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检查处置的通知(市场监管总局〔2021〕764号),涉及我省5家食品企业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核查及处理情况公告如下:
1、草莓罐头染色
(一)抽查基本情况。徐州惠尔康食品有限公司在京东(网店)销售的、由砀山县海利罐头食品有限公司代徐州惠尔康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染色草莓罐头,标签为日落黄、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机构为武汉食品化妆品检验所。
(二)风险控制与核查处置。徐州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不合格报告后,及时送交该公司,并对徐州惠尔康食品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调查。经调查发现,该公司采购的产品该批次不合格产品共60瓶,共计24.6公斤,货值315.83元,已全部售出。接到不合格报告后,该公司立即启动召回,召回该批次不合格产品40瓶,共计16.4公斤。失败的主要原因是制造商过程控制不严。当事人已履行进货检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购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地方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第十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作出免除行政处罚的决定。
2. 猪胸肉(精制)
(一)抽查基本情况。江苏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徐州和平大道分店销售、名义上由靖江三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猪肉干(精制)中沙门氏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机构为广州海关技术中心。
(二)生产过程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台州市靖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不合格报告后,及时送交该公司,并对靖江三阳食品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调查。经调查发现,该公司共生产了该批次不合格产品3000袋,共计750公斤,价值1000元,已全部售出。接到不合格报告后,该公司立即启动召回,召回该批次不合格产品95袋,共计23.75公斤。失败的主要原因是员工在生产过程中没有严格执行卫生标准,没有彻底洗手消毒,直接接触肉干,导致沙门氏菌传入。当事人生产、经营病原微生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病原微生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安全标准。食物有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地方监管部门决定:对当事人给予没收召回批次不合格食品77袋、没收违法所得4166.75元、并处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10,000。
(三)流通环节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徐州市云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不合格报告后,及时送交该公司,并对江苏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徐州和平大道分店进行了现场检查调查。经调查发现,经查,该公司共采购该批次不合格产品90袋,共计22.5公斤,价值2691元。已售出 88 袋,还有 2 袋库存。失败的主要原因是制造商过程控制不严。鉴于当事人在食品采购过程中落实进货查验制度,核查供应商、生产企业相关材料,积极配合我局执行人员调查,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主动终止对违法行为并在超市张贴了不合格食品召回警示公告。地方监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3.无糖芝士吐司(芝士味)
(一)抽查基本情况。梁溪区汇纳食品公司在淘宝(网店)销售的、标注为宜兴市富思达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无蔗糖芝士吐司(芝士味)大肠菌群计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机构为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
(二)生产过程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接到不合格报告后,无锡市宜兴市市场监管局立即将情况送至该公司,并对宜兴市富思达食品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调查。经调查发现,该公司共生产245箱该批不合格产品共计490公斤,价值8575元,已全部售出。故障原因是生产过程中人为操作不当。涉案当事人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规定。根据第十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没收违法所得735元、罚款735元的行政处罚。
(三)业务环节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无锡市梁溪区市场监管局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及时将不合格报告转达企业。经查,该公司采购了该批次不合格产品1箱,共计2公斤,价值46元,目前已全部销售。由于当事人在采购该批次产品时查验了供货许可证和合格证,履行了进货检验等义务,能够如实说明食品来源,未知其采购的食品不符合规定。相关要求。当地监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当事人免除处罚。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 年 7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