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王军、实习生韩家旭北京报道
8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办理洗钱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解释》自2024年8月20日起施行。
会议透露,近年来,洗钱犯罪案件呈现出上游犯罪类型相对集中、洗钱手段复杂多变的特点。虚拟货币、游戏币、“标杆平台”、直播打赏等成为新的洗钱载体和手段。它呈现出更加复杂和隐藏的“网络化”和“连锁化”特征。
接下来,最高人民法院将依法严厉惩治洗钱犯罪,加大对涉及地下钱庄、利用虚拟货币、游戏币等洗钱犯罪的打击力度。依法惩治“自我洗钱”犯罪。
地下钱庄已成为犯罪分子洗钱、转移资金的主要渠道。
洗钱犯罪、毒品犯罪、金融犯罪等上游犯罪相互交织渗透,严重扰乱金融管理秩序,威胁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人民财产安全。
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庭长陈洪祥表示,2021年3月1日起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洗钱犯罪的刑法规定进行了重大修改,将对洗钱犯罪的定罪量刑产生重大影响。有必要修改现行洗钱刑事司法解释。同时,金融行动工作组在评估我国反洗钱工作后指出,我国反洗钱工作合规性和有效性存在问题,亟待修订完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更好地贯彻落实 满足反洗钱工作需要。
为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制定发布《解释》,明确洗钱相关犯罪的认定标准。
2022年1月,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牵头11部门联合印发《打击和遏制洗钱违法犯罪三年行动计划(2022-2024年)》(以下简称《计划》) 》),于2022年1月决定。自9月至2024年12月,开展严厉打击洗钱犯罪三年行动全国范围内。
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副庭长陈学勇介绍,三年来,全国法院共审结洗钱刑事案件2406起,涉及2978人。其中,2021年审结案件499件,涉及552人;2022年审结案件697件,涉及834人;2023年审结案件861件,涉及1019人;2024年上半年审结案件349件,涉及573人。刑法洗钱条款修订 案件数量大幅增加153.3% 2021 年; 2022年和2023年同比增幅分别为39.7%和23.5%。今年上半年与去年同期持平。自我洗钱犯罪案件数量逐年上升,打击洗钱犯罪活动取得重要阶段性成果。
随着有关部门反洗钱工作的不断开展,洗钱犯罪案件还呈现出以下特点:
一是洗钱上游犯罪类型相对集中。据不完全统计,2022年至2023年一审审结的洗钱案件中,上游犯罪80%以上为毒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金融犯罪;走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属于上游犯罪的洗钱犯罪,案件相对较少。洗钱犯罪案件数量与上游犯罪案件数量不匹配、不成比例,洗钱上游犯罪类型也不平衡。同时,惩治洗钱犯罪的力度与当前洗钱犯罪的形势不适应,打击洗钱犯罪的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大。
其次,洗钱手段复杂且千变万化。 2022年至2023年办理的洗钱案件中,一半以上是通过转账或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提供资本账户的洗钱。其中,跨境资产转移常用于走私洗钱、贪污贿赂洗钱、金融犯罪洗钱等。
值得注意的是,陈学勇指出,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广泛应用,洗钱手段不断更新升级。虚拟货币、游戏币、“标杆平台”、直播打赏等成为新的洗钱手段,呈现出更加复杂和隐蔽的方式。 “网络”和“连锁”的特点。地下钱庄已成为犯罪分子洗钱、转移资金的主要渠道。
“还有新的地下钱庄不断涌现。上游犯罪分子通过地下钱庄利用虚拟货币、游戏币等跨境转移资产,涉案金额高、侦查难度大,这对打击洗钱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犯罪。”陈学勇说道。
明确“自我洗钱”罪的认定标准。行为人必须具有洗钱的意图和行为。
《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前,洗钱罪仅指毒品犯罪、黑社会组织犯罪、他人贪污受贿犯罪等七类上游犯罪的所得和所得收益。通过提供资金账户等方式。隐瞒来源和性质的行为,即“洗钱”,以及将犯罪所得财产转化为现金、金融票据、证券或者通过转账等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行为,或跨境转移资产,基于传统的“不受惩罚”理论,将被视为被告人处理赃款的行为可能不会被归类为洗钱罪。
但为自己的上游犯罪洗钱,是实施上游犯罪后的附加行为,不仅放大了上游犯罪的危害后果,而且对市场经济和金融秩序造成额外损害。 《刑法修正案(十一)》对刑法关于洗钱罪的规定作出重大修改,删除了原刑法规定中的“明知”、“协助”等用语,并纳入“自我洗钱”攻击范围之内。
然而,如何定罪惩治“自我洗钱”行为却是司法实践中的一大难题。
陈学勇指出,对于“自行洗钱”,什么情况构成犯罪,什么情况依法以数罪并罚。情况非常复杂,影响也很大。不能一概而论。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区分不同情况,审慎判断。
在司法实践中,必须注重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认定“自我洗钱”罪,行为人必须具有洗钱的意图和行为,否则无法认定。至于上游犯罪的自然延伸,不属于单独的洗钱行为,不予刑事处罚,不能认定为洗钱犯罪。例如,如果您实施上游犯罪后自然拥有犯罪所得,并且没有实施洗钱行为,则不能认定您构成洗钱犯罪; “自我窝藏”的行为不构成洗钱罪。
此外,构成同一犯罪的事实不能在同一层次上重复评价。属于上游犯罪行为一部分或与上游犯罪行为重叠的洗钱活动不能重复评估。陈学勇举了一个例子。例如,上游犯罪行为人提供资金账户获取上游犯罪所得的行为,属于上游犯罪的一部分,不能认定为洗钱犯罪。又如,如果提供一个资本账户实施走私犯罪,而同一资本账户又用于洗钱,则洗钱行为与上游犯罪行为重叠。在这种情况下,不宜反复评估提供资本账户的行为,也无法独立认定洗钱行为。该罪与上游犯罪并处。
还要坚持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对“自我洗钱”行为定罪处罚,不仅要考虑“自我洗钱”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还要考虑数罪并罚是否与罪刑一致。我们还必须考虑刑事案件对刑法体系和司法体系的影响。实践的影响和效果。对于一些没有争议的“自我洗钱”行为,如上游犯罪分子通过地下钱庄跨境转移资产洗钱等,应依法以数罪并罚;对于一些争议较大的,应慎重量刑。
加大打击地下钱庄洗钱犯罪和利用虚拟货币、游戏币等洗钱犯罪力度
对于反洗钱工作后续发展,陈洪祥表示,人民法院将重点从依法严惩犯罪、严格依法办案、加强犯罪管理、加强反洗钱国际合作。陈洪祥表示,要依法严厉惩治洗钱犯罪,加大对涉及地下钱庄、利用虚拟货币、游戏币等洗钱犯罪的打击力度; “自行洗钱”犯罪必须依法惩处;必须加大罚款的量刑和执行力度。依法追缴洗钱犯罪分子的违法所得,防止任何人通过犯罪活动非法获利。
同时,应加强反洗钱国际合作。充分运用依法打击跨国(边境)洗钱犯罪的法律武器,积极探索打击跨国洗钱犯罪的有效路径和方法,完善和完善国际反洗钱体制机制,形成良好的反洗钱犯罪体系。促进识别跨国犯罪和跨国资产转移的合作。依法有效惩治跨国洗钱犯罪。大力加强国际司法协助,积极参与打击洗钱犯罪国际合作,加强国际追逃追赃,维护我国经济金融安全和发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