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说,为了标准化付款机构预付卡业务并防止付款风险的管理,中国人民银行于27日发布了“有关支付机构预付款卡业务的法规”。这些措施要求持票人预付卡的资金限制不得超过1,000元。在发行方面,它强调了现实卡购买系统,非现金卡购买系统和限制发行系统。这些措施将于2012年11月1日实施。
据报道,这些措施主要反映以下要求:
首先,我们必须坚持指导预付费卡在小规模方便付款领域发挥积极作用。这些措施要求承担预付卡的资金限额不得超过1,000元;鼓励发行注册预付卡,并在报告损失,赎回等方面授予注册预付费卡持有人更多的权利;可以通过受控销售合作机构代理商进行销售和充电的风险,具有小于200元的预付卡的预付卡;预付费卡可以通过在线支付渠道支付小额便捷的付款,例如公用事业费用。
第二个是严格规范预付费卡市场订单。在发行方面,我们继续强调购买卡购买,非现金卡购买系统和限制发行系统,遵守发行和销售的本地管理要求,遵守预付卡和预付卡的互补开发定位,银行卡,并禁止使用银行卡清算机构分配。发行银行身份证代码发行预付费卡和发行卡的付款机构之间的合作。在接受方面,通过卡发行机构本身进行扩展,签名和管理所需的特殊商人数量不少于预付卡接受的商人总数的70%;接受机构应获得预付卡发行机构的委托。在使用,充值和赎回方面,强调,除了诸如公用事业费用诸如公用事业费用之类的小型且不得用于在线支付渠道外,不得使用预付款;澄清了补给渠道,查询渠道,损失报告和赎回程序,并强调了补给和损失报告程序。和赎回的名称要求。
第三个是有效保护持卡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这些措施为付款机构提供了向购买者提供预付费卡宪章,与卡购买者签署协议,明确说明各种服务内容和收费事项,提供安全便捷的询问,报告服务,兑换渠道等,等等。 。具有开放透明信息的持卡人,保护持卡人知道的权利,使用资金的权利以及获得基本服务的权利,并有效地保护持卡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