供支付渠道、集体对账、技术对接、会员管理、运维 等待服务。根据服务对象不同,聚合支付可分为线上和线下两种类型。 2017年2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不断提高收单服务标准化水平促进收单服务市场发展的指导意见》,鼓励收单机构向特约商户提供聚合支付服务,并明确要求他们加强特殊商人和商人。将服务机构管理外包,强化收单机构管理职责。其中,聚合支付服务合作必须严格规范,商户审核、风控、资金结算等核心业务不得外包。但目前聚合支付线上业务主要以C-scan B模式为主,拥有大量C端用户的机构扮演转账清算机构的角色。此外,从事聚合支付业务的机构可能参与资金流或仅参与信息流的不同情况,面临财务风险和信息安全风险。
因此,建议监管部门:一是在坚决打击“二次清算”的同时,明确聚合服务商涉及的相关交易信息的具体边界,确保信息安全。二是尽快明确聚合支付业务转账清算的法人主体以及监管认可的转账模式和合规路径,避免接口申请和非法清算业务。三是尽快明确统一的业务规则,包括转账清算、错误处理、纠纷等。四是推动线上企业牵头构建标准产品体系,替代现有聚合支付产品,推广聚合支付业务健康规范发展。
关于网上支付交易的信息安全
1、支付机构网上支付业务交易信息有待规范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网络支付报文结构和要素技术规范V1.0》(人民银行222号文)后,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交易信息标准化、规范化水平显着提升。但仍有部分支付机构未按要求上传信息。发送交易类型、特约商户信息、订单信息。例如“特约商户名称”字段不规范,“商品汇总信息”不规范(未提交或分类维度不一致)。由于交易信息不完整或数据标准不一致,银行侧场景化交易控制和过程中风险监控等环节存在困难,建议监管部门进一步规范支付信息报送行为机构网上支付服务,确保信息完整性和信息质量。

二、网络支付交易欺诈联防联控机制有待加强
近年来,网络支付诈骗日益猖獗,新的诈骗形式、新手段令人防不胜防。近日,协会成立反欺诈工作委员会,希望充分发挥其在推动网络支付行业反欺诈联防联控机制中的作用。一方面,加强欺诈风险信息的收集,包括协会会员的报告(如现有的风险报告机制)、外部安全机构的反馈等,并及时在会员单位之间共享。同时,针对群体性欺诈风险事件(可能在不同地区或机构重复集中爆发)或新型提示,及时向相关方通报欺诈形式或技术;另一方面,进一步加强银行、银行与支付机构之间的行业反欺诈合作,完善与电信运营商、司法单位等外部机构的跨境联动合作(例如,在手机号码预留过程中) ,将引入电信运营商手机实名验证)。
3.电子商务平台支付结算服务规范管理
在为电商平台提供支付服务时,如何有效识别电商平台交易是自营业务还是平台内商户业务?对于由此产生的二级清算、对外支付交易接口等违规行为,建议严格交易信息管理,纳入行业风险联防联控机制;组织召开网上商城和平台的有效识别以及如何防止网上商户暴露交易接口座谈会,帮助支付机构有效识别商户性质,避免与二级清算和无牌机构合作,防止支付健康受到不利影响行业的发展。
关于银行间网上支付
随着网上支付业务的快速发展,商业银行在直销银行、银行电子商务、二维码收单、二、三类账户存款等领域对跨行支付的需求不断增加。然而,银行可以使用现有的银行间支付方式。支付渠道有限,体验有待提升。建议监管部门或协会牵头为商业银行提供新的同业渠道,让商业银行也能提供快捷支付等服务,从而具备与非银行支付机构平等竞争的基础。
关于完善支付机构分类评级和监管
首先,在分类评级的指标设计方面,《非银行支付机构分类评级管理办法》中的部分评分标准仅以“是”或“否”来界定评分标准,这对于交易量较大的支付公司来说稍显不公平。 。建议考虑不同支付等级的支付机构,优化指标权重,根据交易量划分区间,并与风险发生次数相对应,这样大小机构之间的比较会更加合理。二是建议完善评级结果应用。对于风险控制好、合规严格的机构,我们能否给他们更多的创新空间?比如,在业务准入方面,通过一报一报的形式,鼓励评价高的机构在业务创新上更进一步,选择几个点进行试点。这既可以控制整体风险,也可以适当促进支付业务创新。再比如,在支付限额方面,A类、B类机构与C类机构是否有本质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