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先生是华亭社区一套单位的业主。自2011年购房以来,他一直没有办理交房手续,也没有实际入住。2013年至2016年9月缴纳物业费后,一直拖欠。华亭小区物业公司近日以顾某多年拖欠物业费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顾某自2016年10月至2018年7月期间需缴纳物业费0.06元。物业公司表示,已于2013年11月向顾某发出交接通知,但顾某始终未前来办理交接手续。那么,闲置房屋需要缴纳物业费吗?
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物业公司与顾先生签订的《初步物业服务协议》和《中期管理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约定履行。本案涉及房屋未交房时业主是否需要缴纳物业费的问题。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已经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移交购房人的房产,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缴纳。应该如何理解和应用这一点?法院认为,对于尚未交付购房者的房产,应当区分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物业已得到施工单位通知或有其他证据证明买方已知晓交付事宜。如果因买家原因导致房屋未交付,这种情况下房屋未能交付的原因是买家造成的,买家应从约定的交付时间开始计算。向物业单位缴纳物业费时,不得以房屋未交付为由拒绝缴纳物业费,或者购房者已经开始缴纳物业管理费的,不得拒绝缴纳物业费以房屋尚未交付为由;第二种情况如果建设单位未通知购房者交付房屋,且建设单位或物业单位未交付房屋的,购房者无需缴纳物业费。本案中,法院认为,顾某虽然未办理房屋交接手续,但已于2016年9月30日之前结清了物业服务费,其付款行为应视为自愿接受《初步物业服务协议》和《临时物业服务协议》。 《管理协议》中约定的付款条件,且本案中没有任何证据表明未交房是由于物业公司的行为造成的,故顾某没有理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法院依法判决,顾某须自《合同法》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物业管理公司缴纳截至2018年7月31日共计0.88元的物业服务费和车位管理费。判断。
在一些新小区,人们会有这样的疑问:如果我买的房子没有实际入住,是否需要缴纳物业管理费?
要回答这个问题,首先要看看业主与物业公司签订的《初步物业服务协议》和《临时管理协议》是如何约定的。以本案《物业服务协议》为例。协议规定,“业主应当自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次月起按月缴纳物业服务费”。那么,如果房屋交接手续没有办完,是不是就不用缴纳物业服务费了呢?事实并非如此。分三种情况:一是物业服务公司已通知业主办理房屋交接手续,但业主因故未前来办理房屋;第二类,仍需缴纳物业服务费;对于第二种情况,如果业主已经办理了房屋交接手续,但业主已经开始缴纳物业服务费,则不得再以未交房为由拒绝缴纳物业费。 ;三是因建设单位或物业公司原因,延迟房屋交接或未及时通知业主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是的,业主在交房前不会承担物业费。
以上回答了人们关于未实际入住房屋是否需要缴纳物业费的疑问。那么,不入住的情况对缴纳物业费没有影响吗? 《无锡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四条规定,经业主书面通知,物业公司经确认后可按规定标准的70%支付,但减少期限最长为24个月。
供稿:西山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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