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新规:深化简政放权,优化风险监管体系,提升化妆品监管科学性

2025-01-13
来源:网络整理

在深化简政放权、转变监管理念的背景下,新颁布的《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着力规范化妆品生产经营过程管理,促进通过系统化构建化妆品风险监管体系对化妆品进行监管。创新举措,促进化妆品监管科学性、有效性、规范性,建立高效监管体系,规范监管行为。

化妆品监管是典型的风险监管。 《条例》以风险管理为核心,优化化妆品风险监管体系。

化妆品生产车间。新华社

现代社会不存在零风险。对于化妆品监管,应确定具体的风险等级,对于高于该等级的风险应采取更加干预的监管方式;对于低于该水平的风险,应选择干预。实行较低程度的监督。 《条例》规定,国家根据风险程度对化妆品及化妆品原料实行分类管理。化妆品按照风险程度分为特殊化妆品和普通化妆品。化妆品原料分为风险较高的新原料和其他新原料,分别实施。注册备案管理,更好地按照风险管理原则实施分类管理,探索风险监管与产业发展的平衡。

同时,必须明确建立化妆品风险监测评估体系。化妆品风险监测与评估是化妆品监管的科学依据。通过对影响化妆品质量安全的风险因素进行监测和评估,评估化妆品原料、产品、生产经营过程、标签等所包含的风险,可以全面掌握化妆品的安全状况,了解化妆品的安全情况。化妆品安全质量存在的主要问题。识别和确认影响化妆品质量安全的风险因素,评价相关风险因素的风险水平,比较和衡量拟选择的风险控制措施。

《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建立化妆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价制度,对影响化妆品质量安全的风险因素进行监测和评价,为制定化妆品质量安全风险控制措施提供信息和标准并对化妆品进行抽查。科学依据。 《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公布并组织实施全国化妆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明确重点监测品种、项目和区域, “让好钢用在刀刃上”。 、更加科学合理地配置风险监管资源。

原则风险管理案例分析_风险管理原则与实施指南_风险管理原则

此外,化妆品上市后还必须继续进行风险管控。化妆品风险管控还体现在化妆品上市后的质量安全控制,以及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体系的系统化建设。 《条例》规定,国家建立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制度。 《条例》不仅规定了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的法律地位,还要求监测机构负责化妆品不良反应信息的收集、分析和评价。同时要求化妆品注册人和备案人开展不良反应监测,及时评价和报告。

《条例》第五十三条还规定建立化妆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交流机制。通过化妆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交流,新闻媒体和公众将对化妆品质量安全风险有更加科学理性的认识,引导消费者更加理性使用化妆品,更好地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与1989年制定的《化妆品卫生监管条例》相比,《条例》坚持现代行政法治理念,引入新的监管手段,明确监管手段的适用范围和使用程序,综合运用预事件监管方式及事中事后监管。这样,综合运用指挥控制监管方法和激励监管方法,让多个主体参与监管过程,规范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加强化妆品监督管理。

例如,对化妆品标准体系做出系统规定。 《标准化法》第十条规定,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 《条例》规定,化妆品应当符合化妆品强制性国家标准。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化妆品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组织起草、征求意见和技术审评。化妆品国家标准文本应当向社会免费公开。同时,国家化妆品标准是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统一规则和最低要求;而化妆品企业标准更加具体、精准,更有利于企业合规,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 《条例》还明确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企业标准。

健全健全强制信息披露制度。化妆品消费者与化妆品生产经营者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向化妆品消费者提供必要的信息,并标注相关内容。化妆品标签构成企业承诺、消费者选择和化妆品监管的重要依据。 《规定》要求化妆品标签内容应当真实、完整、准确,并明确规定了化妆品标签应当标注的内容要素,并规定了禁止使用的内容。

明确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权限。实现合法、合理、有效的行政监督,依靠合法、公正、及时、准确的行政监督检查,有利于动态监督行政相对人、更好查明事实。 《条例》规定了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权,包括对化妆品进行现场检查和抽样检验的权力。 《条例》还规定了监督检查时应当披露身份、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并规定应当缴纳抽样检验费用,体现了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风险管理原则_风险管理原则与实施指南_原则风险管理案例分析

各种新的监管措施也相继出台。从某种意义上说,责任约谈是一种带有咨询性质的市场监管工具,用于督促市场主体遵守法律要求。 《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化妆品生产经营存在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相应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

《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了化妆品信用管理制度,通过为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建立安全信用档案,加大对有不良行为记录的化妆品生产经营者的监督检查频次,有利于形成诚实守信的化妆品。 ,依法实施联合惩戒。市场环境。 《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了举报奖励制度,旨在通过建立鼓励和保护举报行为的法律机制,更好地发现违法线索、查处违法行为。

此外,《条例》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还设立了市场禁入制度,禁止违法者在规定的期限内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检验等活动。在一定期限内或终身,或在一定期限内不受理其备案或登记申请,以达到震慑和处罚的目的,从而更好地制裁违法行为,更好地维护公共利益,确保化妆品的质量安全和消费者健康。

《光明日报》(2020年7月19日第06页)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