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专家库建立与专家聘请办法详解

2024-12-18
来源:网络整理

第一条 根据《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的要求,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聘请建立专家库,对缺陷汽车产品进行调查和技术鉴定,根据需要组建专家委员会。

为充分利用国内汽车产品质量安全领域的专家资源,充分发挥专家在缺陷调查鉴定中的作用,保证专家委员会的权威性、公正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聘请仓储专家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无不良记录;

(二)在教学、科研、认证、检验、咨询服务机构、维修行业工作,担任相应专业高级技术职务3年以上;

(三)了解缺陷产品召回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程序;

(四)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65周岁以下;

(五)愿意并胜任汽车产品缺陷技术鉴定工作。

第三条 仓储专家职责:

(一)在缺陷产品召回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的组织下对缺陷产品进行调查;

(二)在管理中心的组织下对相关缺陷产品做出初步判断;

(三)参加专家委员会,负责缺陷产品的技术鉴定;

(四)制定缺陷产品的技术检验方案;

(五)在管理中心的组织下,对相关生产企业提交的召回计划和召回效果进行评估;

(六)在管理中心的组织下开展相关咨询和技术培训工作。

第四条 专家库由相关领域的各类专家组成。任职期间,根据缺陷技术鉴定的需要,分为以下6个专业组开展工作:

(1)本体及附件组;

(2)动力总成;

(3)制动、转向和悬挂组;

(4)电子电器和安全系统;

(5)传动及驱动系统;

(6)材料组等

根据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的实际情况,必要时可适当调整专业组的设置。

第五条 专家库的专家数量应当能够保证缺陷产品召回工作的正常进行。各专业组专家人数由管理中心根据召回需要确定,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批准。

缺陷产品_缺陷产品的定义_缺陷产品召回

第六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聘请相关专家和管理人员成立专家评审组,负责专家库各专业组的设立和调整,对纳入专家库的专家进行评审。数据库。专家评审组的建议须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批准。

第七条 管理中心负责专家库的建立和日常管理。具体任务包括:

(一)组织入库专家的推荐工作,协助组织专家评审工作;

(2)负责数据库建设、专业群建立及调整等;

(三)受理专家退库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

(四)协助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与专家签订协议,颁发专家聘书;

(五)组织开展其他业务活动。

第八条 申请入库的专家应当由所在单位推荐,推荐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填写专家推荐表等文件。符合专家推荐资格的单位或团体如下:

(一)汽车工程学会专业分会;

(二)汽车工业协会;

(三)国家认可的汽车产品及相关产品质量检验机构;

(四)汽车产品及相关产品认证机构;

(五)汽车行业及相关行业研究机构;

(六)设立汽车专业学院;

(7)知名汽车维修企业;

(八)地方质检机构及相关机构代表。

第九条 入库专家评审程序:

(一)管理中心审核专家推荐表等文件;

(二)专家评审组对申请入库的专家进行评审;

(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批准审查结果;

(四)专家签署行为准则和保密承诺书;

(五)管理中心根据审批结果通知专家和推荐单位;向专家颁发聘书。

第十条 数据库专家任期为4年。任期结束,管理中心组织评审,符合条件的专家可继续任职。

第十一条 专家在任职期间从原工作单位调动或者办理退休手续后继续担任专家的,单位和专家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管理中心。

缺陷产品召回_缺陷产品_缺陷产品的定义

第十二条 专家退出专家库,导致相关专业组专家数量不足或者新增专业组时,应当及时进行专家招募。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批准,管理中心应当为有关专家办理回避手续,并通知其单位和个人:

(一)因健康原因不能识别缺陷技术的;

(二)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受到刑事处罚的;

(四)违反专家行为准则和保密承诺书的规定;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情节严重的。

第十四条 管理中心认定可能存在缺陷的产品时,应当从专家库中选取专家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作出判断。

专家利用管理中心提供的相关信息进行分析判断,但信息必须保密。

第十五条 管理中心根据个别缺陷鉴定案件的需要,组织专家委员会负责缺陷的技术鉴定工作。专家委员会从专家库中涉及缺陷鉴定的相关专业群体中随机抽取5至11人的奇数组成专家委员会,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确认。

第十六条 缺陷鉴定涉及多个相关专业的,主要专业组专家人数不得少于专家委员会成员的2/3,并应包括两名以上检测或维修领域的专家。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家,不得担任专家委员会委员:

(一)与相关生产企业及其主要竞争对手有合作关系;

(二)与认定缺陷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认定的。

第十八条 专家委员会独立开展缺陷调查和技术鉴定工作,不受利害关系方干涉。

第十九条 仓储专家应当遵守的纪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守职业道德;

(二)保守秘密,未经管理中心批准,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透露所涉及的技术鉴定工作;

(三)按照工作计划,公正、积极地开展缺陷调查认定;

(四)缺陷调查、鉴定过程中,不得私下接触相关生产企业及其他利害关系人。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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