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招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六条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利用扶贫资金实施以工代赈项目、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的不适宜招标的项目,不得招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招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九条 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进行招标:
(一)需要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二)购买人有能力依法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三)通过招标确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者能够依法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四)需向原中标单位采购项目、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影响建设或者功能配套要求的;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况。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令[2013]第30号
第十二条 依法需要进行施工招标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进行施工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使用扶贫资金外出务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招标的;
(二)主要施工技术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三)通过招标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的投资者可以依法自行建设项目;
(四)购买人具有依法自行施工的能力;
(五)在建工程新增小型附属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有承包能力,其他人责任影响建设或者功能配套要求的;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工程项目强制招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五条 本条例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应当进行勘察、
工程建设相关重要设备、材料的设计、施工、监理、采购
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单项建设合同概算金额在400万元以上的;
(二)采购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单笔合同概算金额在200万元以上的;
(三)采购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单笔合同概算价在100万元以上的。
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等可以合并在同一工程中的,合同概算总价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