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支付结算方式的法律问题及建议

2024-01-04
来源:网络整理

【摘要】本文对当前国内支付体系建设和支付结算体系运行情况进行了全面分析,研究了当前支付结算领域存在的问题和风险隐患,并从研究和修订支付结算法律制度,建立支付结算业务准入和退出体系,明确经营主体和法律责任,建立风险防范的法律基础等方面,提出改进和完善支付结算业务的对策。现代支付体系建设与管理。

【关键词】支付结算管理; 系统管理; 现状及对策

随着我国现代支付体系的建设和发展以及金融电子化的迅速普及,传统的支付结算方式和资金划转方式逐渐被电子资金结算方式所取代。 方便快捷的结算模式加速了资金转移。 周转提高了资金利用率。 但我国目前的支付结算管理主要依据《票据法》《支付结算管理办法》《票据实施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本规定是2000年以前制定的。适用于当时人工同业、人工汇兑和电子同业的结算方式。 随着我国支付体系的建设和支付结算系统的快速发展,大大小小的支付系统、支票影像系统都得到了推广和运营。 上述法律法规已无法适应支付系统的发展速度,导致结算过程中出现诸多法律问题,亟待研究解决。

一、现行支付结算方式存在的法律问题

首先,现行法律法规尚不完善。 目前的小额支票截取业务和全国支票影像业务均采用扫描影像支票和电子信息代替实物支票。 这种运营模式促进了支票在全国的普遍使用,扩大了支票的数量。 它扩大了支票结算的范围,是现代支票结算方式的有益补充。 但现行《票据法》明确规定:“支票的付款方式为见票即付”。 虽然影像支票代替实物支票完成结算,但实物支票与实物支票并不相同。 电子支票的平等法律地位尚未明确。 目前尚无相关规定解释电子凭证的法律效力以及支票在何处被截取。 《支付结算管理办法》规定支票的签发和背书必须在有限的区域内使用,这限制了支票的使用。 区域流通功能。 这与促进支票在全国范围内的流通是不相符的。 此外,电子票据、支付密码、影像技术在支票安全防范措施应用中的法律地位尚未明确。 虽然《电子签名法》已经正式实施,但它明确了电子签名的合法性,明确了电子银行、网上银行、电话银行结算的合法性。 《票据法》指出“票据上的签名为签名或者签名加盖章”,这对网上银行支付产生负面影响。 法律障碍。 其次,在小额支付系统经营的支票存款业务中,出票人开户银行从出票人账户中预先存入款项,以保证支票的及时支付。 其发出的支票存款指令能否作为法律依据? ,这些都涉及到基金清算的诉讼问题。

二是支付系统的准入和退出制度尚未建立。 目前参与我国现代支付体系的参与者主要分为直接参与者、间接参与者和特许参与者,包括国有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外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地方金融机构。 但各商业银行在准入过程中提交的各种报告、履约程序、制度与环境验收、经营管理、授信等,以及退出的条件和程序,都不是从法律角度出发的。 做到标准化、明确化。 这会导致访问链接松散和退出条件不明确。 在运营过程中,当资质、信用等条件较弱的参与者出现系统故障、操作失误或扣款不足支付时,都会造成客户资金受损。 造成损失,引发民事、经济纠纷。

三是支付结算过程中法律风险责任难以界定。 电子支付加快了资金的流通和划转,一笔划转的资金可以在几秒钟内进入账户。 从形式上看,参与资金转移的唯一当事人是汇款方。 旅行汇款银行和客户,但资金转账速度的提高和安全入账涉及很多因素,依赖很多环节。 由于电子支付是利用计算机系统和网络通信搭建的平台来完成资金转移,技术含量高、技术手段复杂。 一旦资金在转账结算过程中丢失或延误,影响资金正常入账,引发的经济纠纷涉及计算机系统开发商和维护人员、网络运营商、电力供应商等多个部门。 供应商及各环节的运维部门。 对于此类纠纷,目前法律层面还没有具体、详细的规定和指引,也没有明确指出某个环节的失败或错误应承担什么责任。 发生此类纠纷时,法律责任无法确定,不利于界定系统运营者、维护者、参与者、监管者的权利和义务,也不利于维护各部门的合法权益。

二、相关建议

一是修改完善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建议参照《国际票据法公约》和世贸组织成员国《调查法》,尽快修改完善我国《调查法》,使之与国际惯例接轨。 建议尽快制定《支付结算管理办法》。 《条例》明确各类支付工具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规范结算行为; 制定颁布《银行账户管理条例》,明确银行账户管理主体,明确银行、工商、税务、开户单位等各方权益。 落实义务和责任,规范账户开立和使用,严厉打击利用银行账户逃贷、避债、避税、诈骗外汇、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 制定出台《支付结算系统违法行为处罚规定》,加大对支付结算系统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和对扰乱支付结算秩序行为的处罚力度。

二是建立支付结算业务准入和退出制度。 建议依法规范支付结算系统准入标准和退出程序,明确参与者提交申请的流程、提交报告的内容、提交时间和流程; 根据参与者的运营能力、信用等级、防范风险的能力、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的整体素质、运维水平、机房环境等制定接入法律规定,确保系统稳定运行。 在退出环节,应明确退出的条件。 退出时应履行的程序、责任及后续法律责任的确定。 为维护结算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范支付风险。

三是明确经营主体和法律责任。 由于支付结算系统的运行涉及多个部门和环节,建议从法律角度明确各系统运行的参与主体,如客户、运维部门、商业银行、系统供应商、网络经营者等,并指出各主体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例如,如果原始清单提交错误、汇款银行或汇款银行操作失误,系统自动重传、网络中断、出现故障,运维部门未能及时恢复,资金划拨延迟等责任认定、举证、免责事由等

四是建立风险防范的法制基础。 为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增强电子支付结算公信力,应强化支付结算风险防范的法律基础,明确支付密码、影像技术在支票安全防范中的法律地位。尽快成立。 明确电子支票替代纸质支票的法律地位、当事人截取支票的法律安排、建立支付系统风险防范措施和纠纷责任的法律规定、规定电子支付指令的法律效力、电子支付指令延误的责任利息损失、各环节结算指令状态的法律规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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