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你看到“零首付买车”、“10%首付买车”的广告时,你准备好买车了吗?但到底是租车还是买车呢?其中有哪些技巧和风险?两者都是分期付款。如何区分融资租赁和借钱买车?大多数消费者不理解。另外,我需要支付购买价格吗?最后一笔汽车贷款中有保留购买价是什么意思?我们来看一下。
根据法律或者合同规定,租赁关系终止后,承租人支付租赁物的剩余价值或者合同约定的价值后,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支付的价格是保留购买价。
会计处理流程如下:
1、融资费用未确认时的分录:
借入:固定资产,二级账户:融资租赁固定资产;
贷款:长期应付款,二级科目:应付融资租赁款,采用最低租赁付款额。
2、租赁资产到期购买分录:
借:长期应付款,二级科目:应付融资租赁款;
贷款:银行存款。
借方:固定资产,二级科目:用于生产的固定资产;
贷:记录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
当融资租赁从“大宗货物”走向“私人”、走近百姓时,如何既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又能更好地引导行业有序健康发展?值得深思。
是贷款买车还是融资租赁?
消费者李先生看中了一辆价值近10万元的品牌汽车,很难全额付清。这时,汽车销售人员给了他一个“完美”的解决方案:首付30%,余款3年内分期支付,贷款年利率为6.7%。
李先生很快接受了销售人员的建议,并签署了相关购车合同。
然而,当李先生随后按月还款时,却发现自己的还款并没有退回到银行,而是退回到了上海的一家金融租赁公司,而且还款只是被银行扣留。
为什么我的汽车还款与金融租赁公司有关?李先生找到了汽车卖家和银行,得到的答复是:他签订的合同不是贷款合同,而是融资租赁合同。
明明是分期贷款买车,为何却变成了“融资租赁”呢?李先生因此拒绝继续偿还贷款。随后,金融租赁公司起诉法院,要求李先生按约定支付租金、货款、滞纳金等。付款完成后,车辆归李先生所有。
“融资租赁合同上的字不是我签的,我和融资租赁公司没有任何关系。”庭审中,李先生认为,因合同上的签字不真实,该合同无效。
法院依法委托司法笔迹鉴定,鉴定结果显示,上述融资租赁合同上的签名确实不是李先生的签名,而是汽车销售人员的签名。
在法庭上,李先生承认购车存在贷款关系,但否认融资租赁关系。
由于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李先生有意与其订立融资租赁合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法院近日认定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合同。李先生违反合同,双方合同终止;李先生支付了融资租赁公司相应的本金和利息等。
汽车融资租赁案件一年内激增三倍多
像李先生这样的案例并不是个例。
记者从静安法院获悉,2014年至2019年,静安法院审理的融资租赁合同案件数量快速增长,共审结4721件。绝大多数案件涉及汽车融资租赁合同,占比97.6%,年复合增长率达123.45%。
“特别是2018年以来,汽车融资租赁交易出现井喷,我们受理的案件数量激增,涉及诉讼的金融租赁公司主体也逐渐增多。”静安法院金融庭庭长卢晓峰告诉记者,仅今年1月至11月,静安法院就受理了汽车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5151件,是去年全年总数的3倍多,超过近五年来案件总数,位居全市基层法院前列。
当案件数量大幅增加时,如何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交付是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静安法院自2013年起在全国率先探索约定送达制度。数据显示,因送达公告而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比例从最高水平的32.87%逐步下降至1.68% ,平均试用天数下降近90天。
记者了解到,汽车融资租赁分为传统直接租赁模式和售后回租模式两种。静安法院审理的相关案件中,售后回租模式居多,是传统直租模式的6.94倍。
“目前,在汽车融资租赁市场,售后回租模式应用广泛,而且还涉及新车。今年涉及诉讼的案件中,新车融资租赁案件占比81%。”静安法院金融庭法官钱家梅表示,即消费投资者向汽车经销商购买新车的同时,与金融租赁公司签订售后回租合同,将购销一体化。支付购买价格后的车辆。
说白了,就是消费者从金融租赁公司购买汽车,然后再租回来。消费者按期支付每个租赁期的费用并获得车辆的使用权。期限届满后,消费者可以选择归还车辆,也可以支付余款以获得车辆的所有权。
部分夸大宣传合同是“郁闷套餐”
“但一些消费者往往无法辨别,将融资租赁误认为是金融借贷,引发争议。”静安法院在白皮书中披露,在汽车融资租赁业务链条中,除了融资租赁公司和消费者之外,往往还存在汽车销售商、中介经销商等相关主体。
“在实际经营中,一些渠道商或销售商为了赚取利差、促成交易,进行夸大宣传。”比如,有首租时就声称“零首付”、向承租人声称是无息贷款、对合同条款的虚假解释等。一些中介渠道的员工甚至私下告诉潜在客户,未通过信用审核的,可以通过支付额外费用进行金融包装,骗取信用审核资格,或者诱导潜在客户借用他人身份证签订融资租赁合同。 ETC。
值得注意的是,为了方便消费者使用车辆,双方大多同意将车辆直接登记在消费者名下。许多消费者错误地认为自己是新车的车主。 “事实上,在新车售后回租模式下,消费者购买的新车的所有权归金融租赁公司(出租人)所有。”陆小风提醒道。
除了宣传“扑朔迷离”之外,不少融资租赁合同也“扑朔迷离”。 “在我们听到的案件中,作为被告的消费者往往会辩称,不清楚是融资租赁还是售后回租,但自己只是借钱,在租赁时没有尽到指示义务。合同已签订。”白皮书进一步指出,互联网融资租赁业务中,网上签约流程有待进一步规范。
警惕“套路出租”涉嫌暴力拖车
白皮书进一步指出,汽车融资租赁还存在刑事法律风险。
一些涉及车辆融资租赁的纠纷也涉嫌合同诈骗。彭女士遇到了外省某互联网科技公司推出的“买币送车陷阱”APP,陷入了“套路租车”。
2018年,彭女士经朋友介绍下载了一款科技公司旗下的APP。当时,该公司承诺,只要通过APP购买30万虚拟天使币并支付3万元首付,就可以获得一辆道奇汽车。购买的30万天使币也可以在18个月内退款。
彭女士相信了。直到公司遭遇雷雨袭击,才发现其有权使用的车辆是融资租赁的,每月的租车费达7400多元。最终,涉事公司因涉嫌合同诈骗被立案。
“审判实践中还发现,部分金融租赁公司未发放贷款许可证,但极少数直接与客户签订个人汽车抵押贷款合同,存在重大涉嫌非法经营犯罪的法律风险。”白皮书披露。
此外,2019年静安法院审理的多起融资租赁合同案件中,融资租赁公司也因涉嫌异地第三方机构骚扰、催收而被公安机关立案调查。
据介绍,金融租赁公司的经营地域范围广泛。如果最终需要追回涉案融资租赁车辆,他们通常会委托当地第三方机构来完成该流程。为了获取相应费用,一些第三方机构在回收涉案融资租赁车辆时,操作极其不规范。他们在未通知拖车承租人的情况下,趁承租人不注意将车辆开走,甚至以暴力威胁承租人,强迫其移动车辆,危及承租人的人身安全,造成更大的社会不稳定。
“汽车融资租赁合同属于普通民事合同,因汽车融资租赁合同产生的纠纷,双方应通过法律途径妥善解决,坚决杜绝骚扰、催收行为。”白皮书对此进行了澄清。
关于加强合同标准化的“特别提示”建议
静安法院审理的汽车融资租赁案件只是一个缩影。
近年来,汽车融资租赁业务备受关注并迅速发展,逐渐成为消费者购车新趋势。保守估计,目前上海有三分之一的融资租赁公司涉足汽车融资租赁业务。以静安区为例,目前涉足汽车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有10余家。
“汽车融资租赁与其他融资租赁业务不同,由于涉及个人消费者,投诉量一直居高不下,引发的纠纷也较多。”在近日静安法院召开的优化融资租赁业营商环境座谈会上,上海租赁行业协会秘书长孙荣华坦言,“一些宣传中确实存在误导性宣传,这也奠定了为以后的纠纷奠定了基础。”
如何既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又更好引导行业有序健康发展?
今年5月,上海租赁行业协会在全国率先发布《汽车融资租赁业务自律公约》,规范行业乱象。要求消除融资租赁合同、产品宣传资料、APP平台等中“贷”、“贷”等误导性语言表述。
“建议采用黑体加粗字体等方式在合同中做出‘特别提示’,明确告知消费者这是一份融资租赁合同,防止‘生硬’。”与会专家提出建议。静安法院还在白皮书中建议,应加强合同文本格式,确保整个网上签约过程不留痕迹。同时,严格控制潜在客户信用审核,促进相关行业信息共享。
我市拟出台个人经营管理指引
除了加强行业自律和规范外,白皮书还建议深化融资租赁行业监管,规范相关行业的经营行为。
对此,座谈会上,上海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相关负责人透露,监管部门拟印发《上海金融租赁公司和商业保理公司个人客户相关业务规范(征求意见稿)》进行有针对性的营销和宣传。其他方面将提出具体监管要求,拟要求本市开展个人客户相关业务的金融租赁公司建立保护个人权益的全流程管控机制客户,包括事前审核、事中管控、事后监督。该指南目前正在征求意见。同时,针对“恶意逃贷”等现象,我们还将与司法部门共同探索形成“黑名单”制度。
即将实施的民法典设立了融资租赁合同专章,为一些亟待解决的融资租赁法律纠纷提供了顶层立法设计。
静安法院在白皮书中表示,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开展融资租赁业务,依法化解融资租赁业务创新过程中的纠纷,引导融资租赁业务有序健康发展。融资租赁业。
【法官提醒】
读清楚合同名称,注意“所有权”等关键词
作为普通消费者,在签订购车合同时,如何区分借款购车和融资租赁?资深评委将为您“划重点”。
1、签订合同时,注意合同名称,看是“融资借款合同”还是“融资租赁合同”。
2、融资租赁合同中,大多会有“车辆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租赁期结束时,消费者支付相应金额,车辆的所有权归出租人”等内容。转移给消费者”。一定要特别注意合同的内容。一旦出现“所有权”等关键词,基本可以认定为融资租赁合同。 “抵押”等关键词在贷款合同中出现的频率更高。
3、注意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如果最后一次还款显示“最终购买价”为1元或其他金额,则属于典型的融资租赁合同。
4、从法律上讲,仅仅因为车辆登记在消费者名下,并不意味着车辆的所有权就属于消费者。融资租赁合同中通常约定,只有在消费者支付“最终购买价款”后,车辆所有权才会从出租人转移给消费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