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在进行教程之前,尝试与原始权利持有人进行交流并获得原始计算机软件版权持有人的许可是确保您不侵犯其他人的知识产权的前提。
计算机软件是IT行业的核心产品,体现了计算机开发公司和研发人员的汗水的智力结晶,并且代表了计算机公司的市场竞争力。不公平的竞争者侵犯了一直很努力开发的软件,破坏了正常的社会主义产生。商业秩序,我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对立法中的计算机软件的盗版和窃行为破裂,并保持了公平,诚实的市场竞争环境。那么,使用其他人的计算机软件进行付费操作制作视频是否构成侵权?
作者的观点:制作其他人的计算机软件教程的视频有利于技术传播,但是无论它是否用于付费操作,都需要澄清以下几点,否则很容易陷入侵权中争议:
首先,在其他人的付费业务软件上生产教程的视频不在《版权法》第22条中规定的其他人作品的合理使用范围内。
我国版权法第22条规定,在十二个情况下,未经版权所有者许可,不得向他们支付工程的使用,但应指定作者的姓名和工作名称,并且版权所有者不得侵犯遵守该法律。软件教程视频记录器享有的其他权利均不属于十二个情况中的任何一种。他应根据法律合理地使用他人的计算机软件。如有必要,他必须获得版权所有者的授权,以防止侵权风险。 。
如果视频录音机不是为了付款的目的,而是为了“个人学习,研究或赞赏,其他人出版的作品”,则应该有合理的使用范围,并且应该私下研究,研究在范围内的封闭式中,这项工作不能通过公共渠道发表,否则将属于版权法第47条。在未经版权所有者的许可的情况下,在类似的电影中拍摄和拍摄的作品使用,如果在翻译,注释等中使用工作,则可以通过适应作品来使用该作品,除非该法律中使用该作品; “侵权方法。”
其次,原始文本无法窃,复制或完全显示原始计算机软件的文本部分。
通常,计算机软件将配备其自己的操作手册,用户说明和其他有用的文档。原始文本不能以恒定的方式复制或复制。即使使用或引用了它,也必须解释源和原始版权所有者。 ,否则,它构成了计算机软件手册的文本侵权。计算机软件手册是源程序的外部表现,也是计算机软件版权的组成部分。如果软件手册是由软件版权所有者组织和创建的,则它形成了其计算机软件产品的使用和性能的独特文本,照片和示意图。因此,为了表达特定于产品的内容,规范反映了作品的原始性,符合版权法的工作的基本属性,并且属于应该保护的“作品”类别。软件教程的视频记录器属于通过制作电影并使用类似方法拍摄电影的其他人的计算机软件的使用,并应合理地使用其他人的计算机软件的文本。
第三,在付费使用教程中复制原始软件的图片时要小心。如果您不小心,它可能会侵犯软件开发公司的知识产权。这里的知识产权包括版权,商标权和外观专利权。
示例1:有侵犯版权的风险。视频网站在使用软件的教程时,使用了著名软件的多个代表性图片。同时,生产商没有将其与软件的版权所有者区分开,并且被认为使其产品的来源混淆了,并被其他人误认为。据信,视频制造商与软件版权所有者有关系,这是一项不公平的竞争,也侵犯了版权所有者的图片版权。
示例2:在制作和发布教程时,视频制造商可以轻松侵犯其他人的商标权利。在关于美国教育考试服务中心(ETS)与北京海赖特区的私立新东方学校之间的版权和商标侵权争议(案件号(2001年)第1号中学),法院法院的第34号)之间确定新的东方学校本身就是“ GRE”商标,用于商业目的,用于教材和在线教程,这构成了商标侵权,并被裁定停止侵权并弥补损失。与这种情况类似,付费软件教程的发布是基于其他人发布的计算机软件。一旦基本的计算机软件具有商标权,教程出版商通常会在其他人的软件上使用商标权,以便受众识别构成侵权的“ ”商标,例如“ ”商标。
示例3:有GUI设计专利侵权和不公平竞争的风险。计算机软件图形界面已受到专利性和反对竞争的保护。 2014年3月12日,国家知识产权办公室发布了第68号命令,修改了部门法规“专利考试指南”,其中包括包括图形用户界面在内的产品设计中,成为设计专利保护的对象。该修改是在2014年进行的。它将在5月1日生效,这在我国是GUI设计专利保护领域的里程碑。第6条,《反无价竞争法》第3段“使用对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网站名称,网页等的主要部分。”上面的两个规定表明,付费教程的发布者应避免使用图形接口,域名主要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未经许可,计算机软件中包含。一旦超过线,就很容易陷入其中。侵权涡流。
第四,请注意清楚地表明软件教程视频的发布者的身份,使自己与计算机软件版权所有者区分开来,并让普通消费者错误地将视频识别为软件版权所有者,这就是困惑普通消费者和普通消费者和错误识别产品。资料来源,属于我国“反对竞争法”第6条禁止的“自由骑行”的不公平竞争行为。
第五,加密技术在软件使用教程中使用加密技术来破解其他人的软件构成了计算机软件版权的侵犯。
一些软件使用教程出版商在视频教程中发布了一些技术技巧和手段,以破解其他人的计算机软件。无论该视频是否用于盈利,它构成侵权,属于“计算机软件保护法规”的第24条第1款。 “故意避免或破坏版权所有者采取的技术措施来保护其软件版权”的行为。”根据指导案的确定,“北京 Co.,Ltd.诉上海 Co. ,从版权法意义上采取技术保护措施,应满足两个条件:首先是为了保护版权而设计的;其次,它可以有效防止实施版权侵权。
最后,视频制作人还必须在使用外国权利持有人制作和发布计算机软件时遵守法律,而外国软件也受到法律的保护。
我们的版权法规定,基于与中国或国际条约签署的协议,由其作者或其作者或其频繁居住或国际条约共同参与的中国或国际条约签署的协议所享有的版权。只要外国权利持有人属于的国家是《伯尔尼文学和艺术保护公约》的成员,其版权也受到中国版权法的保护。
总而言之,作者建议在撰写教程之前,请尝试与原始权利持有人进行交流并获得原始计算机软件版权持有人的许可,这是确保您不侵犯其他人的知识产权的先决条件。
资料来源:中国网站()
作者:上海()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专利代理Zhao Hong
编辑:Zhao Zhen校对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