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科学技术厅 国家税务总局 甘肃省税务局 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评审办法》的通知省”(试行)
各市(州)科技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州)税务局,兰州新区科技发展局、财政局,兰州新区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局、矿区财政局(税务局):
为推动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细化精准,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增强科技创新能力,省科学技术厅会同省税务局、省财政厅研究制定了《甘肃省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考核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科学技术厅、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甘肃省财政厅
2023 年 11 月 24 日
甘肃省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评审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推动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细化、精准化,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增强科技创新能力,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实施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211号)等政策文件,结合实际省人民政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会计健全、实行审计征收、能够准确收取研究开发费用的甘肃省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分别核算研究开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准确、合理地收取各项费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范围限于财税[2015]119号等文件规定的费用及明细。企业R&D项目立项后,应当设立R&D经费辅助账户。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前,须及时填写《研发费用辅助账户汇总表》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明细表》,并保留相关信息,以备不时之需。将来根据需要参考。材料。
第三条 评审范围:税务部门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申报提出异议并移送科技管理部门评审的研发项目。省部级以上企业承担的研发项目无需鉴定;多年研发项目经企业评审并得出最终结论的,不再需要评审。
第四条 项目评审工作按照属地原则组织实施。企业所在地税务部门应及时将项目信息通过县(区)科技管理部门报送至市(州)科技管理部门,市(州)科技管理部门报送项目信息。由有关部门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专家开展项目。省税务部门直接管辖的企业研发项目认定,由省科学技术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市(州)税务部门对移送市(州)级科学技术管理部门的鉴定项目结论仍有异议的,可通过省税务机关向省级科学技术管理部门提交复核鉴定部门。省科技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出具的鉴定为最终结论。
第五条 项目评审内容:项目是否属于研究开发活动;定性判断研发费用的征收是否准确、合理;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研发活动的评估判断;税务部门提出的其他异议。为提高政策的准确性和可操作性,财税[2015]119号明确下列行为不适用加计扣除政策:
1、企业产品(服务)日常升级。
2.某一科学研究成果的直接应用,例如直接使用公共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商业化后企业向客户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4. 对现有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流程进行重复或简单的改变。
5. 市场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6、作为工业(服务)过程环节或日常质量控制、检测分析、维修和保养。
7. 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科的研究。
第六条 评审程序和期限。
(一)验收流程。县(区)税务部门向所在地县(区)科技管理部门提出异议项目评审申请,县(区)科技管理部门提交将《关于增加企业研发费用的通知》报所在地市(州)科技管理部门。异议项目评估转函”(见附件1)。市(州)税务部门在提出异议项目评估申请时,应直接提交《异议项目评估函》向所在地市(州)级科学技术管理部门(见附件1)提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办法》。向市(州)级科学技术管理部门提交鉴定申请书后5个工作日内所在地市(州)级科技管理部门,市(州)税务部门通知被评估企业税务分局(室),被评估企业税务分局(室)受理。经省科技管理部门评审的项目(不含复核评审),自市(州)税务部门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见附件2)。 、省税务局向省科学技术管理部门提交《关于不同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评审的函》(见附件1)。省税务部门应在向省科学技术管理部门提交鉴定申请书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市(州)税务部门通知被鉴定企业税务分局(机构)。 )应当在收到省、市(州)税务部门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见附件2)。
(二)提交信息。企业收到主管税务部门出具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信息报送市(州)或省科技管理部门。企业未按要求报送信息,或经科技管理部门督促超过15个工作日仍未完成信息报送的,视为企业主动放弃评审,并税务部门对异议项目提出的评估将被视为不符合“研究与开发活动”规定的处理。
(三)初步审查。省、市(州)级科学技术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企业提供的信息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初审。需要补充、完善信息的,应当及时通知企业补充相关信息,并保证企业提供信息的完整性。
(4)组织机构标识。省、市(州)级科学技术管理部门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专家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项目评审可采取线上或线下方式进行,必要时可组织现场检查。专家组应当当场对鉴定项目作出明确的鉴定结论。企业需要修改、完善信息或者专家组提出补充相关信息和答辩的建议的,经省、市(州)级科学技术管理部门批准后,通知企业将完善后的信息报送5个工作日内送达鉴定部门。所提交的补充资料不正确、不完整或者逾期未提交的,视为公司主动放弃评审。鉴定完成后,省、市(国家)级科学技术管理部门将保留企业提供的全部信息。
(5)反馈。对税务部门提出异议的项目评审,省、市(州)科学技术管理部门审查专家组意见后,应出具《对加计扣除有异议的项目评审意见反馈函》。企业研发费用”(以下简称“评估意见书”)(见附件3),评估结果将在规定时间内反馈给有关税务机关签发后5个工作日。
(六)申请复核。市(州)级税务部门对市(州)级科学技术管理部门出具的鉴定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省级税务部门转送省级。评估意见书”。科技管理部门对鉴定结果进行审核,并提交《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鉴定复核函》(以下简称《复核鉴定函》)(见附件4)。省级科技管理部门收到《审查鉴定函》后,5个工作日内向原鉴定地市(州)科技管理部门获取企业提供的原始信息,并按要求开展审查评价工作。省科技管理部门完成审查鉴定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审查意见反馈函》(见附件5)作为最终鉴定意见,并函告省税务部门。相关审查鉴定材料由省科学技术管理部门留存备查。
第七条 企业项目评审材料包括:
1、企业及研发项目相关总体信息(见附件6)(如企业不是首次进行项目评审,只需提供变更信息);
2、董事会等企业内部有决策权的部门关于设立独立、委托、合作研发项目的决议文件;
3、企业自主、委托、合作研发项目的宗旨或者计划;
(四)企业设立独立、委托、合作研发的专门机构或项目组及研发人员名单;
5、企业研发项目阶段性工作报告或总结报告(见附件7);
6、研发费用辅助账户汇总及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
七、在科学技术管理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发项目合同中,有关联关系的受托人应当向委托方提供研发费用明细;
8、企业承诺书(见附件8);
9、省、市(州、区)科技管理、税务部门要求的其他信息。
第八条 专家组遴选要求。鉴定专家组一般由技术、科研管理、财务等不同领域的专家3人以上组成,其中技术专家不少于1人。专家的遴选实行回避制度。评估专家应当具有高级职称或者持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税务师或者审计师证书,具有较高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评估项目的内容和相关行业的发展状况。字段。专家评审过程中应当恪守职业道德,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省、市(州)级科学技术管理部门应当结合实际建立项目评审专家库,落实科研诚信要求,实行动态管理。
第九条 评估申请。市(州)级科学技术管理部门向税务部门出具的《评审意见书》作为税务部门审核的依据。
第十条 参加鉴定人员应当遵守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
第十一条 各级科技、税务、财政部门要加强信息共享和工作协调,加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宣传,做好项目评审管理和事后管理和服务,引导企业规范项目管理和费用征收。 ,确保鉴定合理、科学、准确。科技管理部门对税务部门筹集的项目进行评估,所需资金由当地科技管理部门予以保障。
第十二条 市(州)科技、税务部门应当做好研究开发项目的认定和统计工作。每年1月15日、6月30日前,汇总上年下半年、上年和本年上半年统计数据。情况相互通报,同时报送省科技、税务、财政部门。
第十三条 兰州新区、甘肃矿区等按照市(州)管辖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科学技术厅、省税务局、省财政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下载税务局附件:
1、关于转送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鉴定异议的函
2.税务事项通知
3.关于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异议项目评审意见反馈函
4.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认定审核的函
5.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审核意见反馈的函
六、XX企业及研发项目相关总体信息
7.XX(项目名称)阶段性工作报告(总结报告)
八、企业承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