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企业停工停产工资发放指南:延迟复工、生活费标准及经济补偿金详解

2025-01-20
来源:网络整理

受疫情影响,复工时间延迟

工资如何支付?

如果我的公司暂停运营和生产,我该怎么办?

生活补贴是最低基本工资吗?

我应该尽快辞职吗?

经济补偿如何计算?

这篇文章给你答案!

1、工资支付问题

受疫情影响,企业停工停产,员工工资发放问题可分两个时间段讨论:

(一)2020年2月10日前

请参阅《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

1、因疫情延迟复工或未能复工期间: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照相关规定发放生活补贴(各地生活补贴标准不一,例如,北京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70%,广东不低于最低工资的70%)。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2、对于被隔离的员工,公司将按照正常劳动发放工资;隔离期满后,医疗期间按有关规定支付工资。

3、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与员工协商,通过调整工资、轮班轮休、缩短工作时间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对暂时无法支付工资的,引导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延期支付,帮助企业减轻资金周转压力。

(二)2020年2月10日之后

企业职工补偿金计算方法_企业支付职工补偿金的标准_企业支付职工的经济补偿

如果企业因疫情影响造成生活、经营困难,单位停工停产并非职工造成的。依法:

1、单位在工资支付周期内停工、停产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2. 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

(一)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2)如果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基本生活费(各地规定不同,例如北京要求支付生活费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广东占80%)。

2.经济补偿问题

(一)劳动者可以以单位“未提供劳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的停工停产是有期限的,不能无限期延长。一般是30天。

用人单位停工、停产超过1个月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协商确定停工、限制生产的期限。用人单位逾期未复工的,可视为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提供劳动条件,劳动者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处理。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规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根据劳动合同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二)用人单位可以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订立劳动合同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用人单位未能协商变更。就劳动合同内容达成一致。符合本规定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能就停产、限制生产期限达成协议,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金是指每工作一年一个月的工资,按照职工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因此,对于员工来说,如果打算辞职,最好早点提,因为你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是比较高的,但疫情过后,平均工资可能会比较低。对于企业来说,连续12个月支付最低工资或生活费当然更划算,可以减少支付给员工的经济补偿。但也有法院认为,这种计算方法有失公平,应按正常工作期间的平均工资计算。

法律法规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中华全国工商联《关于疫情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的通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2020年第4号8」

3、协商解决疫情防控期间薪资问题

企业支付职工的经济补偿_企业支付职工补偿金的标准_企业职工补偿金计算方法

(四)支持复工前工资福利协商。受疫情影响延迟复工或未能返岗期间,对利用各类假期仍无法提供正常劳动或因其他原因无法提供正常劳动的员工,指导企业按照国家有关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规定与员工协商。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期限的,按照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补贴。

(五)支持困难企业协商工资。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鼓励企业通过协商民主程序与员工协商,通过调整工资、轮休轮休、缩短工作时间等方式稳定就业岗位;对于暂时无法支付工资的,引导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延期支付,帮助企业减轻资金周转压力。

(六)保障职工工资福利权益。对因依法隔离而无法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要引导企业按照正常劳动支付工资;隔离期满后,仍需停止工作治疗的员工,在医疗期间按照相关规定支付工资。对于延长春节假期期间因疫情防控原因无法休假的员工,指导企业优先安排补休。无法安排补休的,依法支付加班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动部[1994]489号)

第十二条 非职工原因导致单位在工资支付周期内停工、停产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工资支付周期超过1个的,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不提供正常劳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北京市工资支付条例》(2007年修订)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因非职工本人原因停工、停业的,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按照正常劳动时间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期限的,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情况向劳动者支付工资。劳动者的工资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不安排劳动者劳动的,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70%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国家或者本市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

《辽宁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在工资支付周期内停工、停业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期限的,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支付工资。 ,按照双方重新商定的标准支付工人工资。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其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非因劳动原因停工、停产且不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多三十天)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工资支付周期超过1个的,可按照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商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不安排劳动者劳动的,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80%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生活费支付至企业复工、恢复生产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为止。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的。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有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劳动合同无效;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或者用人单位违反规章制度、强制强行进行危险劳动,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任何费用。提前通知雇主。 。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或者加发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非因工患病或者受伤,用人单位医疗期满后,劳动者不得从事原工作,也不得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工作; (二)劳动者不符合岗位要求,经培训或者调整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岗位的; (三)订立劳动合同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内容达成一致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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