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了18万元,只收到9万元。引导无力偿还贷款的大学生加入贷款组织,拓展校园业务。他们不仅打电话追债,还采用绑架等方式胁迫大学生家长还债。
12月30日,上游新闻记者注意到,在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公布的杭州首例“校园贷”涉黑团伙案件终审判决中,包括“套路贷”在内的“校园贷”成为了该团伙的主要赚钱方式。借贷团伙。通过这种方法,他在短短一年多的时间里就赚取了数百万美元的利润。
因陷入“套路贷”,1名大学生自杀,1名大学生跳楼受伤,3人自杀未果,18名受害者受到影响并辍学。
最终裁定认为,群内三名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与备案证据不一致,不予采纳,维持一审判决。
▲4月25日,杭州首例“校园贷”涉黑案在萧山区法院一审宣判。图/杭州检察院
“不。 “1银行”针对大学生
在杭州市下沙高教区,“第一银行”的名字曾经是这里“校园贷”的代名词。据杭州市(2019)浙01行中755号刑事判决书显示,为谋取经济利益,胡某兵于2016年10月瞄准“校园贷”业务,并于2017年8月聘请多名业务员进行针对性操作。面向大学生等青少年的“常规贷”业务。
在此期间,胡某兵团队还与马某等人共同开发推广“券云”软件,为实施“套路贷”积累客户。截至2017年底,团队已发展到40余人,形成了招聘、审核、借贷、催收等完整的业务链条。 “第一银行”已逐渐开始在杭州高校中传播。
为了共享客户资源、建立借贷审核规则、控制借贷风险,胡某兵还创建了“桐庐帮”微信群,并要求群成员禁止泄露该组织信息;在组织内制定贷款审查规则;并明确贷款风险。控制规则不允许同一客户向组织内超过4个人借钱;违反规定的,责令退出组织;组织成员不得使用被其封锁的中介机构等。
为了扩大业务,“桐庐帮”成员董某还将网贷金额较高的大学生瞿某发展为组织成员,负责该帮的贷款审核、催收等工作。 “第一银行”。在众多校友申请“套路贷款”的同时,瞿某逐渐跌入黑社会,最终站在了被告席上。
▲4月25日,杭州“校园贷”涉黑团伙案一审宣判,多名主犯被判刑。图/杭州检察院
借了7万还了59万,造成1死1伤18人停学
判决书显示,该组织在短短一年多时间里,向杭州下沙高教园区等地在校学生发放了数十笔贷款,并以制造流量为名,不断增加受害人的借贷金额。资金和结算账户。随后又利用“爆单”进行敛财,涉案金额达数百万元。
上游新闻记者注意到,胡某兵等人的贷款模式与其他“套路贷款”无异。大部分预付款都是以保证金、利息和保证金为由扣除的。大学生借款只能获得贷款本金的50%。 70%左右,同时还要承受高额的利息。借来的大学生无力偿还高额贷款后,会被推荐给另一位中介借款人继续为其申请“校园贷”,以偿还之前的贷款。在复利的贷款“规则”下,借钱的大学生及其家长成了胡某兵等人眼中的“羔羊”。
判决书提到,2017年11月2日,被告人董某带着拟借款10万元的大学生沉某来到杭州市萧山区翔腾财富中心包中路等人的办公室。沉某被要求记下4张欠条,共计53万元。次日,存入沈某账户的56万元中,有50万元被追回。经核实,沉某实际只收到7万元,并被要求每10天支付利息3万余元。
同年11月25日,因沉某无力偿还高额利息,董某等人再次向其提供贷款,用于此前的“结算”。经过开欠条、借贷、追收等一系列操作,沉某的欠条上的贷款金额从原来的53万元增加到了73.5万元。然而,沉某实际借款只有13万元,并约定每10天付息一次。六万多元。
五天后,因无钱支付高额利息的沉某被拘留在当地一家酒店。此后,沈某的朋友、父母、亲戚陆续接到追债电话,最终迫使沈某家人支付59万元还债。 。现在,由于追债的影响,沉某已经停课在家。
更何况,2018年1月1日,受害人张某因无力偿还网贷,被迫写下9万元欠条。因追债,张某割腕自杀未果,辍学;同年1月4日,被害人赵某无力偿还债务2万元。迫于追债等压力,他在杭州市西湖区出租屋内服毒自杀。由于救援失败,他于第二天死亡。赵某自杀后,董某等人找到赵某父母,并以威胁、暴力的方式向赵某母亲强行索要钱财。
据司法机关统计,“第一银行”自成立以来,多次组织敲诈勒索、诈骗、非法拘禁等活动,直接导致一名大学生自杀身亡,一名大学生被跳楼受伤,三人自杀。但此举失败了,导致 18 名受害者辍学或休学。
▲12月19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二审判决,决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拼图/中国裁判文书网
犯有多项罪行,被告最高可被判处25年监禁
上游新闻记者注意到,打电话、上门追债、高额利息只是“第一银行”的“标配”。
为了赚更多的钱,银行成员还创造资金流,以审计费、存款等名义扣钱。在一起定性诈骗案件中,受害人借了4.5万元后,又以还款的名义扣钱。此前的债务、存款、利息等,沉某实际收到的只有8500元。
“第一银行”迫使借款人自杀、辍学后引起了警方的注意。该案被定性为杭州首例“校园贷”刑事案件。今年4月,该案公布一审判决。胡某兵因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敲诈勒索、诈骗、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5年。其他成员分别被判处1年零5个月至22年有期徒刑。其中,曲某由贷款转为“校园贷”团伙成员,因犯参加黑社会组织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九万元。欺诈罪。元。
该案一审宣判后,曲某等被告人提出上诉。在二审中,瞿某等人辩称,借款人签署欠条是自愿行为,不存在胁迫行为。同时,在从事民间借贷过程中,主观上其借钱只是为了赚取双方约定的利息、获取经济利益,并非为了非法占有;客观上,其行为虽然可能造成损害,但并非故意或疏忽。这是由于先欠钱的借款人违约造成的。其还否认该借贷行为属于“常规贷款”范畴。
▲12月19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的二审裁定书提到,借款人服毒自杀身亡后,其父母仍遭受暴力追债。截图/中国裁判文书网
对此,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多名被害人的供述及相关证人证言、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与被告人及同案被告人的供述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证明,多名被告使用“银行”、“网络平台”等名称,主要针对涉世不深、心理不成熟、缺乏一般社会阅历和生活阅历、有一定思想基础的大学生。自卫能力有限。诱导、强迫不特定人员向其借钱,通过虚增贷款金额的方式客观地签订虚增贷款金额的“贷款”协议及相关协议,制造全部贷款已交付的资金划转痕迹等虚假支付事实。受害者。 (大部分资金后来被追回)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虚假债务,然后采用“转单结算”、“贷款还贷”等方式,不断恶意提高借款金额。
法院认为,其主观目的并非是为了按双方约定的到期收回本金和利息,而是在受害人无力偿还虚增的贷款时,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或者诉诸诉讼的行为,同时,学生家长出于对孩子的热爱和关心,采用软硬兼施的手段,向受害人及其特定关系索要极高的“债务”,并非法侵占他人财产。因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民间借贷名义的“套路借贷”违法犯罪活动,与平等主体之间基于意思自治而形成的民事借贷关系有着本质的区别。因此,对于不属于“常规贷款”的申诉意见,不予受理。
最终,杭州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游新闻记者 施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