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公司长期以来通过及时重新发行基本生活费用加上年终或项目付款来支付工资。是否认为工资不是及时而充分付款的?该工人以此为由要求经济赔偿,但该公司以行业会计实践为由,没有法院承认的主观恶意!
【基本案例】
2014年7月30日,杨和公司签署了一份劳动合同。该合同基于RT-A商店的完成和其他A暂时分配的项目。合同规定,Yang的职位是铁工人和公司的日常工资。是160元。
2018年3月23日,双方签署了一份劳动合同,合同在RT-B商店和RT-C商店完成。合同规定,杨的工作是一名铁工人,每天的薪水为180元,其中包括145元。元基本工资,10元食品津贴和25元性能奖金。
杨终于参加了该活动,直到2019年1月25日。 ,2019年,杨在2019年1月支付了3,331.3元。
2019年3月7日,杨给公司发了一封强迫辞职的信,称您的公司已对他犯下以下严重违反劳动法的行为:(1)2019年1月,拖欠了4,140元的Yuan; (2)薪水直到2019年3月3日才支付。案件的纠纷”,我通知您的公司将于2019年3月7日正式终止两党之间的劳动关系,并要求根据法律和经济赔偿,以全额支付工资,以终止劳资关系,等等。
还发现,自2014年以来,公司部门每月支付3,000元的生活费用,然后剩余的每月薪水将根据项目付款情况支付。
2019年3月25日,杨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该公司向Yang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其他事项将在此处讨论)。 2019年4月28日,委员会发布了一项裁决:公司向Yang×Yuan经济赔偿支付了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该公司拒绝接受并起诉法院。
该公司表示,杨已经在公司担任铁工人多年了。两党在辞职之前签署了劳动合同和他的每日薪水,每天180元。 2019年3月7日,杨以公司在工资上违约为由终止了两党之间的劳动关系。但是,实际上,在2019年2月底,杨的未来公司开始工作,两党之间的劳动关系已终止。 。此外,该公司不会在工资上恶意违约。该公司是一家工程企业。该公司的运营资金来自项目还款。该公司每月支付杨的生活费用的一部分。偿还项目后,杨知道公司的薪水。多年来,双方都形成了工资支付模式。如果杨认为该公司已拖欠工资,他应该很久以前就向公司提出了建议,但杨没有提出建议,这意味着它被认为是承认公司的业务。
【根据示例】
第一定期判断:工资付款方式确实有问题,但该公司没有主观的恶意扣除或拒绝付款
该法院认为,如果当事方负责提供证据以证明诉讼请求所基于的事实或另一方诉讼请求所基于的事实。如果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方的事实主张,则在各方应承担的举证责任应承担不利后果。
在这种情况下,杨在2019年3月7日终止了两党之间的劳动关系,理由是该公司推迟了2018年12月的工资并违约,并要求该公司支付经济薪酬。根据在法庭上发现的事实,在他的工作中,杨的薪金付款自2014年以来每月支付3,000元,其余的将根据项目偿还情况偿还。这种工资付款方式确实是不合适的。但是,公司基本上可以确保在年底或恢复项目后及时重新发行项目付款,并且没有恶意扣除或拒绝付款。没有证据表明杨提出了对这种工资在他的几年工作中支付工资的反对意见。到杨离开工作时,该公司已在2018年12月支付杨的薪水,并于2019年1月11日在2019年1月11日的薪水支付了薪水。尽管这两个月的薪水被推迟了,但情况还不错。没有证据表明该公司具有拖欠杨工资的主观恶意意图,因此杨声称该公司将支付经济赔偿。法院不支持它。该公司要求在终止劳动合同时支付37,192.5元的经济薪酬。请支持本法院。
杨上诉:该公司每月仅支付其工资的一部分,这是不及时及时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
该公司每月仅支付其工资的一部分,这是未能及时及时支付劳动力薪酬。如果我以此为由终止劳动合同,则该公司应支付经济赔偿。
二判断:该公司根据行业会计惯例发布了该问题,Yang多年来从未表示任何反对意见
该法院认为,根据所发现的事实,该公司一直以每月的生活费用的形式向杨支付劳动报酬,并在收到项目付款后偿还剩余的工资。这种方法确实确实存在不当方面,但是考虑到行业的会计惯例以及杨在双方之间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对此没有任何反对的情况,杨也没有证据证明公司在劳动报酬的欠款中有主观恶意。因此,该法院不支持杨的上诉终止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以他没有及时及时支付劳动力的理由支付经济赔偿。
申请重审:法律规定,如果雇主未能及时及时支付劳动薪酬,雇员可以要求经济薪酬
首先,杨于2010年1月20日加入公司办公室,担任钢铁工人,劳动合同中同意的每日工资为每天180元。自2014年以来,每月已经支付3,000元的薪水,其余的已经在年底弥补。杨提议于2019年3月辞职,他的薪水在同年1月没有支付。可以看出,该公司长期以来一直在恶意地欠杨的工资,并且没有与杨进行谈判以改变工资付款方式,或与工会或雇员代表进行谈判,或者遇到了业务困难。第一和第二实例法院已确定工资支付方法已经改变,工人在没有依据的情况下接受了工资。
其次,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如果雇主未能及时及时支付劳动报酬,则雇员可以要求终止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赔偿。第一和第二案件法院驳回了赔偿要求,理由是杨没有证明该公司具有拖欠劳动力薪酬的主观恶意意图,并且没有法律依据。
最高法院裁定,工资支付方法符合行业会计惯例,并且员工通过隐式提出意图同意该方法。
经过审查后,该法院裁定杨对公司的工资欠款负责。根据《劳工合同法》第38条,工人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终止劳动合同。第一项声称该公司支付经济薪酬。
关于工资欠款。自2014年以来,该公司每月支付3,000元人民币,其余的工资基本上可以在年底或收回项目付款后及时重新发行。这也符合公司作为建筑单位的会计实践。很难说恶意欠款是恶意的。此外,杨在公司工作了很多年,并且没有提出任何反对意见。它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的一般原则(编者注:该法律已被废除)。第140条第1款表示他对隐式意图的认可。这种支付工资的方式。
此外,到杨辞职时,该公司已向2018年12月支付了薪水。2019年3月11日,该公司还在2019年1月向Yang支付了工资。尽管有延迟,但没有主观恶意违约。基于这一点,第一个和第二案的法院发现,杨关于公司支付经济赔偿的说法不足,这与法律无关。
总而言之,有效的判断清楚地决定了事实并正确地应用了法律,并且没有做出不当的判断。
【编辑器有话要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40条规定:“肇事者可以表达他的意图表达他的意图,表达了他的意图或隐含地表达自己的意图。沉默只能被认为是有法律规定,与当事方或协议,或如果当事方之间的交易习惯与当事方的表达相吻合。他们还认为,这种支付工资方式与行业的会计惯例一致,很难将其视为恶意欠款。同时,自2014年加入公司以来,雇主已经采用了这种方法,但工人没有对此表示反对。在这方面,法院不认为它不是全职支付的。
但是,编辑认为这里的“建筑单位评估实践”是否准确,我认为法院应该给工人提供解释。换句话说,雇主应提交相关证据以证明这种会计实践的存在。否则,这与公平相反。原因很简单。雇主和雇员在执行劳动合同期间的一般合同中没有同等的主题关系。
在合同绩效过程中,双方正式都是平等受试者的关系,但本质上是两个具有不同身份的受试者,而劳动关系中的双方都具有从属属性。劳动合同终止后,工人成为雇主的雇员。雇主有权指派工人完成劳动合同中规定的工作任务,该任务属于工人劳动职能的范围。从此角度来看,雇主有权控制工人劳动力的使用,工人与雇主之间的状态不平等,工人对雇主具有下属属性。换句话说,如果工人长期以来反对支付工资的方式,下一个结果可能是工人被迫离开工作,被解雇,甚至面临直接失业的尴尬境地。因此,很多时候,即使工人对雇主的非法雇用不满意,他们通常会选择容忍而不是法院所说的“沉默”。
总体而言,为此,当双方的法律地位不平等时,例如公司和雇员时,雇员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很容易受到侵犯。目前,法院应采取主动权并严格审查协议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