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陈某某租借支付宝账户案件详情及刑辩参考群加入方式

2025-02-15
来源:网络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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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

2020年10月的一天,在被告陈和林格受害人在线见面之后,梁借了陈的身份证,银行卡和其他信息,以身份验证带有真实姓名的支付账户,该帐户借给了一天。梁给了陈40元。这次借用支付款帐户后的第二天,在使用该帐户后支付了Chen 40元人民币的贷款费。 2020年11月9日,被告Chen 会见了 Mou。在提供了他的身份证号码的真实姓名之后,他验证了他的支付宝和 Chen 的建筑银行卡和手机,他将为租用帐户。 在同一天支付了50元人民币,并告诉Chen,他的帐户最近可能不使用,不应首先取消联系。后来,被告陈认为可能会使用其支撑账户进行非法的事情。他不想为他使用该帐户,因此他更改了支付架帐户的密码,并认为如果支付宝的帐户有钱,他可以使用它。 ,因此没有被告知他的支付帐户密码。 2020年11月13日,上述支付账户在5,999元人民币中记录。在帐户当天中午,梁通过微信的声音与Chen联系。被告Chen意识到该支付款帐户有钱,因此他登录了帐户,并将当天记录的5,990元转移到了 Bank Card。提取自己的消费。同时,他拒绝联系的微信和“ ” 的微信。 说,上述帐户的5,999元是他的在线销售帐户的收入。被告陈·穆莫(Chen )被捕后,他真实地承认了上述事实。事件发生后,被告Chen 的家人代表他为 Mou赔偿了5,990元人民币,并获得了 Mou的理解。

【不同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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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确定陈的行为有两种不同的看法:

第一个意见认为,在这种情况下,被告Chen 更改了密码,并等待记录这笔钱。他的意图是非法财产的,并通过提款,阻止和其他行为(这是一项秘密窃取法案)在支撑账户中挪用现金,应将其视为盗窃。

第二意见认为,在贷款支付帐户的法律关系中,贷方陈只是其名称中的支付款帐户中存款索赔的合法拥有者,而借款人是该存款索赔的实际所有者。因此,支撑帐户的贷方陈·穆莫(Chen )在撤回现金后将其非法拿走,严重的情况构成了挪用公款罪。

【评论】

作者同意第二意见。如果被告陈私人撤回借款人存入的存款,并在撤回该金额后拒绝退还该存款,并且金额很大,则应认为构成挪用公款犯罪。原因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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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有必要在贷款账户帐户过程中阐明各方之间的法律关系。贷方在支付宝上开设帐户后,贷方是该帐户中名称中存款索赔的合法拥有者,借款人是帐户中的存款索赔中反映的财产的实际所有者。在这种情况下,被告陈将支付帐帐户借给梁供使用,将资金转移到了支撑账户。目前,被告陈是汇款的合法占用人,他私下撤回了现金。这种行为并未侵犯他人拥有存款索赔的行为,但是被告陈·穆莫有义务返回实际存款人,但他拒绝返回自己的非法财产,而这侵犯了实际存款的财产权谅解备忘录。

其次,被告Chen 应拒绝返回现金有罪?由于被告陈·穆莫(Chen )在其支付帐户中撤回了他所拥有的资金并不侵犯他人拥有的资金,因此它不符合《盗窃罪犯罪》中刑法的规定。但是,我国家的刑法规定,非法占据代表他人自己拥有的其他人的财产,金额很大,如果拒绝返回,则应将其视为挪用公司。在这种情况下,所谓的借用了被告Chen的Apay帐户,该帐户实际上是被告Chen的授权(通过通知某些帐户密码)。 还可以随时控制支付帐户的存款,但不允许使用被告Chen的帐户。它是他的支付帐户存款的实际拥有者。梁只是根据两党之间的借贷协议委托被告陈的财产。因此,Chen修改密码以在帐户中私下撤回现金的行为并未侵犯他人。但是,它拒绝将其退还给梁,这笔钱很大,这已经符合我国关于刑事间谍活动的刑法规定。

最后,通过被告陈失去了对支付宝的账户的控制,可以理解梁租用被告陈的支付单帐户的行为吗?作者认为,对于新类型的财产表格,例如银行卡和支撑账户,有关拥有物理对象的相关规定无法完全应用。对于存款银行或支付宝公司,银行卡的所有者或帐户名称的所有者是银行。根据名义所有者的授权,该卡或支付款帐户中存款索赔的拥有者只能在银行卡或支付款帐户中处置存款索赔,名义所有者可以随时修改密码来取消授权并恢复自己的银行。对卡或支付款帐户的绝对控制权,因此在没有借入银行卡或支付宝的帐户的情况下,对其进行了对其行使的绝对控制,例如拥有,纪律处分等。借款人将钱存入了贷方银行卡或支付款帐户。这相当于将您自己的钱交给贷方进行监护,而借款人也不是存款索赔的拥有者。

总而言之,作者认为,与实际存款人相比,在贷款账户的情况下,支撑账户的所有者是通过合法拥有存款债务来保留实际存款人的财产。他私下撤回现金后拒绝退还实际的押金。存款人,金额很大,应视为构成挪用公款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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