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化机构内部纷争:策略与代码归属权的法律与道德探讨

2024-12-28
来源:网络整理

量化一个组织的内部纷争总是离不开两个词:策略和代码。

代码是投资策略的底层表达。

一个成功的代码和策略往往会引起各方的关注甚至竞争:

因为它直接影响到基金收益、业绩提成、公司利润、核心人员奖金,甚至团队离职……

一旦控制代码的核心人离开,代码(策略)归属何处?公司还是核心人员?这往往会导致一场“激烈”的战斗。

能够很好沟通的,比如当年瑞天投资的两位合伙人徐晓波和高康,都各自宣示了自己的战略和代码归属。

无法谈判的人往往会陷入持续激烈的“对抗”之中。

例如,最近公布的一场持续三年的私募股权代码纠纷诉讼就是其中之一。

战略“成功”

本案的主角是周某。 2015年8月加入某私募股权投资机构,离职前担任该机构投资总监、基金经理,是公司核心骨干。

周表示,他为这款私募产品净值的“复苏”做出了巨大贡献。

他于2018年2月接手了一个多策略产品账户,初始净值仅为0.93元——低于面值。

2021年8月,在他接手产品三年半后,产品净值成功突破3元。

据周说,他制定的策略使产品收入增加了两倍多。

辞职并“搬家”

私募量化团队有时就像一段浪漫的关系,同甘共苦,却很少分享财富。

虽然业绩非常好,但私募与周末的“缘分”已经到了“终结”。

这家注册于北京的私募股权公司于2021年7月宣布,决定关闭北京办事处,并将团队迁至上海。

常驻北京的周某不愿意“搬走”,于是双方考虑终止劳动合同。

对辞职程序有不同意见

然而,在谈判过程中,双方分歧不断扩大,很快陷入麻烦。

周员工表示:

涉事私募机构于2021年7月某日单方面口头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相关机构未协商让其在上海工作。相反,他们告诉他,北京办公场地的租约即将到期,所有人员将被解雇。

据此说法,涉案单位主动解除合同,应当承担相关辞职和赔偿后果。

涉事私募机构给出的“版本”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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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私募公司声称,其北京办公地址租约到期后,不打算在北京开设办事处,且双方的租赁合同和劳动合同将于2021年7月底到期。公司与周某协商让其到上海工作,但周某没有同意,于是双方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当时双方约定,遣散费为6个月工资。

一个值得注意的细节是:

相关公告材料显示,周某在协商辞职前,恰巧与某私募机构连续签订了两份定期合同,且已基本完成。如果再次续签合同,根据劳动法规定,周某应与该机构签订无限期合同。合同到期前一个月,经纪公司与周协商辞职,正好是遣散费可以下调的时间。

将不满提交仲裁

如果双方协商未能达成协议,则进入劳动合同纠纷的通常程序——仲裁程序。

周某以要求涉案私募机构支付未领取的年休假工资、绩效提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等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仲裁委员会于2022年5月17日作出京海老人仲字[2022]2586号裁决书,裁定:

1、某公司于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8月24日期间向周某支付业绩提成0.01元;

2、某公司向周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支付赔偿金;

3、某公司向周某支付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8月24日未休年假工资0.9元;

4、驳回周某的其他仲裁请求。

值得注意的是,相关仲裁结果公布后,周某及涉案私募股权公司均对仲裁裁决不服,均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其中涉案私募股权公司先提起诉讼。

于是,双方进入了一场攻防战。

卷入代码争议

如上所述,周某的劳动合同于2021年8月24日终止,并引发法律诉讼。

然而当年的9月15日,他突然又收到了来自“前东家”的续约“邀请”。

当天,涉事私募公司副总裁给他发来消息称:“公司需要将你调到上海市杨浦区……你的其他待遇不变。既然你需要调,我们公司可以报销你工作期间在上海工作的费用。”地址附近的租房费用(每月不超过5000元)……”

现在,因搬家引发的争议已经变成了工作调动。

周回答道:“我目前不具备远程办公的条件,但在北京就可以了。”

随后私募副总裁给周发来了一份辞职经济补偿文件。

此次补偿文件对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作出了新的表述:

“只有您提交近三年开发的中高频量化投资策略的代码并经公司审核确认后,我们公司才决定向您支付遣散费……在您任职期间,以及离开公司一年内开发的量化投资策略的知识产权属于公司……”

涉事私募公司要求作为投资总监的周交出中高频量化策略的代码,以便“给钱”。

而且,(根据上述文件)周先生辞职后一年内制定的战略也属于这家私募股权公司……

谁拥有代码?

对于这一要求,周某回顾了整个事情的经过,并将相关细节写成文章,并发布到某知名论坛上,进一步透露了更多细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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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2021年8月上旬,涉案私募公司在未通知周某的情况下,将北京办公室的普通电脑服务器和硬盘移走,不含硬盘的服务器也被运往上海。

其次,私募股权涉及的量化策略代码都放在北京办公室的服务器上。

第三,早在当年7月底,公司实际控制人不准备与其续签合同,公司随后取消了北京办公室的租赁。

四、公司实际控制人陈某与其达成协议,于2021年9月10日向周某支付辞职补偿金。

第五,公司计算出2021年属于周本人的业绩提成,并通过微信告知其金额,并同意在2022年初给周打电话。

周进一步表示:“我很早就给了公司代码,之前也向私募相关负责人解释过所有的量化策略和思路。所有代码也都在公司的服务器上,而且服务器硬磁盘也被公司给拆了,现在北京没有办事处了,哪里可以拿到密码呢?”

绩效佣金支付的“暗区”

私募股权机构的核心利润来源是业绩佣金,也就是俗称的超额收入。这部分利润每年定期分给投研团队,自然成为量化投资研究员奖金的核心来源。

周透露:涉事私募公司负责人曾表示,周在2017年贡献了自己的量化策略,否则私募公司后来就解散了。

在周看来,他的策略的“价值”对于这家私募股权公司来说非常重要。这样的话,他应该能得到一笔相当丰厚的年终佣金。

他透露了一个关键细节:“我从2018年到2020年三年的年终佣金,陈(私募负责人)扣除税款后都是从他的个人账户打给我的。比如2020年的佣金是根据45%的年终奖金税率被扣除,扣除后剩下的部分从他和他母亲的个人账户分期支付给我,这样实际上就没有缴纳税款。”

涉案私募股权负责人后来找到了一名会计师,补足了公司这两年欠周的税款。但周某发现,这次纳税后,该负责人对他的态度却是消极的。有一些微妙的变化...

法院不会受理

二审中,涉案私募公司进一步称:周某在某公司工作期间,擅自将其在职期间接触到的该公司量化投资策略的代码交给他人继续研发。 ,同时用于自己的证券基金的运作和自救。挪用客户经营资金,赚取非法利润。

涉案私募股权公司代表客户向法院提交了与财务管理相关的证据,但二审法院认为,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公司是否需要向周某支付解约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以及上述人公司在二审中新提交的证据与争议焦点涉及的基本未经证实的事实不相关,本院不予采信。

法院还指出,涉案私募股权的周某主张,迄今尚未向其移交量化投资策略。该主张没有充分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信。

判断

该案经法院一审、二审审理。

一审法院判决如下:

1、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涉案私募基金向周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2.7万元;

2、涉案私募股权公司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周某支付2021年度业绩佣金35.14万元;

三、涉案私募股权公司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周某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8月24日期间未领取的年休假工资16.99万元;

随后,涉案私募股权公司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曾经作为两方诉讼核心的保单代码并没有出现在法院的判决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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