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
近日,支付宝推出扫码领红包活动。推荐他人扫描您的二维码,对方即可领取最高99元红包。推荐人在实体店消费后,可以从支付宝获得相应金额的返现。苗是一家大型超市的收银员。他还制作了一个二维码并将其贴在他的工作站旁边。当顾客前来付款时,他建议他们扫描二维码。半个月的时间,他就盈利了近3万元。苗某工作的超市得知后,认为苗某在工作期间通过工作平台获得了收入,并要求苗某交出扫码领红包活动的收入。苗以为这是对自己努力的回报,不肯交出。超市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苗某返还不当得利。
【不同意】
对于这个案例,有两种不同的看法:
第一种意见认为,苗某通过推荐他人扫二维码领取红包的收入,利用了工作带来的便利,占用了其工作时间,减少了其工作时间,给超市造成了损失。苗某推荐顾客扫红包的行为并未得到超市授权,所得收益应归超市所有。苗某拒不交出相关收入,构成不当得利,应当返还。
第二种意见认为,苗某虽然在工作时间利用职务便利获取收入,但推荐顾客扫二维码领取红包是否会占用工作时间、对工作产生影响尚未确认。支付宝的赏金是根据苗先生的推荐,与超市无关。苗收到的赏金是合法收入,不需要上缴。
【评论】
笔者认为,支付宝通过支付宝APP推出的“天天领红包”活动规则包括活动时间、推荐奖励规则、天天领取红包规则、红包适用规则等。详细描述并符合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第四条:要约是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本意向书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具体确定的内容; (二)表明要约人已接受承诺,要约人受该意向书的约束。 “即支付宝公司发出的是优惠,做出承诺的方式是让别人在实体店使用红包。购物后,支付宝会给推荐人相应金额的现金作为奖励,当然,支付宝发出的优惠是一种特殊类型的优惠,即奖励广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规定:“报酬人公开声明将报酬支付给完成一定行为的人,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请求给予报酬的人支付报酬的,人民法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是报酬属于规定情形的除外《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苗某按照支付宝悬赏广告规则作出承诺,并因完成悬赏广告的要求而获得奖励,其获得的利益符合要求。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他人无合法依据取得不正当利益,受到损失的人有权要求返还不当利益。”超市声称苗某的收入属于不当得利,要求苗某返还所获得的利益没有法律依据,超市的利益受到损害。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从前面的分析来看,苗某获得的利益是有法律依据的,不属于不当得利。超市无权要求苗某返还不正当利益。如果超市能够证明苗某的营利行为给超市利益造成了损失,超市可以单独提起诉讼要求赔偿。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苗先生不需要将自己参加扫码领红包活动获得的收入交给超市。
(作者单位: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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