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责任法中的免责事由与诉讼时效详解:生产者与销售者的法律责任

2024-12-18
来源:网络整理

(一)生产者能够证明该产品尚未投入流通;

(二)产品投入流通时,造成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

(三)或者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无法检测出缺陷的存在。

无论上述豁免理由是否存在,生产者均应承担举证责任。

2. 产品责任的诉讼限制

(一)因产品缺陷造成损害请求赔偿的时效期限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

(二)因缺陷产品造成的损害,自缺陷产品交付给消费者10年后丧失要求赔偿的权利;但未超过明示安全使用期限的除外。

(三)“销售质量不合格且未声明的商品”的诉讼时效为一年,仅适用于因产品缺陷而产生的合同责任。

(五)产品生产者、销售者责任追踪

一、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警告、召回等补救措施。

2、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无效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构成

1、事故必须是机动车造成的。

机动车辆包括各种汽车、有轨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和轮式特种机械车辆。

2、机动车在使用或者行驶过程中发生的交通事故。

机动车事故必须发生在机动车“道路上”。

3、给他人造成伤害。

受害者包括行人、非机动车驾驶员和其他机动车上的人,包括本车上的人。损害包括人身伤害、死亡和财产损失。

4、机动车事故与损害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

5、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行为人应当有过错。

(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原则

1、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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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2、具体规定

(一)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按照交通强制保险的限额进行赔偿。

(二)对于缺陷部分,我方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①机动车,由过错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②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无过错的,由机动车方承担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责任。机动车当事人的责任;机动车方无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③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损失的,机动车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1.原则上,机动车所有人是责任主体。

机动车所有人驾驶机动车造成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为多人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2、因租赁、借用等原因造成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的,由用户承担责任。

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赔偿责任

① 交强险、商业险先行缴纳; 【注】保险公司缴纳交通强制保险费的义务,不因车辆所有人与使用人分离而受到影响。

②机动车所有人无过错,承租人、借款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③机动车所有人有过错的,机动车所有人和承租人应当承担比例责任。

(二)机动车所有人的“过错”

①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造成交通事故的原因之一;

②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不具备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③驾驶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机动车安全驾驶的疾病,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④其他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情形。

(三)未经过户登记而转让机动车所有权的,受让人为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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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按照交通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进行赔偿。不足部分,受让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②多次过户但未办理过户登记的机动车,因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当事人承担责任。上次转让交付的受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分期购买机动车的,买受人是责任方。

以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汽车,出卖人保留车辆所有权直至买受人付清全部车款,买受人以自己的名义与他人签订货物运输合同并使用该车辆进行运输的,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卖方不承担民事责任。

(五)转让已组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整车、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或者其他依法禁止行驶的机动车多次转让,发生交通事故并造成损害的,转让方和受让方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六)机动车被盗的,责任人为责任人。

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垫付救援费用,并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七)未经许可驾驶他人机动车的,驾驶人是责任人。

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八)如有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被关联人承担连带责任。

(九)使用登记机动车的,登记车辆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责任方。

被装饰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意装饰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十)驾校学员在驾驶训练中发生事故的,驾校是责任方。

(十一)试乘过程中发生事故,提供试乘服务的人员为责任方。

试乘人员有过错的,应当减轻提供试乘服务的人员的责任。

(十二)驾驶员逃逸时被侵权人的救济措施

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且机动车已投保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应当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进行赔偿。机动车辆不明或者机动车辆未投保强制保险的,受伤人员需要支付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费用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预先支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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