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前言
大家好!
新租赁标准专题终于结束了!
本文我们就来说一下新租赁准则的实施对现金流量表的影响。
02 现金流量列报
承租人应在现金流量表中列示如下:
①.偿还租赁负债本金和利息支付的现金,计入筹资活动现金流出;
②.短期租赁、低价值资产租赁按照本准则相关规定简化的,相关费用计入经营活动现金流出;
③.已支付的未纳入租赁负债计量的可变租赁付款额,计入经营活动现金流出。
代码指南一共提供了三句话供我们参考。我们还可以从财政部的问答中挖掘出一条信息:
④.企业支付的预付租金和租赁押金,计入筹资活动现金流出。
以上四条信息是目前仅有的“官方产品”。
但在实践中,还有很多细节问题官方还没有最终确定,需要我们进一步讨论。
我们来看看下面的问题吧!
03 问题讨论
1、偿还租赁负债本金和利息支付的现金是否需要分拆计入不同现金流量项目。
目前实践中比较普遍的做法是不区分本金和利息,全部计入“与其他筹资活动相关的现金支付”。
然而,在《2021规划要义》的P253-254中却出现了另一种声音:
承租人在支付每一期租金时,应当将所支付的本金和利息分开,将本金部分计入“偿还债务支付的现金”,将实际支付的利息计入“分配股利、利润或者支付利息”。现金支付”
虽然两种方法均基于准则的指导要求,并包含筹资活动现金流出,但在细节上存在差异。
我更喜欢包含所有“与其他融资活动相关的现金支付”的方法。
2、支付的租金中包含的增值税是否属于筹资活动现金流出?
根据会计视野论坛陈版主对相关问题的回答:
他认为租金现金流包括增值税。
原因是:自2001年以来,随价缴纳或征收的增值税从未单独计入现金流量。
但在实践中,根据各企业编制现金流量表的习惯,有时这部分税费并没有区分得太细,往往仍与各项税费一起计入经营活动现金流出。
我更喜欢陈主持人的观点,指的是现金流量中与购买固定资产相关的税收处理。
3、与租赁相关的押金是否属于筹资活动现金流出?
事实上,上文第4条已经回答了这个问题,但实践中仍然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
观点一:
预付租金是为购建非流动资产(使用权资产)而支付的费用。预付租金被视为“投资活动”,反映获取资产的现金流量。
观点2:
租金分期支付是一种融资行为,租金应被视为一种融资活动。
我更倾向于第二种观点,有明确的官方证据。
04 总结
对于上面提到的很多问题,目前官方还没有明确的指导方针,所以我很纠结地写了这篇文章,个人观点可能不完全正确。
朋友们,按照你自己的习惯或者你所在行业的一贯做法就可以了。
即使是牛逼的陈版主,在一些问题上也有不一致的观点。
如果官方发布具体指引,也欢迎朋友给我留言,届时我会考虑更新本文的观点。
学无止境,祝大家共同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