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在债券监督领域管理外汇管理的措施
2。在“债券监督区域外汇管理法规”生效后废除的文件名称
2007年8月15日
附件1:
在债券监督领域管理外汇管理的措施
第1条为了改善债券监督领域的外汇管理并促进债券监督领域的健康发展,这些措施是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的外汇管理法规”以及其他相关法律和法律法规制定的。
第2条在这些措施中提到的债券监督领域(以下称为该地区)包括债券区域,出口处理区域,债券物流公园,债券港口区域以及全面的保证区,跨境工业区和其他特定的海关实施封闭监督的特定区域。
第3条外汇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称为国家外汇政府)应根据法律监督和管理外汇账户,外汇收入和支出,外汇购买以及该地区机构的定居点。
该地区的机构包括该地区的行政管理,企业,机构和其他经济组织。
该地区的企业获得工业和商业业务许可后,第4条应前往当地外汇局根据法规处理外汇注册程序。
当地区的企业处理外汇收入和支出时,他们应介绍外汇注册证书,并使用指定的有效凭证和商业文件处理。
除非另有说明,否则该地区和国外之间的第五条经济交流应以外币定居。
该地区贸易和国内债券监管区(以下称为国内地区之外)的货物贸易下的交易可以以RMB或外币定居;商品贸易下的下属费用的定居货币应在商业实践中处理;服务贸易下的交易应在元地区定居。
该地区的机构之间的交易可以以元人民币或外币定居;该地区的行政机构的费用应在RMB中定居。
第6条,有关地区和国外之间资金的收集和支付,该地区内部的机构应根据法规就付款余额发表统计声明;为了收集和支付学区之间和地区以外的资金,该地区内外的机构无需就付款余额发表统计声明。
该地区内的第7条企业应根据《国内外外汇外汇管理条例》开设,使用和关闭外汇帐户。
该地区企业的外汇帐户将统一包含在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中。
第8条:对于该地区企业的商品贸易的外汇收据和支出,应根据与商品债券状态相对应的海关监督方法实施不同的外汇管理政策。
商业当局完成外交业务权利登记后,该地区的企业应访问当地外交局的登记,以按照与国内和外汇交易的相关规定,以“外交支付进口单位”处理“外交付款进口单位”,并出口外交交易的收据和验证档案和注册程序。
第9条如果该地区内的企业在国外或国内境外支付以下任何形式的货物,则应将其转交给银行,并使用证明该交易是合法和真实的有效证书和商业文件处理交易。
(1)可以直接从国外进口的商品,或从该地区或地区以外的地区购买,可以从外汇帐户出国支付或购买外汇。
(2)与海外企业签订出口合同,并由国内外企业宣布货物并离开该国。海外商品付款可以在该地区的企业收到外汇后转移到国内和外国企业。
(3)如果您从国内外企业购买商品,则可以直接付款。该银行将根据法规处理国内外企业的外汇和解和帐户注册程序。
(iv)其他向海外或国外的付款。
“外汇进口单位目录”的地区的企业应根据法规遵守外汇付款的进口付款注册程序。
第10条:除非这些措施另有规定,否则该地区的企业不需要申请外国商品的进口付款。
如果该地区的一家企业以进口商品的海关声明表格或在海外支付外汇购买申请清单,以外的外汇付款银行应根据法规处理电子底部帐户验证,案件关闭和其他程序。
如果地区购买外汇企业而没有现金交货并向海外支付货物,则应在指定的时间内向外汇银行提供进口货物声明表或原始入境申报表,并且该银行应根据前面款的规定遵守相应的程序。如果在指定的时间内未提供,则富胡银行应在每个季度末的3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外汇局提交企业名单,当地外汇局应审查外汇收入的真实性,并一一支付交易。
第11条如果地区的企业将商品出口到海外,并在海关中注册债券商品,则在收到外汇交易后不需要处理出口收集和取消;如果该地区的企业申请在海关中的非键盘商品的出口海关声明,则该地区的企业应根据国内和外汇的相关法规来处理外汇局的企业,以处理出口收集和取消。
第十二条:该地区企业之间的交易应以元人民币或其银行外汇帐户的方式支付,并带有合同或协议,发票等。
第13条当国内和外国企业在该地区内购买商品时,他们可以通过有效的代金券和商业文件,直接向海外或其他国内外商品权利企业付款。在从国内外地区获得国内外企业的外汇交换后,国内外地区应根据法规遵循会计通知或交换和交换清算表和其他优惠券的验证程序。
第14条:外汇收入和解和该地区企业的服务贸易应根据有关国内和外汇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15条根据国内外地区的相关外汇管理法规,应根据国内外机构内部的机构机构的资本账户进行外汇交易。
外汇政府批准后,外国投资者可以在海外或在国内汇入;中国投资者获得的资产应根据相关法规及时转移回国内和国外。
第16条银行处理该地区企业的外汇购买或和解程序后,它应签署并保留相关的代金券和商业文件,供根据法规参考。
第17条规定或不规则地监督外汇政府,并检查该地区银行和其他机构的外汇收入,支出以及外汇业务。那些违反这些措施的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外汇管理法规”和其他外汇管理法规受到惩罚;如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外汇管理法规”和其他外汇管理法规尚未规定,或者惩罚的形式和标准规定尚不清楚,罚款不少于30,000元;那些未能按照这些措施的规定处理外汇和外汇购买业务的人也可能会暂停或取消直接去银行处理外汇和外汇购买或外汇购买的权利。
第18条债券物流中心(A,B),钻石交换等应根据参考来应用这些措施。
第19条:这些措施应从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并应由国家外汇政府解释。如果这些措施没有明确规定,则应根据中国和国外的相关外汇管理法规实施。如果先前的外汇管理法规与这些措施的规定不一致,则这些措施的规定应占上风。
附件2:
“关于债券监督区的外汇管理法规”生效后废除的文件的名称
从“区域内债券监督的外汇管理法规”执行之日起:
1。“关于与债券物流公园中与外汇管理有关的问题有关的外汇政府通知”( [2005]第92号)
2。“国家外汇政府综合部门对海关自由贸易区的海关宣言和进口外汇和进口的事项的答复”( [2005]第16号)
3。“国家外汇政府综合部门关于从债券企业转移到国内和企业外的外汇转移的回复”(Hui [2004]第79号)
4。“国家外汇政府综合部门关于在债券区购买汽车分销企业的外汇购买问题”(Hui [2003]第32号)
5。“国家外汇政府综合部门关于在债券区外汇支付外汇企业的问题,以购买该地区仓库中存储的商品”(Hui [2003] 27)
6。“关于签发国家外汇政府的通知”( [2002]第74号)
7。“发行通知”( [2000]编号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