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戏账号交易纠纷:买家如何维权?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审理案例解析

2024-12-01
来源:网络整理

游戏账号交易对于网络游戏玩家来说并不是什么新鲜事。许多玩家花费大量金钱来获得自己喜欢的帐户。但当购买的游戏账号被找回而无法使用时,买家该如何维权呢?我们来看看前不久重庆万州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游戏账号买卖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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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花费3500元在某二手交易平台购买账户。

这里是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正在审理一起因出售游戏账号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

庭审过程中,双方均认为自己不应为追回的游戏账号的丢失承担责任。那么发生了什么?

原告尹某是一名网络游戏的忠实玩家。去年夏天,为了获得更好的游戏体验,尹某打算购买一个高级游戏账号,于是联系了在某二手网络交易平台上出售该账号的被告人杨某。肯定。

原告尹:2023年7月18日,原告通过闲鱼平台联系被告,购买了被告持有的《三国杀》游戏账号。约定的价格是3500元。原告随后通过闲鱼平台向被告支付了3500元。

如果登录失败,系统提示账号已“找回”

尹某支付了游戏账号转让费后,杨某也按照约定交付了账号。但没过多久,殷某登录游戏时,却发现账号无法再登录,根据系统提示,账号已被找回。

原告尹:然后我就去找卖家(被告)说被告说要我提供账号被找回的证据,所以我就去找了。我联系了三国萨哈客服,调整了后台,发现账号确实被申诉回来了。起初他(被告)说他会帮我找到它。他说他会先看看是否可以帮我拿回我的帐户。

该游戏账号多次被转售,被告也是二手买家。

杨某告诉尹某,这个游戏账号也是他从游戏中介处购买的。他购买时还向中介支付了300元保底补偿服务费。他可以尝试帮助殷恢复账号。

原告尹:两三天后,我又给他打电话,他说300元保险已经过期,机构不管了。但我以为中介也有自己的游戏店,于是我就去加入了中介,过了一会儿,中介告诉我钱已经付给卖家了。

被告因保证赔偿服务而向游戏代理机构获得退款。

得知杨某从中介处获得了3000元赔偿金却向自己隐瞒了这一事实后,尹某愤怒地要求杨某退还游戏账号转让费,但杨某并未同意。无奈之下,尹某将杨某告上法庭。

从庭审中可以得知,被告杨某也是通过中介购买了自己的账号,并且在购买账号时,杨某还多支付了10%的保底赔付服务费用,共计花费3300元。随后,杨某以3500元将该账号卖给原告尹某,后被原玩家追回。杨某收到了游戏代理商的退款。那么这笔退款是否应该支付给原告呢?法院将如何判决?

重庆万州区人民法院刘春元法官:庭审的焦点概括为两点。第一,原告与被告之间是否存在信息网络销售合同。另一个焦点是被告是否应将购买游戏账号的3500元退还给原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平等受法律保护。对于庭审的第一个焦点,法官表示,虚拟财产与传统财产本质上没有区别,法律给予平等保护。

重庆万州区人民法院刘春元法官:游戏账号是一种特殊商品。它不同于普通的实物商品,是一种虚拟商品。但它也具有一定的财产属性,受法律保护。

庭审中,原、被告围绕焦点一不存在争议。主要焦点在于焦点二,被告是否应将购买游戏账号的3500元退还给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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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尹:我请求被告退还我购买账号所花费的35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认为,买家在购买二手账户时应预判风险。

但被告杨某认为,原告既然选择购买他人的游戏账号,就应该预见到游戏账号可能被追回的风险。而且,如果游戏账号被找回,原告也没有向自己购买保险赔偿服务。因此,其不应对原告尹某进行赔偿。

被告杨某:在交易过程中,我和原告没有谈过账号被追回,或者说如果发生其他情况我会对原告进行赔偿。我们的交易合同中没有这样的声明。其次,我向中介要求赔偿,因为我花了300元向中介购买了服务费。但原告与我进行交易时,我们并没有提及此事,所以我们认为我不会接受。

庭审中,原告尹某还出示了其与杨某上游中介卖家的聊天记录。

重庆万州区人民法院法官刘春元:根据原告提交的聊天记录,本案原告找到了被告的上游游戏卖家,而上游卖家也证实了这样的事实:即使本案被告被告向其上游卖家购买了增值服务,如果被告购买账号后转售,将不再享受增值服务。如果被告上游游戏销售商知道被告已将账号转移给原告,也不会退还他3000元。

法院认定,卖家有义务保证游戏账号的正常使用

法官经审理认为,在运营游戏过程中,尹某的游戏账号被他人登录,导致尹某无法继续控制和使用该账号。故不能实现游戏账号买卖合同的目的,应当终止相应的合同。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刘春元法官:网络游戏账号有其特殊性。具体来说,该账号的原注册人可以通过注册时提供的身份信息找回原账号,因此该账号多次转让后,最新的持有者可能会因为原注册人找回游戏而无法正常使用该账号。帐户。所以作为游戏账号的出售方,应该保证该账号能够正常使用。

卖方从上游收到的退款应该弥补下游买方的损失。

法官表示,游戏账号卖家保证相关账号能够正常使用的义务并不仅仅在交易完成时结束。如果游戏账号被原注册人收回,则卖家收到的上游卖家退款应当用于弥补下游买家因账号无法正常使用而造成的损失。

重庆万州区人民法院刘春元法官:被告作为虚拟物品的提供方,应当向购买虚拟物品的下游买家退还相应价款。当然,这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退款金额和退款比例应根据下游游戏购买者使用时间的长短以及购买过程中是否出现错误综合确定。

原告未尽应有注意义务的,还应当承担损失的责任。

不过,法官也指出,原告殷某在游戏账号交易过程中本应意识到游戏账号被原注册人追回、造成损失的风险,却未尽到注意义务。因此,原告殷某也应对涉案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法官刘春元:本案原告作为网络游戏玩家,在通过二手渠道购买网络游戏账号时,应当知道游戏账号可以被原注册人找回。交易平台。他表示,当他与本案被告完成买卖网络游戏账号的交易时,他应该对上述风险有清醒的认识。

最终,法院综合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依法作出判决。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法官刘春元判决,被告应将其当时支付的价款3500元中的3000元返还原告,其余500元由被告自行承担。

法官提醒,双方在进行销售时需要秉持合同精神,自觉遵守协议和市场交易规则。

重庆万州区人民法院刘春元法官:希望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强对网络游戏账号注册和流转的监管和规范。另外,我们提醒网络游戏玩家注意保存证据。如果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可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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