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来源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知识产权 北京
由编辑
2018年5月14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的一起实用新型专利侵权案中,一款名为I-WALK平衡车的产品被认定侵权,判决专利权人赔偿70万元。 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8日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涉案平衡车)
来源/IP 北京
附二审判决书: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
(2018)京民决赛第46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艾沃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
法定代表人:杨胜,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诗云,台州宏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纳恩博(常州)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野,执行董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善安,上海诚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玲玲,上海诚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北京时尚天虹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高树林,总经理。
授权诉讼代理人:陆兴勇,该公司副总经理,住北京市海淀区。
原审被告:北京大宝恩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叶庆平,总裁。
上诉人浙江阿沃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沃克公司)与纳恩博(常州)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纳恩博公司)、北京时尚天虹百货有限公司提起诉讼。北京大报恩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时尚天虹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纠纷案,法院判决向本法院提出上诉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7)京73民初140号民事判决。法院于2018年7月20日立案后,组成合议庭依法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阿沃克公司委托的委托代理人邱诗云、被上诉人纳恩博公司委托的委托代理人梅善安、杨玲玲到本院接受讯问。此案现已结案。
Awk公司的上诉请求:
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者发回重审。事实与理由:
1、I-WALK平衡车(以下简称被诉侵权产品)采用了公知技术,不构成侵权。尽管Awok公司承认被诉侵权产品包含了ZL2.7《模块化两轮平衡车》实用新型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5、7-9的全部技术特征,但涉案专利并不新颖,属于众所周知的技术。
2、一审判决认定阿沃克公司赔偿纳恩博公司经济损失70万元的数额过高。
3、纳恩博公司仅支付了7万元律师费,因此15万元不宜考虑。
辩称:
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被诉产品使用了公知技术; 公司补充提交了剩余8万元律师费的发票。
时尚彩虹公司、大报恩公司表示遵守原判。
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
1、时尚天鸿公司、大宝公司立即停止承诺销售、销售I-WALK平衡车(以下简称被诉侵权产品);
2、公司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承诺销售、销售被诉侵权产品;
3、公司赔偿公司经济损失70万元;
4、爱工公司、时尚彩虹公司、大宝公司共同赔偿尼恩博公司合理维权费用159,674元。
一审法院查明事实如下:
一、涉案专利的相关事实
涉案专利为名称为“模块化两轮平衡车”的ZL2.7实用新型专利,包括10项权利要求。申请日为2014年12月30日,授权公告日为2015年7月8日。当日,专利权人为纳恩博公司。对于涉案专利,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月19日出具了《专利登记簿副本》,其中注明专利权人为纳恩博公司。专利权自申请本专利登记册副本之日起有效。
二、指控时尚彩虹公司、大宝公司、Awok公司侵犯涉案专利权的相关事实
2016年12月21日和2017年5月5日,公司委托代理人江宇与北京东方公证处(以下简称东方公证处)公证人员两次共同购买被诉侵权产品。 、东房公证处对购买过程进行了证据保全和公证,出具(2017)京东×××(以下简称公证字103号)和(2017)京东×××(以下简称公证书)证书编号7831)。均显示,姜宇以消费者名义在北京市朝阳区湖景东路9号天鸿百货地下二层“大报恩智能生活体验馆”地点购买了被诉侵权产品。 ”并使用公证处的摄像头对上述场所的相关情况及场所入口及周边进行了拍照。随后,被诉侵权产品被公证机构封存。江宇对被诉侵权产品的相关情况及封存情况进行了拍照,随后江宇将封存的被诉侵权产品收走保存。
2018年3月6日,一审法院召集各方当事人召开庭前会议。预审会议中,时尚彩虹公司、大宝公司、阿沃克公司均认可被诉侵权产品包含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5、7-9的全部技术特征。时尚彩虹公司和大宝公司均承认其承诺销售、销售被诉侵权产品,Awok公司承认其制造、承诺销售、销售被诉侵权产品。
上述事实有公证书第103号、公证书第7831号及预审会议笔录证明。
三、的索赔依据及合理费用的事实
关于损害赔偿数额,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交了证据3.1-3.6及补充证据1-8,具体如下:
证据3.1:被诉侵权产品网络销售记录,用于证明被诉侵权产品网络销售总数至少为295台。
(1)京东×××词条“数码 > 智能设备 > 体感小车 > 嗨车族 > 嗨车族 智能两轮体感车 自平衡车 两轮电动”网页截图车载滑板车手机APP远程控制体感汽车气质白》,网址为,网页时间戳为2017/4/1211:20,价格为2499元,商品评论数“200+”。京东×××《运动户外>骑行运动>平衡车>尊迈()>尊迈智能两轮电动平衡车思维车两轮自动平衡车越野车体感车代步强力APP/黑色》入口,网址为...,网页时间戳为2017/4/1211:18,价格为2499元,产品数量评论为“40+”。京东××ד运动户外>骑行运动>平衡车>嗨车主>平衡车智能两轮运动滑板车两轮平衡车运动车白腿控升级版”,网址为:,网页时间戳为2017/4/1211:22,价格2699元,商品评论数“10+”。
(2)阿里巴巴网站Awok官方旗舰店“智能平衡车”网页截图。网址是:
r/.html?spm=a261...,网页时间戳为2017/4/1211:35,价格为1700元,交易量为12。产品“江苏爱沃克/自”的网页截图-阿里巴巴网站上“徐腾”销售的平衡车App手机遥控思维车智能滑板车。网址为,网页时间戳为2017/4/1211:42,价格为2499元,交易量为9。
(3)苏宁易购网站“手机/数码/配件>智能设备>传感器汽车>嗨车>嗨车体感车”网页截图,产品名称为“嗨车平衡车智能两轮体感车” 》《移动滑板车两轮平衡车体感车》,网站是
/.html,网页时间戳为2017/4/1211:24,价格为2399元,商品评论数为13。
(4)“数码>智能设备>智能家居>>平衡车-Pro黑色 智能两轮体感车 自平衡车 两轮电动车滑板车 手机APP遥控体感车”网页截图国美在线网站,网址为:
-.html?...,网页时间戳为2017/4/1211:26,价格为1999元,商品评论数为10条。
(5)淘宝“金钥匙网购”中“i-walk平衡车两轮智能滑板车”网页截图。网址为:2017/4/1214:22,售价2499元,产品评价数为1。
证据3.2:公司官网消息,其中:公司将参加2016年5月(5月11-13日)在上海举办的亚洲消费电子展; 2016年5月21日发布的《趣智出行I-WALK携新品亮相CESA》新闻中包含:“在这次(即亚洲消费电子展)展会上,我们看到了一款非常有趣的智能骑行工具I-WALK。 ”
证据3.3:百度百科对公司的介绍(2017年3月28日更新),其中:“近三年来,我公司生产的智能平衡车因其优秀的设计和卓越的品质。深受美国、英国、法国、德国等客户青睐,产品远销海外60多个国家和地区。
证据3.4:来自大宝公司官网的消息。
上述证据3.2-3.4用于证明被诉侵权产品多次参加国内外展会、线下销量较大、销往海外、侵权范围广泛。
证据3.5:利用公证费及公证购买发票证明纳恩博公司公证费用共计4800元。
(1)北京增值税普通发票,购买方为纳恩博公司,产品名称为“大霸平衡车”,价格及税金总额为2300元,发票日期为2016年12月21日。
(2)北京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方为公司,服务名称为“公证费”,价款及税金总额为2500元,发票日期为2017年1月11日。
证据3.6:律师费发票及协议书,证明纳恩博公司支付律师费15万元。
(一)2017年2月27日签署的涉案专利维权事项《法律服务协议》。协议第四条规定:“专利侵权案件一审的全部程序,律师代理费为15万元……如果案件一审开庭审理,则支付全额代理费……本协议签订后,甲方须缴纳专利案件代理费7万元……专利案件一审后,缴纳剩余代理费8万元……甲方乙应按甲方要求发票付款。”
(2)北京增值税专用发票,服务名称为“律师费”,价款税金合计7万元,发票日期为2017年3月8日。
补充证据一:北京市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6月21日作出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书》(京知知字(2017)第1009-22号),认定I-WALK平衡车落入ZL2 .9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决定责令时尚彩虹公司、大宝公司、Awok公司停止相应的侵权行为。
补充证据2:2017年9月27日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受理通知书》(共18份)。
补充证据3:被申请人关于专利侵权纠纷解决请求的部分答辩意见。
上述补充证据1-3用于证明被诉侵权产品至少在北京地区的线下实体店有销售。
补充证据4:公证书第7831号。
补充证据5:大宝公司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官网网上商城页面截图。产品名称为“爱行威行平衡车、智能两轮体感车、电动两轮代步车、变速智能体感车锂电池”,价格为2499元,网页时间戳为2017/12/6。
上述补充证据4、5用于证明本案涉嫌侵权行为仍在继续。
补充证据六:将大报恩公司官网被诉侵权产品宣传页内容与网上商城九博公司相关产品宣传页内容进行对比,发现两者存在侵权行为。高度相似。
补充证据7:相关产品使用说明书及作业登记证。
补充证据8:被诉侵权产品说明书与纳恩博公司相关产品说明书中相似内容的摘录及对比。
上述补充证据6-8用于证明本案涉嫌侵权行为极其恶劣,具有明显恶意。
在一审预审会议上,时尚彩虹公司、大宝公司、阿沃克公司对纳恩博公司两份公证购买发票和律师费发票的原件进行了核实。第二次公证购买情况如下:
(1)北京增值税普通发票,购买方为纳恩博公司,产品名称为大宝平衡车,总价税金为2374元,发票日期为2017年5月5日。
(2)北京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方为公司,服务名称为“公证费”,价款及税金总额为2500元,发票日期为2017年5月16日。
时尚彩虹公司、大宝公司、阿沃克公司认可上述证据3.1-3.6、补充证据1-8及所有原始发票的真实性。
本案中,纳恩博公司表示,其请求赔偿损失70万元及合理费用159,674元,基于以下因素:一、证据3.1证明各网络实体至少销售了295件被诉侵权产品,且全部为是由人工智能制造的。由沃克公司制造。其次,证据3.2-3.4是Awok公司自己主张的展览信息,证明侵权范围广泛。三、补充证据1-8均证明侵权行为情节严重。北京市知识产权局作出处罚决定后,纳恩博公司向18家商户发出了勒令停止函。几名商人的防御材料都指向了阿沃克公司。虽然处罚决定涉及的专利与本案涉及的专利不同,但所指向的产品是相同的。时尚天虹公司和大宝公司有持续销售和承诺销售行为。 公司具有明显的恶意侵权意图,被诉侵权产品的使用说明书与公司的产品使用说明书高度相似。第四,仅大宝公司提交的证据显示,其购买被诉侵权产品至少553件,总金额至少88万元。五、第一次公证费2500元,被诉侵权产品进货费2300元,第二次公证费2500元,被诉侵权产品进货费2374元,律师费15万元,其中7万元已支付。后续费用将在一审法院审理后支付。
本案中,公司声称,网站上的信息仅声称效果,而非实际情况。 Awok公司生产的平衡车有多种型号,并非所有证据都指向被诉侵权产品。 公司已停止生产被控侵权产品。市场上的产品可能之前已经售出。 公司的侵权行为不存在恶意。另外,第二次公证费不是必要费用,不予确认。律师费按实际缴纳7万元计算。
上述事实有纳恩博公司提交的索赔证据和合理费用证据以及预审会议笔录作为佐证。
四、爱沃克公司、时尚彩虹公司、大宝公司抗辩的相关事实
时尚天红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交了两份证据,包括时尚天红公司与大报恩公司的柜台经营合同、大报恩公司的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授权书等,以证明时尚天红公司公司对大报恩公司不享有任何权利。宝恩公司已履行必要的审查义务,在其营业场所设立专柜销售被诉侵权产品。
大宝恩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交了6份证据,包括大宝恩公司与爱沃克公司签署的《合作协议》和《补充协议》、转让记录、发票、专利授权书、外观设计专利证书、艾沃克 沃克公司出具的授权大宝公司代理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授权书,用于证明大宝公司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是从Awok公司购买的,具有合法性来源并已履行合理注意义务。其中,授权书显示:爱行公司授权大宝公司作为经销商销售爱行公司生产的“i-walk”品牌电动平衡车系列产品。该授权有效期为2016年10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其中,过户记录和发票显示,大宝公司向阿沃克公司购买自平衡车500余辆,交易金额超过80万元。
Awk公司在本案中没有提交任何证据。
另据调查,时尚彩虹公司和大报恩公司截至2017年4月就已收到九博公司就本案提交的投诉及部分证据。
上述事实有时尚彩虹公司、大宝公司提交的证据及预审会议笔录支持。
一审法院认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