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切都必须根据法律完成。首先,根据普通高等教育机构的学生管理法规(由1990年1月20日国家教育委员会第7号命令发布),学校拥有权力。
第6节
退出学校
第29条
在以下任何情况下的学生都应撤回:
(1)一个学期或以前的学期在考试成绩失败的人有三个主要课程或四门课程(包括四个)或更多课程;
(2)实施信用系统的学校,学分失败的学校课程达到辍学的信用评分;
(3)那些连续两次被连续保留,降级或降级或降级的人;
但!这项1990年的法律已被废除!呢呢呢呢呢根据一般高等教育机构的最新学生管理法规
,学校没有资格解雇您!
教育部命令
(第21号)
部长办公室会议于2005年2月4日对“普通高等教育机构管理的管理法规”进行了讨论和批准,现已发行,并将于2005年9月1日生效。
教育部长
周
第5节
退出学校
第27条
如果学生处于以下情况之一,则应辍学:
(1)如果学习成绩不符合学校的要求或未能在学校的规定期内完成学校(包括退出);
(2)如果学校已过期并且未在学校指定期间提交恢复学校的申请,或者未能通过恢复学校;
(3)被学校指定医院诊断后,如果您患有疾病或意外残疾,您将无法继续在学校学习;
(4)那些没有休假并没有连续两周参加学校的教学活动的人;
(5)如果在指定期限之后没有合法理由的学校尚未注册;
(vi)我申请辍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