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简介
王女士于2020年4月在网上购买了一批口罩,购买时商家正在举办促销活动,购买的口罩可以领取优惠券,因此有较大折扣。然而,王女士收到优惠券并付款后,却被商家告知:产品缺货,要求王女士主动退款。当王女士退款时,系统显示:该商品已下架!但奇怪的是,王女士退款不到一个月,店家仍然显示该产品有货,而且没有折扣。王女士认为,商家擅自取消消费者订单,损害了其合法权益,因此要求商家尽快按照收到优惠券时的优惠价格发货。但经过多次交涉,商家并没有同意王女士的要求。无奈之下,王女士向北京市通州区消费者协会寻求帮助。通州消协认真调查核实了王女士提供的网页、支付、促销等截图信息,并立即联系经营者,明确告知王女士的诉求及相关法律。最终,经通州区消协调解,双方达成一致,商家最终按照原折扣向王女士发货,并纠正了相关系统技术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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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点评
(一)关于商家行为的法律性质、责任及王女士的权利。
1、关于经营行为的法律性质。作为一名消费者,本案当事人王女士就遭遇过电商企业随意“砍单”的情况。商家的这种行为属于违约行为。此类断单行为的一般套路是:消费者在电商促销期间下单后,商家会以库存无法发货为由要求消费者退货;很快,打折的产品又重新上架,但折扣却没有了。 ,消费者如果想购买,只能按照新价格付款。
2、商户责任。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在线用户在网站上选择特定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时,合同即成立。商家不得因无库存等原因主张合同不成立。如果商家取消订单,则属于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关于王女士的权利。本案中,王女士在网站上成功支付价款后,合同成立。王女士有权要求商家履行合同、及时发货。但电商经营者以产品短缺、操作失误、系统错误、产品质量、订单异常等理由,认为合同不成立,拒绝发货,其行为涉嫌违约损害了王女士的合法权益。因此,王女士可以依法主张您的权利。
(2)网上购物是否属于销售合同?它何时成立以及效果如何?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颁布前,解决此类问题较为复杂,需要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三条、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九条等规定证明买卖双方之间的合同成立、有效。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合同终止分为自愿终止和法定终止。另外,单方解除合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一条第二款与2019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基本相同。经营者发布的符合报价条件的产品或者服务信息视为报价。只要消费者提交订单,合同即视为成立。
3、在这个信息互联的社会,网上交易越来越普遍,电子合同已成为网上交易的重要商业凭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91条首次规定了互联网信息平台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成立时间,弥补了司法实践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电子合同”的成立时间。 《中华民国条例》对电子合同相关事宜没有作出规定。该具体规定所产生的纠纷,为“电子合同”尤其是当前频发的“网络购物”纠纷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依据。消费者在网上购物时,一定要注意收集证据,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维权的主要渠道是先向消协投诉,再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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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一条 当事人以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要求签署确认书的,合同自签署确认书时成立。
第四百九十二条 一方当事人通过互联网或者其他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当另一方当事人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成功提交订单时,合同即成立,但另有约定的除外由各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第四十九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发布的产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报价条件,用户成功选择产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的,合同成立。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通过格式条款等方式约定消费者支付价款后合同不成立;如果格式条款等含有该内容,则其内容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