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的本质]被告根据合同提出了工作联系表,提出了意见和评估,并建议对人员进行调整。该意见评估不是出于侮辱或诽谤原告的目的,而是为原告的单位服役,不构成侵犯声誉权利。
[案例事实]原告由该部门任命,以监督被告金融街 Real Co.,Ltd。的项目办公室(以下称为 )。项目分包商向被告报告说,原告通过借口承诺了个人收益。被告将工作联系表送到原告的部门,并建议更换主管。内容是:据了解,贵公司 项目部的电气监督工程师Dong 具有不正确的工作态度,并利用了借口来寻求个人利益。为了确保现场监督的正常进展,建议您的公司调整监督人员。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声誉权,因此他为此提起诉讼。
[裁判]审判后,蒂安金()的人民法院裁定,被告有权根据与原告部门签署的监督合同要求更换监督人员。根据报告信,被告向原告的工作单位调整了主管的工作联系表,该单位符合合同协议,而工作联系表的目的仅是原告的单位。它是为了工作需求而不是分发给社会,以侮辱或诽谤原告。因此,判决拒绝了原告的诉讼。
原告不满意并提出上诉。经过审判,天津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工作联系表的对象只是原告东·霍明米(Dong )的工作部门,意见评估的内容并未分发给公众,以侮辱或诽谤原告。因此,判决拒绝了上诉并维持了原始判决。
【评论】
1。被告是侮辱还是诽谤行为
根据《民法一般原则》第101条,侵犯声誉权利的行为主要受到侮辱和诽谤。因此,要确定侵犯声誉的权利是否应首先确定肇事者是否犯了侮辱或诽谤。
侮辱是指故意贬低他人的性格,并通过暴力或其他手段摧毁他人的声誉。在实践中,主要有以下侮辱行为的方式:暴力行为,口头侮辱,书面侮辱和其他方法。第140条“最高人民法院就几个问题提出的关于实施中国人民共和国民法的一般原则(审判)的一般原则的几个问题(审判)”(以下是“意见”)规定,如果他人的隐私在写作和伪造的事实中促进了其他事实,或者构成其他人,并置于某些人的损害,并损害了其他人,并损害了某些人的性格,并损害了他人的性格,并损害了自己的性格,并损害了自己的个性,并损害了自己的性格,这是一个人的性格,并损害了自己的性格,并损害了自己的性格,并损害了自己的性格,这是一个人的性格,并损害了自己的性格。应被视为侵犯公民声誉权的行为。因此,只有在产生一定影响的情况下,才能将其视为侵犯公民声誉的行为。诽谤是通过书面形成和口头术语来捏造他人的性格。它的特征是:所说的事实是错误的,是通过语言,文字,漫画或其他方式进行的,诽谤的行为导致对受害者的社会评估减少。主要是诽谤和书面诽谤。
一般而言,只要肇事者透露了与事实不一致的情况并造成对他人声誉造成损害的情况,那就构成了诽谤。但是,由于单词本身是相对含糊或歧义的,因此在确定单词的内容是否诽谤时,必须对单词进行全面的分析和理解,并根据普通人的意见并指定整体标准。
在这种情况下,在收到报告书后,被告提出了对原告的意见和建议,以根据监督合同的规定在工作联系表中替换主管。对此意见的评论不涉及特定的事实,不是事实的陈述,也没有恶意将其分发给公众。因此,被告的行为不是侮辱或诽谤行为。
2。被告有过错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