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一名19岁的大学生
声称自己的支付宝账户被盗,
并且还收到了保险理赔。
结果他成了被告。
这是杭州互联网法院近日的说法
首例支付宝赔偿诈骗案待审。
支付宝账户“被盗”价值3050元
今年5月16日,大学生李某向支付宝举报,称自己当天徒步时手机丢失,导致支付宝账户内3050元资金被盗,并向支付宝要求赔偿。由于李某是账户安全保险的被保险人,在其提交相应理赔材料后,一家非涉案财险公司于2019年5月30日向李某赔偿3050元。
这边,支付宝开始从自己的后台严查这起欺诈交易,看看安全漏洞到底在哪里。
随后,剧情发生了戏剧性的转变。
6月22日,李某在其声称丢失的手机上使用“人脸验证”重新登录支付宝账户。
支付宝事后在法庭上表示,“人脸验证”是通过用户独有的生物识别信息进行身份认证的一种方法。其他人无法使用“人脸验证”操作支付宝账户。李某在挂失手机上重新登录支付宝账户也与手机丢失时的情况不符。支付宝认为,“盗窃”属于虚假举报,由此产生的自查行为既浪费服务资源,又侵犯支付宝的服务体系。
支付宝正在起诉。
因违反服务协议而被起诉
索赔1元
支付宝的诉讼依据是《支付宝服务协议》。
《支付宝服务协议》规定,用户如有可能侵犯支付宝服务系统和数据的行为,应当对支付宝进行赔偿。李先生在其提交的索赔文件中承诺,如果他做出虚假陈述,他将对支付宝进行赔偿。
因此,支付宝公司提起诉讼,请求: 1、被告李某赔偿原告支付宝公司损失1元; 2、被告人李某承担本案律师律师费和诉讼费用。
李某在法庭上辩称,自己的手机并未丢失,而是同学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该手机、账号、密码支付了就业安置费,其捏造“盗窃诈骗”的事实不存在。以获得赔偿。
法院经调查认为,这一解释明显不合理。同学不可能用手机代付账单。他不可能把手机长期留着自己用而不归还;付款后也不可能不告知付款情况;付款后也不可能私自向账户付款。必须修改密码;更不可能向公安机关报案后查不出来。此外,支付宝交易数据显示,三起所谓“偷窃”交易的收款人均为个人,这也明显与学校支付交易模式不符。
最终,法院认为,李某账户中的操作与李某的报告不一致,李某的报告、法庭辩护以及后续的解释之间存在难以克服的矛盾。因此,在李某无法提供任何反驳证据的情况下,支付宝声称,根据反映情况的系统数据,大概率认定李某谎称账户被盗,并进行了虚假申请。予以赔偿,符合司法事实推定规则,本院予以采纳。”
也就是说,法院认为李某确实撒谎了。
最终,法院当庭宣判,认为被告采用虚假、欺诈手段向支付宝申报不实赔偿未经授权的付款损失,违反了双方之间的网络服务合同,构成违约行为,责令被告请求李某赔偿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违约经济损失人民币1万元。
“因为当时李某称自己的账户被盗,保险公司已经提前支付了赔偿金,而李某的行为也涉及保险诈骗。”法官表示,“事后李某已经向保险公司退还了赔偿金,至于是否要承担保险诈骗责任,那就要看保险公司了。”
来源:钱江晚报(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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