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筑工程企业专家资格的评论意见的公开宣布
建筑办公室接受信[2016]第44号
所有省份和自治地区住房和城乡发展部,中央政府下的市政建筑委员会,北京规划和土地和资源委员会,新疆生产与建筑兵团建设局,建筑部门的建筑部门()国务院和由国有资产监督和行政委员会管理的中央企业:
根据《行政许可法》和《建筑工程企业的相关资格管理法规》,我们的部门组织了有关最近建筑工程企业申请的申请材料的专家评论,现在在该部网站上宣传专家审查意见住房和城乡发展()。请通知公司相关主管当局审查。
此资格审查意见的公开披露包括:企业申请材料中的人员身份,代表性工程绩效状态和审查意见(单击“住房和城乡农村发展部的主页”网站→建筑工程企业资格管理批准栏→宣传基本资格申请信息”,您可以检查公司申请的人员和绩效。评论意见分为两种类型:同意和不同意)。公告期限为:2016年12月23日至2016年12月29日(5个工作日)。如果企业对申请人有异议,绩效和审查意见,则可以在公告期间以书面形式提供陈述材料。在省级主管部门确认并用该单位的印章盖章后,将提交给我们的部门接受。如果在截止日期内未接受接受,则将在截止日期内接受接受。 (邮寄陈述材料应遵守邮戳日期,邮寄地址为:104,南建筑物,住房和城乡农村发展部,第9号,第9号, Road, , ,,邮政法规)。如果采用了电子声明,则除了省级主管部的官方信件外,其他声明和支持材料必须通过资格宣言和批准制度以电子方式宣布。该陈述材料应由省级主管部统一提交,并不应由企业陪同提交陈述材料的官方信件和声明申请表。如果省级主管部门委托企业提交陈述材料,则该陈述材料应由省级主管部密封和盖章,省级主管部门还应携带正式信函以提交陈述材料。任何反对企业申请状态的相关单位或个人都可以向我们的建筑市场监督部门或总部报告情况。报告情况时必须盖章官方印章。个人必须签署真实姓名并留下联系人。电话,地址和邮政编码。如果您没有任何清晰或不了解公告,请直接咨询我们部的建筑市场监督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