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30日,上海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首次通报上海金融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三个专门法院服务保障“五个中心”建设基本情况。与上海海事法院联合发布典型案例15个。以下是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的五个典型案例。
目录
案例一:法雷奥清洁系统公司与厦门卢卡斯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厦门富科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陈少强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案例2:美卓公司与沉阳山泰矿山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案例三: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与杭州飞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卢某、胡某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例四:上海点点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海犀牛互动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上海畅萌移动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例5:陈某某诉可口可乐饮料(上海)有限公司职务发明、发明人、设计人奖励、报酬纠纷案
典型案例一
法雷奥清洁系统有限公司诉厦门卢卡斯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等
发明专利侵权纠纷案
案件基本事实
原告:法雷奥清洁系统公司(以下简称法雷奥公司)
被告:厦门卢卡斯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卢卡斯公司)
被告:厦门富科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科公司)
被告人:陈某某
法雷奥清洁系统公司是“机动车辆雨刷器连接器及相应连接装置”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法雷奥公司认定,厦门卢卡斯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厦门富科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陈某某未经许可生产、销售、承诺销售的雨刮器产品落入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 -10项涉及专利。其构成侵犯其专利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卢卡斯公司、富科公司、陈某某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600万元。一审过程中,法雷奥公司认为被诉侵权仍在持续,严重影响其专利产品的销售,且未决诉讼影响其市场业务,故向法院申请先判定被诉侵权产品落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范围内。 -10保护范围,并责令公司、Fuco公司和陈某某立即停止侵权活动。
裁判结果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就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10的保护范围存在重大争议,该争议是本案的核心问题,与涉案专利权直接相关。卢卡斯公司和富科公司。陈某某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及赔偿金额的确定。法雷奥公司提前申请法院就该问题作出认定,符合法律规定,有利于进一步审查和认定本案大量赔偿证据,节省司法资源。 ,可以支持。经审理,认定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3、6-10的保护范围。卢卡斯公司、福克公司实施了制造、销售、承诺销售专利产品的行为。法院依法作出初步判决。卢卡斯公司、富科公司应立即停止上述侵权行为。一审判决后,卢卡斯公司、富科公司提出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含义
本案是上海法院首次对专利侵权作出初步判决,当事人不服初裁分别提起上诉的案件。在专利侵权案件中,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以及赔偿数额的确定往往是审理的焦点。在权利人要求高额赔偿的情况下,确定赔偿数额往往需要更长的时间。在此期间,如果被指控的侵权行为继续存在,权利人的损失将不断扩大。本案采用预判听证机制,根据查明的事实,对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即是否构成侵权作出预判。允许当事人对这部分判决单独提起上诉,有利于及时制止侵权行为。 ,更好地保护权利人的利益。
典型案例二
美卓公司与沉阳山泰矿山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
案件基本事实
上诉人(原审被告):沉阳山台矿山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台矿山公司)
上诉人(原审被告):沉阳山泰破碎研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泰破碎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美卓公司(以下简称美卓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美卓矿山机械(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卓矿山机械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美卓矿业(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美卓矿业(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美卓是一家芬兰公司,是一家“
””
””
“商标所有人,上述商标获准使用在工程机械、矿山、选矿设备等产品和服务上。美卓已将上述商标在中国大陆的权利授权给美卓矿山机械公司和山泰矿业公司和山泰破碎公司的经营范围分别是生产、制造矿山、电站、破碎、磨粉设备等机械产品及零部件。他捏造了合作或授权生产的事实。与美卓的关系他在其网站、微信公众号和相关展会上展示了美卓的技术和图纸,并声称可以生产美卓原装产品,并在展会上使用了山台矿业公司和山台破碎公司的部分产品。海报、微信公众号等,擅自在破碎机等产品的文字描述中使用“美卓”、“”标识。微信公众号发布的破碎机产品宣传图片均带有水印突出显示。使用“”标志。美卓公司、美卓矿山机械公司及其子公司认为山台矿业公司、山台破碎公司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请求法院判令山台矿业公司、山台破碎公司停止侵权,消除侵权责任。并赔偿损失及合理费用300万元。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美卓公司及产品在矿山机械企业中具有较高声誉。山台矿业公司、山台破碎公司在相关网站、微信公众号、展会上开展的一系列被指控行为,将使相关公众认为其是美卓的授权方或有权生产、经营美卓的产品。制造商,或与美卓有附属关系。这种行为严重损害了美卓的利益,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山台矿业公司、山台破碎公司在微信公众号发布的破碎机产品宣传图片中,以水印形式显着使用“ ”标识,并在其破碎机等产品的文字描述中擅自使用“美卓”字样。 “ ”标识等行为均构成商标侵权。一审法院判决山台矿业公司、山台破碎公司立即停止虚假宣传和商标侵权行为,赔偿美卓公司、美卓矿山机械公司及其分公司经济损失300万元及合理费用10万元,并发表声明消除影响。判决后,山台矿业公司、山台破碎公司不服,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认为,山台矿业公司、山台破碎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中使用美卓注册商标是为了识别商品来源,属于商标使用,会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的混淆。货物。因此,其行为已构成商标侵权。山台矿业公司、山台破碎公司在广告中捏造事实,声称与美卓有许可关系、采用并持有美卓图纸、生产的产品是“美卓”产品等,足以引起相关公众的关注。误解、误认为两者之间存在许可或者其他相关关系,通过虚假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上海知识产权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含义
本案判决体现了对中外不同市场主体知识产权平等保护的司法理念,加大了对恶意侵权行为的处罚力度,凸显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引领作用,有效震慑了不法侵权行为,为进一步扩大发展提供基础,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典型案例三
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飞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卢某、胡某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件基本事实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奇艺公司)
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飞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翼公司)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卢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胡
飞翼公司是一家专门提供视频刷机服务的公司。其与吕、胡通过分工合作,利用多个域名、不断改变访问IP地址等方式,持续访问爱奇艺网站视频,并在短时间内快速提升视频观看量,达到刷单的效果来赚取利润。爱奇艺公司称,飞艺公司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其合法权益,破坏了视频行业公平竞争秩序。飞翼公司、吕某、胡某构成共同侵权,请求法院判令飞翼公司、吕某、胡某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发表声明,消除影响,共同赔偿爱奇艺经济损失500万元。飞艺公司、卢某、胡某辩称,爱奇艺公司与飞艺公司的业务范围、盈利模式不同,不存在竞争关系。而且,涉及的刷量行为并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管辖范围。是禁止的,因此飞翼公司的刷量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飞艺公司、卢某、胡某利用技术手段干扰、破坏爱奇艺网站的访问数据,违反公认的商业道德,损害了爱奇艺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 。因此,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责令飞艺公司、卢某、胡某连带赔偿爱奇艺公司50万元,并出具声明消除影响。一审判决后,爱奇艺公司、飞艺公司、卢某、胡某均不服,提起上诉。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认为,涉案视频刷屏行为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根据查明的事实,飞翼公司、吕某、胡某三人分工合作,共同实施了涉案视频刷屏行为,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审法院认定50万元的赔偿数额合理,应予维持。据此,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含义
视频刷屏行为是互联网行业新的竞争手段。本案进一步明确了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类型和非类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则。视频刷单不仅损害视频播放平台的合法权益,还会导致相关公众对网络商品的质量、交易量、关注度等产生错误认知,从而达到吸引消费者的目的。这可以按照《竞争法》中的“反非法”、“虚假宣传”进行规范。本案的判决不仅有效净化了视频播放行业,增强了行业治理黑色产业造假的信心,而且刺破了企业面纱,追究了造假个人的责任,对非法行业从业者形成了强有力的震慑。
典型案例四
上海点点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海犀牛互动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等
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
案件基本事实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点点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点点乐公司)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犀牛互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犀牛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畅盟移动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畅盟公司)
点点乐公司是“连舞”、“连舞OL”商标的商标所有人。上述商标已被批准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点点乐公司的《恋物OL》自2013年8月开始运营,该游戏2014年收入超过5300万元,2015年收入1.1亿元。截至2018年,该游戏累计下载量为4363万次。自2015年起,点点乐公司在各大网站、视频平台投放《爱情舞动OL》广告。
被诉侵权游戏《奇幻爱情舞》由畅萌公司、犀牛公司运营。本游戏与《恋舞OL》游戏类型相同,均为舞蹈游戏。 《梦幻爱舞》游戏版权登记证书显示,该游戏首发于2016年1月15日。《梦幻爱舞》在腾讯QQ游戏、华为应用商店、百度手机助手、苹果等37个平台运营店铺。截至一审判决,《梦情舞》游戏下载量已超过300万次。 《爱舞OL》和《奇幻爱舞》的盈利模式都是道具和服装的销售。此外,对于《爱舞OL》这款游戏,不同昵称的网民在不同游戏下载平台上共发布了16组相同的用户评论。用户评价的内容主要是关于游戏玩家的用户体验。据此,点点乐公司主张犀牛公司、畅萌公司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虚假宣传,请求法院判令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300万元。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犀牛、畅萌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但没有证据表明相关用户评论是两家公司组织实施的,被诉行为不构成虚假宣传。一审判决犀牛公司、畅萌公司立即停止侵犯点点乐公司注册商标权,并赔偿点点乐公司经济损失20万元及合理费用5万元。一审判决后,点点乐和犀牛均不服,提起上诉。
针对点点乐公司一审赔偿金额过低的上诉,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向犀牛公司、畅萌公司发出举证令,要求提供相关道具的销量、收入等证据。证明这个游戏是有利可图的。证据。长盟公司拒绝提交有关被控侵权游戏的利润的证据,而犀牛公司提交的证据也不能真实反映该游戏的收入情况。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认为,点点乐公司已尽力举证,与侵权相关的证据由犀牛公司和畅萌公司持有。法院责令犀牛公司、畅萌公司以举证令的形式提交被诉游戏的相关收入。但犀牛和畅萌未能提交反映其真实收入的证据,表明其刻意隐瞒游戏收入。考虑到涉案商标知名度及游戏收入较高、被诉侵权游戏下载量巨大、故意侵权的主观程度以及网络游戏利润率较高等因素,判决变更为长盟公司、犀牛公司进行补偿。点点乐公司遭受经济损失300万元。
典型含义
本案是上海法院在审理知识产权案件时首次采用举证令制度确定损害赔偿数额。该制度是妨碍证明规则的具体应用。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优化营商环境,切实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权益的又一重要举措。本案二审判决强化了有利于侵权事实认定的证据审查机制,依法减轻了权利人的举证负担,充分体现了法院在解决“侵权难”方面的积极作为。为权利人提供证据”,彰显了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的坚定决心。 ,有利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和健康发展。
典型案例五
陈某某诉可口可乐饮料(上海)有限公司
职务发明发明人、设计人奖励报酬纠纷案件
案件基本事实
原告:陈某某
被告:可口可乐饮料(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可口可乐上海公司)
陈某某是可口可乐上海公司员工。任职期间,他与林某某共同完成了涉案“瓶子”的外观设计。该设计随后于2004年5月28日向可口可乐上海公司的母公司可口可乐公司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并于2005年1月5日获得专利授权。2004年推出的橙汁饮料产品采用了上述专利为一种包装瓶。该包装瓶由可口可乐公司旗下可口可乐装瓶管理服务(上海)有限公司委托的生产商生产。可口可乐上海公司仅从事饮料浓缩液的生产和销售,装瓶商购买浓缩液,然后配制、装瓶和销售浓缩液。 2013年,可口可乐上海公司制定了《发明奖励与报酬规定》,明确规定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受理后和专利权获得后分别支付现金奖励2000元、报酬3000元。被授予。 2015年8月,可口可乐上海公司按照上述规定向陈某某支付职务发明奖励1000元及涉案专利报酬1500元。陈某某认为可口可乐上海公司支付的报酬数额过低,向上海市知识产权局提出纠纷调解请求无果后,遂提起诉讼,请求责令可口可乐上海公司以营业利润的0.1%重新颁发涉案外观设计专利。职务发明报酬100万元。
裁判结果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专利系可口可乐上海公司陈某某的员工发明。根据可口可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的协议,涉案发明已由可口可乐公司申请并获得专利。然而,专利法规定发明人获得报酬的合法权利不应因跨国企业内部的安排而受到损害。尽管上海可口可乐公司不是涉案发明的专利权人,也没有直接实施涉案专利,但其是用人单位,应当向陈某某支付职务发明报酬。由于可口可乐上海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公司《发明奖励和报酬规定》是依法制定的,且规定中的报酬数额属于合理报酬,因此无法确定服务报酬基于这些规定的发明。法院综合考虑涉案专利类型、专利实施情况、专利对产品的利润贡献、发明人人数等因素,酌情认定可口可乐上海公司应向陈某某支付涉案职务发明报酬15万元。陈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含义
本案系职务发明报酬纠纷案。该案产生于跨国企业专利申请与实施的统筹过程中,涉及职务发明报酬的支付主体、报酬具体计算标准的确定等诸多法律问题。本案判决明确,跨国企业专利申请和实施的内部安排不应影响发明人应得的职务发明报酬。发明人所在单位仍负有支付职务发明报酬的义务;发明人所在单位未按照法定程序规定职务发明报酬。对发明奖励和报酬有规定,且规定的报酬数额明显不合理的,不得以约定的报酬确定职务发明报酬,而应按照法定标准确定具体数额。本案判决对于规范企业职务发明奖励、报酬管理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有利于激发技术人员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