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注
执行程序通常涉及利息,包括一般债务利息和延迟履行的双倍利息。是否计算利息、如何计算、何时开始、是否不计算利息,都是执行过程中值得关注的法律问题。本期我们对执行程序中利益相关的法律问题进行了总结,以便读者进一步了解执行程序中的利益问题。
【高级人民法院判决书】
《解释》施行后,遇到部分清偿债务的,延迟履行期间的双倍利息应当按照未清偿的本金部分计算。
裁判总结
《解释》施行后,明确迟延履行利息分为一般债务利息和双重债务利息。被执行人已部分清偿的债务,应当按照《解释》的原则,先本后息的顺序清偿。因此,迟延履行期间双倍债务利息的计算依据(即一般债务利息以外的未偿付法律文件确定的货币债务)=贷款本金-债务的部分清偿。
案件简介
1、1993年5月,孙某向信用社借款150万元,月利率12.6‰,贷款期限一年。 12月,孙某再次向信用社借款250万元,利率18‰,贷款期限一年。孙某未按期偿还上述款项,信用社向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997年1月24日,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1997)三亚经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孙某偿还借款本金400万元,并支付利息及罚息1元(利息及罚金)。罚息计算至 1996 年 4 月)。自当年5月1日起至还款日止,按每日0.5%的利率支付利息。
2、执行过程中,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1999)三亚知字第47-7号民事裁定,对孙某房屋进行评估共计元,抵偿部分债务。 2002年11月11日,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孙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由终止执行。因债权转让,彭某于2014年4月3日以13万元接受剩余债权。2014年6月3日,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三亚知会字第5号执行裁定书,变更彭某作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 2015年8月27日,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三亚智慧字第5-2号执行裁定书(以下简称“5-2号裁定书”),确定本案执行金额截至截止日期为13,752,930.37元。
3、彭某向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异议,请求纠正法院第5-2号裁定执行金28,926,889.02元。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三亚治一字第60号执行裁定(以下简称“60号裁定”),驳回彭某的执行异议。
4、彭某向海南高院申请复议,请求撤销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第60号裁定、第5-2号裁定,确认截至2015年8月31日,本案执行款为36,317,873.56元。海南高院裁定:撤销第60号裁定、第5-2号裁定。
裁判要点及思路
关于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计算依据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中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如何计算等问题的批复》(简称《复函》) 《批复》规定了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计算利率标准。明确了计算方法和计算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延期履行期间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进一步规范了延期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计算。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最高院陆续出台新规定,结合孙某部分清偿的法律事实,应单独计算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依据。
部分债务清偿前,迟延履行利息的计算依据按照《批复》的规定计算。 《批复》规定,“执行付款=法律文件确定的还款货币债务+延期履行还款期间的债务利息”。这里的依据是一般债务利息、贷款本金、判决利息和罚金利息共同构成法律文件确定的数额。金钱债务。
部分债务清偿后、《解释》施行前,迟延履行利息的计算依据按照《批复》的规定计算。未清偿的法律文件确定的货币性债务=法律文件确定的货币性债务-(部分清偿的债务-已清偿的法律文件确定的货币性债务×同期贷款基准利率×2×延期履行期限),这里根据先利息,后本金 还款顺序的原则是部分偿还债务,先除去滞纳金利息,然后偿还本金。
《解释》施行后,明确分为一般债务利息和倍数债务利息。迟延履行期间双倍债务利息的计算依据按照《解释》的规定计算(即一般债务利息以外的未付法律文件)。确定的货币债务)=借款本金-部分偿还债务。因此,原裁定不符合法律规定,被海南高院撤销。
实用要点总结
北京云庭律师事务所唐庆林律师、李舒律师专业团队对本文涉及的大量法律问题进行了处理和分析,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在办理大量案件后,他还总结了自己的办案经验,出版了《云庭法律实务丛书》。本文摘自该系列丛书。本系列丛书的作者均为北京云庭律师事务所工作在一线的专业律师,具有深厚的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本系列丛书的选题和行文风格均以实际案例分析为基础,力求从实际需要出发,为实践中经常遇到的疑难复杂法律问题寻求最直接的解决方案。
1.如果从判决书内容(即包括基准、利率、期限等)能够明确确定一般债务利息的,一般债务利息应当在《解释》之前纳入法律文件中。 《规定》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货币性债务,以延迟履行期间债务利息为基数计算。但《解释》施行后明确,延期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包括一般债务利息和延期履行期间双倍部分债务利息。加倍的部分债务利息和一般债务利息应“分别计算,互不影响”。
迟延履行利息的计算依据按照《批复》计算。 《批复》规定,“执行付款=清偿法律文件确定的货币债务+延迟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延迟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清偿法律文件确定的货币债务” × 同期贷款基础利率 × 2 × 延期履行期限” 对于“法律文件确定的货币性债务”并无限制性规定,因此应从上下文解释的角度认定为除费用以外的所有货币性债务。那被执行人应当在指定履行期限届满前向债权人清偿的,属于“法律文书确定的货币债务”。
因此,当法律文件确定了一般债务利息的计算基数、利率和期限时,就可以准确计算履约期间一般债务利息的具体金额。这部分一般债务利息与贷款本金、判决利息和罚息一起构成由文件确定的法定A货币债务。但《解释》施行后,一般债务利息和双倍债务利息必须分开计算。 (关于一般债务利息的计算,本书作者专门写了一篇文章,请关注后续文章,本文旨在讨论如何计算双倍部分债务利息)
2、2014年8月1日《解释》施行前期间加倍债务利息的计算依据应包括原债务和判决指定履行期限届满前的债务利息。 2014年8月1日后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依据不应包括判决中指定履行期限届满前的债务利息,即加倍部分债务利息=除一般债务利息外的货币债务债务人未履行的法律文件。 × 每天千分之七十五 × 延迟执行期。因此,当因被执行人部分履行而产生新规定且超过执行期限时,迟延履行的基数和利息计算方法应当分段计算。
3、一审法院扣除被执行人已清偿的债务金额,当事人在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基数计算错误,主张撤销裁定时,上级法院一般都会支持。
(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本文引用和分析的案例不属于指导性案例,对类似案件的审判和裁判不具有约束力。同时,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司法实践中,每个案件的具体细节存在诸多差异,本文中不得直接引用裁判员的意见,对不同案件的裁判文书进行梳理和研究的目的是为了给更多读者提供不同的参考意见。这并不意味着我们的研究角度和观察角度。同意并支持本文案例判决意见,也不代表法院正在审理类似案件,必须引用或参考本裁判规则)。
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期间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如何计算的批复》[法解释(2009)6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执行工作中若干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川高院[2007]390号)已收到。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计算“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2、执行资金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法律文件确定的货币债务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应当按照还款原则按比例清偿,但当事人在执行和解中另有约定的清偿顺序的除外。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解释[2014]8号]
第一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双重计算后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计算的部分债务利息。延期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按照生效法律文件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件未明确支付利息的,不予计算。双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双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未履行有效法律文件确定的一般债务利息以外的货币债务×每日千分之七十五一点×延期履行期限。第二条 债务加倍部分的利息,自生效法律文件规定的履约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件确定分期付款的,从每个履约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件未载明履行期限的,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利息。自法律文件生效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订)
第二百六十条 被执行人在判决、裁定或者其他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给付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在判决、裁定或者其他法律文件规定的期限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缴纳逾期履行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订)
第五百零四条 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者缓缴费用,从判决、裁定等法律文件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第五百零五条 被执行人在判决、裁定或者其他法律文件规定的期限内不履行非货币给付义务的,无论是否给申请人造成损失,都应当缴纳迟延履行费。执行。造成损失的,对申请执行人已遭受的损失加倍赔偿;未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确定迟延履行罚款。
法院判决
以下是判决书“本院意见”部分对此问题的意见:
本院认为,“关于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计算依据问题,《批复》对债务利息计算的利率标准、计算方法、计算原则等作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延迟履行期间。 《解释》对延迟履行期限的计算作出了规定。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首先对债务利息作出了进一步规定。随后,《批复》和《解释》颁布实施,规定了延期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计算,孙公司部分清偿的法律事实浮出水面。应按照《批复》和《解释》的规定分别按以前部分还款和部分还款的规定办理。延迟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计算依据将在《解释》实施后和实施后三个阶段分别确定。
部分还款前,迟延履行利息的计算依据按照《批复》的规定计算。 《批复》规定,“执行付款=法律文件确定的偿还货币债务+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逾期还款期间债务利息=还款法律文件确定的货币债务×同期贷款基准利率×2×逾期期限。 “对于‘法律文件确定的货币债务’没有限制性规定。因此,从上下文解释的角度应认定,孙某在指定履行期限届满前应向债权人支付的费用以外的货币债务均属于“法律文件确定的货币债务”。本案法律文件确定了一般债务利息的计算基础、利率和期限。可以准确计算自1996年5月1日起至指定履约期限届满期间一般债务利息的具体金额。这部分一般债务利息与贷款本金、判决利息和罚息共同构成由法律文件确定的货币债务。执行法院未将这部分一般债务的利息纳入本案法律文书确定的货币债务,不当,应予纠正。
部分清偿后、《解释》施行前,迟延履行利息的计算依据按照《批复》的规定计算。 《批复》第二条规定,执行金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当按照法律文件确定的货币债务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比例清偿。还款,但当事人对执行结算中的还款顺序有其他意见。除非另有约定。 “本案当事人尚未达成执行和解,也未就法律文件确定的货币债务的清偿顺序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达成一致。”应严格按照《批复》规定的同步还款原则,根据未还款部分确定法律文件。货币债务作为确定部分清偿后迟延履行利息计算的依据。根据《批复》规定的计算方法,可以推算出:未清偿的法律文件确定的货币债务=法律文件确定的货币债务-(部分清偿的债务-已清偿的法律文件确定的货币债务×同期贷款基准利率×2×迟延履约期限)。执行法院计算未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货币债务的方法:未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货币债务=法律文书确定的货币债务-已部分清偿的债务×法律文书确定的货币债务。文件÷(法律文件确定的货币债务)+部分偿还前延迟支付利息)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纠正。彭请求提出未清偿法律文件确定的货币债务的计算方法:未清偿法律文件确定的货币债务=法律文件确定的货币债务-部分清偿债务×法律文件确定的货币债务÷(部分清偿前的判决债务利息+部分清偿前的滞纳金利息+法律文件确定的货币债务)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
《解释》施行后,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计算依据按照《解释》计算。 《解释》第四条规定,“孙某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当先清偿生效法律文件确定的货币债务,然后支付债务二倍部分的利息”。除非双方就还款顺序另有约定。” 《第一条第三款规定》双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双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未付有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一般债务利息以外的货币债务×每日千分之七十五一点×期间性能延迟。 “本案法律文件确定的货币债务中,判决利息、罚金利息、指定履行期限届满前的一般债务利息,均是按照实体法规定确定的利息,属于一般债务。兴趣。本案中的货币债务,除一般债务利息外,仅为贷款本金。执行过程中,由于孙某部分清偿债务,除一般债务利息外,还需确定法律文件确定的孙某部分清偿后尚未清偿的货币债务,作为计算期间债务利息的依据。现阶段延迟的履行期。根据《解释》规定,一般债务利息以外的未清偿法律文件确定的货币债务=贷款本金-债务的部分清偿。执行法院对除一般债务利息以外的法律文件确定的货币债务未清偿的计算方法:除一般债务利息以外的法律文件确定的货币债务未清偿=法律文件确定的货币债务-部分清偿×法律文件确定的货币债务。法律文件÷(法律文件确定的货币债务+部分偿还前的滞纳金利息)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纠正。彭先生要求提供除一般债务利息外,未清偿的法律文件确定的货币性债务的计算方法:未清偿的法律文件确定的货币性债务=法律文件确定的货币性债务-部分清偿的债务×法律文件确定的货币性债务÷(法律文件确定的货币性债务)判决部分清偿前债务+部分清偿前迟延履行利息+法律文件确定的货币债务)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 ”
案例来源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孙超执行裁定书》【(2016)琼知府第15号】
云婷律师在查阅大量类似案件的基础上,总结相关裁判规则如下,供读者参考:
1、2014年8月1日《解释》施行前期间加倍债务利息的计算依据应包括原债务和判决指定履行期限届满前的债务利息。 2014年8月1日后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依据不应包括判决中指定履行期限届满前的债务利息,即加倍部分债务利息=除一般债务利息外的货币债务债务人未履行的法律文件。 × 每天千分之七十五 × 延迟执行期。
案例一:“石某某与股东刘、王甲、王乙、杜、冯、程、毛、于、李、唐滥用股东权利赔偿纠纷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6)沪知复3号]
本院认为,“是否以生效法律文件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前的债务利息作为延迟履行期间双倍利息的计算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53条规定,被执行人不遵守判决规定的期限。履行付款义务的,应当双倍支付履约期内逾期支付的债务利息。 2009年5月18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延迟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如何计算的批复》明确规定:(1)执行付款=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货币性债务+延期还款期限 (2)延期履行还款期间的债务利息=还款法律文件确定的货币性债务×同期贷款基准利率×2×延期履行期限。本解释施行时,本解释的七项规定尚未得到全面实施。货币性债务的,本解释施行前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照原规定计算,本解释施行后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照原规定计算。按上述规定计算。根据上述规定,本案中,自2013年3月11日至2014年7月期间,3月31日期间的双倍债务利息计算利息的依据应包括原债务和指定期限届满前债务的利息。判决的履行期限。自2014年8月1日起加倍债务利息的计算基础应当按照该解释的规定进行,且该基础不应包含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债务到期前利息,即债务部分的两倍 债务利息=债务人未履行有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一般债务利息以外的货币债务×每日千分之七十五 一点 判决不纳入计算基数31天内债务利息加倍。指定履约期满前2008年5月28日至2013年3月10日期间的债务利息,作为延期履约期间加倍利息的基础计算。不符合上述有关规定,应当予以纠正。复审申请人主张应当更正该期间。债务利息应视为延期支付。 期间加倍利息计算基数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但其认为,2014年8月1日至2014年9月5日期间债务利息加倍的计算基数还包括判决规定的履约期限届满前的债务利息。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2、双倍债务利息的计算依据是债务人未履行的法律文件确定的一般债务利息以外的货币债务。货币债务×当日千分之七十五×一点×迟延履行期间的天数。
案例2:“沭阳经济开发区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江苏西子福新电梯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苏商终字第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法第253条是对当事人迟延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付款义务的惩罚措施,原审判决援引该法律规定是正确的。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执行程序计算规定》根据民事诉讼第253条《延迟履行期间债权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律规定,加倍后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的部分债务利息。根据本司法解释的规定,一般债务利息的金额是所欠的本金。贷款、由生效法律文件确定的一般债务利率、延迟履行期限三项的实际天数的乘积。双倍债务利息的计算依据是债务人未履行的法律文件确定的一般债务利息以外的货币债务。计算公式为:债务人尚未还清的有效法律文件。文件确定的一般债务利息以外的货币债务×每日万分之一点75×迟延履行期间的天数。原判决第一款确定的违约金计算方法属于前述司法解释规定的一般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一般利息与双倍债务利息的计算相互独立。利息的计算不会影响一般债务利息的计算,两者之间没有矛盾。”
3。审判法院在扣除执行人员已偿还的债务数额时确定事实的错误,这导致了原始裁决,即计算利益基础的错误绩效延迟期间的债务,因此应撤销裁决。
案例第三:“北京·鲁伊尤恩国际投资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和朱新西对执法审查裁决的异议” [北京第一号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北京01 No. 51]
该法院裁定:“人民法院应根据证据可以证明的事实根据法律做出判决。在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在计算该人的债务额时应遵守要求在绩效延迟期间,应执行执行,对一般债务的利息以及债务的利息。”相应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以及有史以来的证据结合在一起,确定计算上述债务金额的起点和结束日期,执行期间已偿还的债务金额以及已偿还的金额根据法律扣除。在这种情况下,它在记录中。证据无法证明由一审法院确定的起始日期,即受到处决的人 在履行绩效期间应对债务持有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案例确定,在扣除执行人员执行的债务金额的过程中, 还清了事实错误,导致原始执行决定和原始裁定包含在计算债务利息基础的错误延迟性能的时期。总而言之,最初的执行决定和原始裁定包含确定事实的错误,应被撤销。 ”
4。案件涉及的延迟绩效期内的债务利息基础应包括:本金,期间的利息以及上述判决中确定的逾期罚款权益。在这种情况下,一般的债务利息和债务利息的加倍并未单独计算。
案例4:“对叶宁对执法案的反对执行裁决” [武汉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
该法院裁定:“关于履行绩效期间的罚款权益和债务利息的计算,该案涉及的罚款利息的计算期应自本法院(2005年)Wu Min Wai Chu Zi 19号民事判决之日起确定应支付罚款期限的计算期限在判决确定的绩效期到期后的第二天结束,即从2004年9月21日至2008年7月5日。人们的法院“关于如何在执行过程中延迟绩效期间计算债务利息的答复”和“在执行程序中延迟绩效期限计算”。根据《问题解释的解释》第7条适用于债务利息的几项法律,案件涉及的延迟绩效期间的债务利息基础应包括:由上述判决确定的本金,该期间期间的利息,逾期罚款权益,以及从2004年9月21日到2008年7月5日的期限。因此,持不同政见者的陈恩平台进行了相关的计算。建立了不合适的债务利息在延迟绩效期间的反对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13年)第4号的规定,应计算出 和Ye 的贷款抵押担保合同的纠纷权益,直到2009年3月30日结束。”
5。“解释”生效后,法院将不支持通过使用贷款本金 +一般债务利息 +提前费用来计算债务利息加倍的请求。
案例5:“对郑宗和关凡之间的私人贷款纠纷的执行裁决” [富难市政人民法院(2016)最低0181 No. 1]
该法院“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在执行期间延迟履行绩效期间计算债务利息的问题”的答复,并“对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有关适用法律有关计算债务利息的几个问题执行程序中的延迟绩效“它在延迟绩效期间规定了债务利息的不同计算方法,即在这种情况下,在八月之前的延迟绩效计算1,2014。该方法应受“批准”的规定,随后的计算方法应受到“解释”的约束。反对者提出,应将借用的Yuan用作基础,应计算每月的利率。 yuan as a货币债务作为计算延迟付款利息的基础,与上述规定不一致,并且本法院不会支持。
*北京律师事务所是作者完成文章后的工作场所。
此问题的主编
执行编辑Li 律师北京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