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解析关于进一步支持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政策背景及实施细则

2025-01-11
来源:网络整理

一、介绍背景和依据

近年来,依托农业农村资源的一大批新业态涌现,产业融合不断深化。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 2020年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及多个中央文件的出台,对推动农村产业融合发展提出了明确要求。为切实保障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用地需求,自然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部联合印发《关于保障和规范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用地的通知》 《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国资发[2021]16号),要求各地制定农村产业融合发展准入条件和退出条件的相关细则,并在同时结合休闲旅游等行业的经营特点和当地实际情况,探索土地供应新方式。为贯彻落实国家工作部署,全面保障自治区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用地,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起草了《关于进一步支持农村初级产业融合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以下简称《通知》)。

二、意见建议的征求和采纳情况

《通知》征求了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厅、各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以及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和南宁、柳州、桂林、北海、贵港、百色、河池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了宝贵意见和建议。经过认真研究,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主要集中在文字表达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上。有的意见和建议被采纳或部分采纳,有的建议没有被采纳,主要与通知的主题内容和政策精神不符。

3、目标任务

《通知》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十四五”期间优先发展农业农村、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支持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围绕“保障”和“规范”两条主线,从用地范围、用地规划、用地布局等方面着力解决依托农业农村资源的新产业新业态问题、土地利用规划、土地利用审批、规划许可和土地利用监管。建设用地需求问题。

四、主要内容

根据自然资源开发[2021]16号相关内容,《通知》重点解决依托农业农村资源的新产业、新业态建设用地需求问题。围绕“保障”和“规范”两条主线,明确积极激励和消极约束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八个方面:

(一)明确项目用地范围。通知主要介绍了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用地的三种主要形式。一是农产品加工场所、农副产品交易市场、仓储冷链仓储等农产品加工流通用地。二是农家乐等乡村休闲观光场所用地。三是农村土地。电子商务服务网点等电子商务用地。明确乡村产业综合发展用地是指以农业农村资源为基础,用于农业生产、仓储、加工、展示、销售、流通、就地消费等的混合综合产业用地。包括工业、商业、物流仓储等。

(二)加强土地利用规划保障。一是县乡两级建设用地指标安排不少于10%。二是鼓励推行“规划留白”和农村产业融合项目清单管理机制,在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以及分散的农村工业用地中预留不超过5%的建设用地流动性指标可以申请使用;对于暂时难以明确具体位置和用途的建设用地,可以在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暂时明确规划用地的位置和用途,为规划的农村产业整合用地预留灵活空间。

(三)引导项目集聚布局。农村产业融合发展项目要集中在城市发展范围内。根据项目类型和规模,分三个梯度逐步引导空间布局。一是本地主导或特色农产品加工业项目,单块用地规模原则上不超过30亩。确无法在县城开发边界内部署的,可以在乡镇开发边界内部署。上述主要考虑的是工业项目需要规模经济。这些农产品加工等项目往往工业化程度较高,配套基础设施和环境污染治理设施门槛较高。它们不适合分散布局。集中布局不仅可以降低配套成本,还可以避免污染环境。二是农产品加工、电子商务、仓储冷链仓储、产​​地低温直销配送等直接服务种植业、养殖业的项目,单一用地规模为原则上不超过20亩。如果确实无法在城镇开发边界内部署,可以将行政村集中在村庄建设边界内。主要考虑的是这些行业需要靠近原材料产地,以保证产品的新鲜度。相对集中的布局,可以防止过度侵占耕地,也可以充分利用村里的闲置土地和劳动力。三是要利用当地农村资源开展农产品分选、初加工、农家娱乐等,单块土地规模原则上不超过10亩。不能在村庄建设范围内布局。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在不突破红线、不突破土地空间规划建设用地指标等约束、不破坏生态环境和乡村风貌的前提下,可在村庄建设边界外就近部署。主要认为一些分选和初加工作业更适合在田间完成,以降低运输成本,提高经济性。同时,乡村旅游景观具有不可移动性、不可替代性。农产品采摘活动重在现场参与,服务设施需要依托资源。布局相对分散。

(四)优先配置计划指标。针对现有建设用地不能满足业态用地需求的问题,文件提出充分考虑农业农村发展需要,优先配置新增建设用地用于乡村产业融合发展。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实行清单化管理。按照要素跟随项目的原则,各市每年单独列出不低于5%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保障农村产业融合发展项目有效投资的用地需求。不足的,由自治区统筹解决。同时明确增减挂钩项目预留的10%盈余指标优先用于农村产业融合发展。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的商业服务用地,无需购买增减挂钩的剩余指标保障用地。

用地商业服务-工业_商业服务用地_商业用地商业服务用地

(五)优化用地审批程序。一是在村庄建设范围内,分批办理转用手续,无需申请土地预审和选址意见。二是在村庄建设边界外,对具备必要基础设施条件、使用规划预留流动建设用地指标的农村产业综合开发项目,不得占用永久性基本农田,严守生态保护红线,不得破坏历史文化名城。特征并影响自然。在环境安全的前提下,可以暂不进行规划调整,或者不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可以直接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项目用地批准后,年底前应按市、县完成规划数据库更新手续。逾期未办理规划数据库更新手续的,由此产生的违反规划审批的用地违法行为,由各地承担。

(六)分类办理规划许可。除依法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公开出让的土地外,集体建设用地审批和规划许可手续可以合并办理。一是在集体土地上建设的项目,在城市开发边界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农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城市开发边界外核发。二是在国有土地上建设的项目,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是农村集体商业性建设用地进入建设项目市场,在城市开发边界内,参照国有土地建设项目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市开发边界外,农村建设项目参照下达。农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七)加强土地利用动态监管。为进一步规范农村产业融合发展项目用地,建议将农村产业融合发展项目用地纳入规划指标“三级联管”体系进行专项管理,并在农村产业融合发展项目用地中专门报告。建设用地网上报告系统,报告项目用地情况纳入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和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将动态监管作为“双随机、一公开”内容并会同土地使用审批部门进行年度评估土地变化调查。

(八)确保政策实施协调。通知强调,各级各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引导,精准服务保障农村产业融合发展项目用地,促进城乡资源要素优化配置,落实细化政策措施。设施农用地管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农村产业一体化发展用地相关现货供应等政策按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五、涉及范围

本通知适用范围包括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

六、实施标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要严格按照《通知》和上级管理部门等有关规定予以保障。自然资源部。

7. 关键词解读

(一)国土空间规划。一定区域内土地空间开发和保护的空间和时间安排,包括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

(二)城市发展边界。城市发展边界由国土空间规划划定。在一定时期内,根据城市发展的需要,可以进行城市开发和集中城市建设,重点完善城市功能的区域边界。城市发展边界可分为城市建设集中区、城市有条件建设区和特殊用途区。

(三)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新增建设用地占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即新建建设时将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控制规模。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的获取和落实本质上是指特定的空间/时间范围。减少农用地或未利用地,增加建设用地。

八、优惠措施

用地商业服务-工业_商业服务用地_商业用地商业服务用地

(一)土地利用规划有保障。在县乡国土空间规划中安排不少于10%的建设用地指标,确保规划层面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用地。鼓励推行“规划留白”和农村产业融合项目清单管理机制。各地可在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中预留不超过5%的建设用地流动性指标。村建设界线外的零散农村工业用地可申请使用;对于村庄建设边界外的建设用地,暂时难以明确具体位置和用途的,可在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暂时明确规划用地的位置和用途,并留出灵活空间。预留农村产业整合规划用地。 。

(二)土地利用规划有保障。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农业农村等部门建立农村产业融合发展项目库,落实规划指标跟随项目的要求,遵循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每年新建不少于5%的土地利用计划中,优先保障符合条件的农村产业融合发展项目用地。如有不足之处,可于年底向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报告,自治区将协调解决。增减挂钩项目预留的10%储蓄额度要优先用于农村产业融合发展。农村产业融合发展商业服务用地不需要购买与增减挂钩的储蓄指标。

(三)优化用地审批。村建设范围内,按照批量用地方式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无需申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在村庄建设边界外,对具备必要基础设施条件、使用规划预留流动建设用地指标的农村产业综合开发项目,不得占用永久性基本农田,严守生态保护红线,不得破坏历史风貌和历史风貌。影响自然环境的安全。在此前提下,可以暂不进行规划调整,或者不申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直接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九、新旧政策差异

为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保障和规范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的通知》(自然资源发[2021]16号)精神,特制定本通知。国家发改委、农业农村部,没有相关旧政策可供参考。

10. 亮点

(一)增减挂钩,促进农村产业融合发展。增减挂钩项目预留的10%储蓄额度要优先用于农村产业融合发展。农村产业融合发展商业服务用地不需要购买与增减挂钩的储蓄指标。

(二)优化用地审批程序。村建设范围内,按照批量用地方式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无需申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在村庄建设边界外,对具备必要基础设施条件、使用规划预留流动建设用地指标的农村产业综合开发项目,不得占用永久性基本农田,严守生态保护红线,不得破坏历史风貌和历史风貌。影响自然环境的安全。在此前提下,可以暂不进行规划调整,或者不申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直接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十一、注意事项

村庄建设范围外,直接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项目用地核准后,须在年底前由市、县单位办理规划库更新手续。逾期未办理规划数据库更新手续的,由此产生的违反规划审批用地责任,由各地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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