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新辉
[摘要] 近年来,由于新技术的发展,支付结算业务的方式、手段和形式发生了深刻变化。 随着第三方支付机构等新型支付组织的崛起,互联网金融以支付为切入点,在场景化、优化性、便利性等方面突破了传统结算的认识。 文章从规范支付结算业务管理、提升金融基础设施能力的需要出发,探讨了规范支付结算业务政策的必要性,提出政策对支付结算业务的概念、内容、范围、政策等进行统一安排。支付结算管理办法按照国务院规定执行。 建议。
【关键词】支付结算;
基本原理;
支付结算规定
【中国分类号】F83
支付结算是货币债权以非现金方式的转移,具有显着的交易和金融特征。 随着非银行支付机构和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支付服务的形式、内涵和外延都发生了很大变化。 二维码支付、移动支付、虹膜识别、“支付宝”等新型支付方式不断涌现,新的支付基础和身份识别方式在业务规则、支付安全等方面对传统支付业务规范提出了巨大挑战。
一、支付结算业务立法的必要性
从支付统一管理、规范发展的角度出发,笔者建议以国务院法规的形式出台《支付结算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支付结算提供法律保障。面向整个社会的支付系统。 具体来说,有以下几点考虑:
(一)出于顶层设计的需要
除《票据法》和《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外,支付结算领域的措施较为分散。 中国人民银行的《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电子支付指引》等部门规章是有规则、有底线的。 行业内没有统一的标准,缺乏专门的法律法规来规范整个支付结算业务来支撑支付系统的发展。
(二)出于标准化开发的需要
纵观社会管理和金融服务的支付结算业务,除了银行结算、股票结算、债券结算等定义和范围相对明确外,还存在大量以“账户”、“账户”命名的业务。结算”(如电信SIM卡账户、社保卡结算、单用途预付卡等),以及大量未冠以“结算”字样但实际进行结算的业务(如燃气)卡购物、公交卡购物、Q币交易等)。 可见,支付结算立法必须重点解决定义问题,确定支付结算的范围,明确支付结算的归属。
(三)出于人民币国际化和自由兑换的需要
要整合目前分散在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货币二司、外汇管理局的人民币境内、跨境和外币结算业务规范,构建整合本外币支付系统,制定人民币国际化法规。 保证。
(四)由于法律制度和司法裁判的需要
我国尚未形成统一的民法典和商法典,但有国务院规定形式的公司法、票据法、企业破产法、支付结算立法等单行商法,可以补充这一空白在我国的商法中。 同时,目前支付结算的法律依据大多是部门规章,其法律效力低于行政法规。 在法院审判实践中,一旦部门规章与行政法规发生冲突,法院会优先适用上级行政法规,审理结果很容易偏离业务实际。将国务院法规的形式提升为国家法规,本着“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可以更加贴近案件实际情况,突出
二、支付结算业务立法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支付结算业务立法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宪法原则
我国立法法规定,我国一切法律、法规都必须遵守宪法的基本精神和原则,必须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必须反映人民意志和国家利益。 为此,支付结算业务立法应从维护国家金融市场和社会稳定的角度出发,体现国家、社会、支付参与者和广大公众的公共利益。
(二)民主原则
立法过程要广泛征求社会公众等有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集思广益,不回避问题和矛盾,反映支付结算服务实体经济的客观现实。
(三)科学原理
支付结算业务立法需要从支付业务现阶段出发,实事求是,尊重市场客观规律;
要在法律层面为真正的创新提供空间,同时严厉打击“边缘游戏”、逃避监管、违法违规行为;
要在业务便利性方面向支付用户倾斜,在资金安全责任方面对支付服务提供商提出严格规定。
(四)综合原则
确定支付业务立法管理范围后,需要对已经出现的各种支付业态进行全面梳理,打破部委管理界限;
从服务广义货币供应的角度出发,管理所有本外币、线上线下、实体与虚拟支付业务。
三、对支付结算业务立法框架和主要内容的几点建议
(一)立法需处理的几种关系
作为支付结算领域的总体性法规,支付结算业务立法需要解决以下法律关系问题:
1. 与现行法律的关系。 这些法律包括民法通则、中央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反洗钱法、票据法、电子签名法等。支付结算业务立法应定位于在支付领域贯彻落实上述法律的基本规范。 它是对法律的细化和解释,不能违反或违反上述法律。
2、与国务院其他法规的关系,包括《外汇管理条例》、《现金管理条例》等。在支付结算业务立法中,应当纳入其他法规中已有的与支付有关的内容(如《外汇管理条例》、《现金管理条例》等)。 《外汇管理条例》中外币支付凭证或支付工具的要求、《现金管理条例》中账户的要求),并在必要时修改相关规定。
3、适用地域范围。 虽然支付结算业务立法对境内企业具有普遍性,但必须考虑自贸区、边境贸易区等经济特区支付结算业务以及跨境支付使用的特殊性。海外系统。 ,还要考虑在我国使用境外支付机构和支付产品(如境外卡收单业务)。
(二)立法框架和主要内容的思考
要从支付业务中提炼出规律性、标准性、要素性要求,以产品、媒介、工具、渠道等方面具体、细化的要求作为配套措施,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出台。 这既保证了《条例》的纲领性和相对稳定性,也体现了《条例》的可执行性。 具体来说,《条例》的主要内容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1.一般内容。 建议对概念定义、业务范围、适用范围、与其他法规的关系、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等进行详细阐述。其中,概念定义和基本原则(下一个专题讨论)是重点。 必须明确描述支付结算的基本特征(交易特征和财务特征),并将“支付结算”确定为专用术语,避免滥用。
2、支付结算参与者。 在支付结算的定义下,建议将支付结算的参与者分为支付发起方、支付接收方、支付渠道提供方、支付结算组织方四种角色。 引入分级管理机制,授予不同级别的参与许可。
3、支付账户。 它包括几个层面:第一,什么样的账户可以进行支付? 需要重点确定账户的财务属性;
二是不再区分本外币账户,即货币只是账户要素之一;
三、账户访问与客户身份识别、反洗钱等的关系;
第四,区分支付账户和储蓄账户。 在某些情况下,支付账户将不再享受存款利息,但需收取账户费用。
4. 支付要素。 建议规定支付对象、支付金额、支付指令、支付依据、支付标识、支付代理行为等支付业务的必要组成部分。支付要素中特别注意两点。 首先,什么是合格的付款指令? 其次,在支付基础和身份识别上,支付密码的法律地位必须明确,以及如何对人脸识别、虹膜识别、指纹识别等新方式作出原则性规定。
5.付款流程。 总结标准支付流程,原则规定支付信息流、资金流发起、转账、收款流程,并进行端到端描述。
6. 支付载体。 扩大现有传统支付工具的范围,将电子账单、电子钱包、电子货币、各类智能卡、虚拟卡等承载支付功能的载体纳入统一框架。
7、支付方式及渠道。 统一和规范已经出现的柜台支付、网上支付、移动支付、NFC近场支付、二维码支付等各种支付方式。
8.支付系统。 支付系统应该分为两个层次:第一层次是支付服务提供层次(所有支付渠道提供商都可以提供);第二层次是支付服务提供层次(所有支付渠道提供商都可以提供);
第二个层次是资金结算层面(仅限于商业银行和中国人民银行),剥离出现行三方支付公司体系形成的支付结算功能,确保支付资金的最终安全。 此外,还需要对支付系统的管理和运行、消息标准、数据保密和共享、应急响应等进行规定。
9.付款合同。 强调支付业务的契约精神。 支付关系(包括代理支付关系)的建立、支付的发起和审核、资金的接收和查询等都是在合同的指导下进行的。 既有付款关系的一般合同,也有每笔付款的细节。 单一分包合同。 以合同为重点,在明确权利义务的基础上,还可以制定支付业务收费、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内容。
十、监督和处罚。 建议包括监管主体(独特性)、监管方式、不同支付牌照的监管重点、准入和退出机制、机构清算和央行角色等,强化支付纪律。
四、支付结算业务基本原则
(一)合同处理原则
无论是收款还是付款,支付业务提供者均应按照与付款收付款人的合同办理,审核付款指令,处理资金收付额度,反馈资金报告等。
(二)不预付款原则
即使存在法人透支等一系列预付款账户和贷款账户,但付款本身并不创造价值。 也就是说,信用与支付的关系,一个是利用乘数效应创造价值,另一个是帮助资金流通。
(三)有效性原则
只要完成,付款就有效,即使付款发起人和提供商错误地发出了付款。 也就是说,发起者和提供商的错误不能改变支付的有效性。 如有异议,属于发起者与提供者之间的合同纠纷,不影响付款的最终性。 这样,三方错误付款纠纷就可以简化为发起方与提供方之间的合同履约纠纷。
五、支付结算业务立法监管措施
考虑到支付服务提供商众多,建议支付结算监管重点关注准入退出、事后监管和报表监管。
(一)建立支付服务商分级准入机制
从美国和欧洲的监管实践来看,为了鼓励支付机构之间的市场竞争,充分发挥其快速创新的优势,欧洲和美国根据不同的经营区域和业务类型有不同的注册资本要求在对支付机构实施业务准入时。 要求,且注册资本要求不高,并随着监管的深入进行了动态调整。 用机制从源头上引导和推动支付机构在符合监管标准和合规性的前提下开展业务创新、技术创新、流程创新和服务创新,同时有效提高监管措施的弹性和灵活性,刺激支付机构积极支付服务市场动态。
(二)建立支付业务许可证分级管理制度
结合机构准入分级,根据不同业务本质进行有效区分。 改变《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令第2号)中将支付服务划分为不同业务类型,并根据发起支付指令的不同终端和渠道实行特殊业务许可的做法;
借鉴欧美监管,第三方网络支付或预付卡业务被定义为货币转账服务或电子货币,不区分支付所依赖的不同渠道。 这有利于平等、准确地对待本质相同但表现形式不同的业务。 进入。
(三)建立现场与非现场相辅相成的监管方式
加强支付数据监管,利用中国人民银行和商业银行支付清算机构身份对所有支付数据进行系统筛查,可以有效发现其他支付机构的财务问题。
(四)建立付款报表审核机制
规定提交支付报表,并引入外部审计机构对报表进行定期审计,提高监管的合理性。 适度提高恶意违规成本,纳入征信体系;
加大对支付机构的处罚力度,除罚款等措施外,增加使用停业等严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