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办公厅印发《在线高等教育
关于印发招生统考数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教教〔201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部门(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各现代远程教育试点高校:
高等教育在线招生信息电子化登记和统一考试数据管理是完善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系统的重要任务。它直接关系到在线教育招生和办学的规范管理。这是建立在线高等教育学生电子学籍数据库的重要一步,统一考试数据库和研究生电子注册数据库的建立,对于促进在线高等教育健康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为加强在线高等教育招生、学籍管理、统一考试、毕业全流程的科学规范管理,现将《在线高等教育招生和统一考试数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您按照相关要求认真办理。工作项。
附件:高等教育在线招生与统一考试数据管理暂行办法
教育部办公厅
2011 年 8 月 16 日
附录:
高等教育在线招生和统一考试数据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在线高等教育公平、公正,保障高等教育质量,保护学生合法权益,根据高等教育法、条例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问题研究.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批准开展现代远程教育试点的高校(以下简称试点高校)招收在线高等教育学生并实行招生信息电子登记和统一考试数据管理的高校。
第三条 高等学校在线教育阳光招生服务平台建设专家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在线招生办公室)与全国高等学校在线教育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合署办公,负责高等学校在线教育阳光招生服务平台建设专家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在线招生办)高等教育在线招生数据和统一考试数据的日常管理。试点院校具体负责在线高等教育招生招生、学籍电子注册数据管理等,并对本校数据负责。
第四条 在线高等教育招生简章、招生计划、校外学习中心信息和新生招生数据的管理基于中国现代远程与继续教育网全国在线教育阳光招生服务平台(以下简称阳光招生服务平台)。在线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电子登记和学籍数据管理是基于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平台)进行的。 ,)。试点院校要建立自己的招生学籍信息管理平台,与阳光招生服务平台、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平台对接。
第五条 试点院校自用或共建共享的校外学习中心,以及社会公共服务系统建设的经我部批准开展现代远程教育教学保障服务的校外学习中心校外学习中心(以下简称校外学习中心)尚未批准备案。或未通过省教育行政部门年检的,试点院校不得安排招生。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及时将审核备案和年检结果报教育部主管部门,并在阳光招生服务平台上公示。校外学习中心资质以阳光招生服务平台信息为准。
第六条 试点院校必须按照我部招生文件的规定组织招生、入学考试、新生录取、信息收集等工作。试点院校要严格新生学历审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进行电子注册: (一)以校外学习中心名义自行招生的; (二)未取得高中毕业学历或者学士学位而招收初中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的; (三)未取得国民教育系列高等专科学历证书而考入专科本科的; (四)其他不符合在线高等教育招生规定的情形。
第七条 试点院校应当按照阳光招生服务平台《新生基本信息表》的具体要求,及时、完整、准确地收集新生数据。
第八条 试点院校完成新生数据采集后,应于每年3月15日至3月31日、9月15日至9月30日将当季录取新生数据报送阳光招生服务平台。截止日期未上报的新生数据将在下一批新生数据中上报。
第九条 阳光招生服务平台的运营采用数字证书(以下简称U-key)身份认证方式。各试点院校应建立数据报送制度,并有专人负责U-key管理。通过U-key报送和修改的数据将被视为试点院校认可的数据。试点院校应将相同数据和加盖学校公章的纸质文件报网上招生办公室备案。
第十条 阳光招生服务平台在试点院校报送新生数据时自动核对以下信息,并将核对后的数据传输至高等教育在线新生数据库:
(1) 登记号、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照片等个人信息;
(二)入学方式、入学日期、学习形式、学制、培养级别、专业、校外学习中心信息、入学资格信息等学校录取信息。
第十一条 阳光招生服务平台将在线高等教育新生数据库提交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平台,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审核和学籍登记,生成在线高等教育学生学籍数据库。
第十二条 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平台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在线高等教育新生数据库中新生的学历进行一一审核。春季、秋季新生招生学历考试成绩分别于每年4月底、10月底前通过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平台反馈,可供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下载查询和试点大学。考试合格者在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平台登记学籍,未通过者不予登记。
春、秋季新生入学学历考试未通过的,可于每年6月底、12月底前通过试点院校申请复试。复试合格者,按有关程序申请学籍电子注册。
第十三条 学生在学期间的相关注册信息可以在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平台进行修改。但学籍核心数据不可修改,包括学生人数不可增加、姓名和身份证号不可同时修改、培训级别不可上移、入学日期不可前移其他修改参照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在线教育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网络考试办公室)在每次统一考试报名开始前3个工作日从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平台下载考生学籍数据,并生成统一考试考生基本信息数据库。网上考试办公室在统一考试成绩审核完成后7个工作日内将考试结果报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平台备案。
第十五条 在线高等教育实行学分制和弹性学习期限。为保证人才培养质量,试点院校须根据我部有关规定和学科专业特点确定最低学习年限(高中起步不少于五年)。本科生学习年限(高中本科生不少于两年半或三年,大专本科生不少于三年)。以及信用有效期等标准。
第十六条 学生注册数据库和统一考试数据库是建立在线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数据库的基础。取得学籍的学生必须在规定的学习期限内完成教学计划中的全部课程,取得规定的学分,且学分在有效期内。对于本科生,必须通过统一考试,方可毕业,颁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可以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学士学位。
第十七条 试点大学违反本办法及在线高等教育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我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将暂停其飞行员资格,并责令学校追究相关领导和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一)违反规定招收在线高等教育学生的; (二)故意填报虚假注册信息的; (三)未按照规定审核新生入学资格并对不合格的办理电子注册的; (四)不按规定登记,逾期提出不再变更登记的。
第十八条 在线高等教育学生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的颁发和毕业电子注册按照我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试点院校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或者修改本校在线高等教育相关管理规定,并及时向学生公布。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对地方试点大学的相关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1年秋季招生起施行。此前有关在线高等教育的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