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载体类型
发证机构
微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文件编号
沪房屋建筑规范[2024]5号
记录表
公共类别
主动公开
关键词
内容说明
沪房屋建筑规范[2024]5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户管理的通知
相关单位:
为杜绝本市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切实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根据《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规定》 (国务院令[724号])和《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户管理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24]53号)、《微信城市建设《工程建设现场人员实名制管理办法》(沪住建标准[2024]4号)等相关要求现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户管理的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绿化工程、建筑装饰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的农民工特殊工资。本市管辖。 账户(以下简称“专用账户”)的管理。
本通知所称建设单位是指工程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或者负责施工管理的相关单位; 总承包商是指向施工单位承包施工任务并具有施工承包资质的企业,包括工程总承包单位、施工单位总承包企业和直接承包施工单位承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 分包单位是指具有相应资质,承揽总承包单位承包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的企业。
2、管理职责
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工程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这座城市的建设。
中国人民银行微信分行、微信银保监局负责本市商业银行涉及农民工工资专户开立、工资分配、注销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农民工工资专户,数据对接。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规划、建设和指导缴费监测预警工作。建立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户,开展协同监管。
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市交通委、市水务局、市绿化市容局等部门负责工资专户的具体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按职责分工安排农民工参与相关专业项目。
各区建设管理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交通运输委、水利局、绿化市容局、专区管委会负责农民工工资专户的管理和监督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领域。
3. 特殊账户的开立和注销
(一)按建设项目开立专用账户。 总承包商负责支付农民工工资,并应当自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申请开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总承包单位申请开立工程农民工工资专户时,应向银行提供《微信城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户开立申请表》 》(以下简称《申请表》,详见附件1)。 银行按照《开户申请表》开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并签订《微信城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基金支付管理协议》(以下简称(详见附件2《管理协议》)。
《发放申请表》和《管理协议》可在本市建设项目实名管理系统下载(详见:)。
(二)专项账户应在项目完成后申请注销。 建设项目安全标准竣工确认手续办理完毕或通过竣工验收后,各相关单位均确认不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农民工工资支付纠纷等问题。且未按规定在工地公示拖欠农民工工资三十日后,总承包商应及时向银行提供《微信城市工程建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注销申请表》 (以下简称《注销申请表》,详见附件)3)、申请注销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开户银行凭《注销申请表》办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注销手续。
《注销申请表》可在本市建设工程实名管理系统下载。
4、劳务费分配及农民工工资支付
(一)劳务费用应按时计入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劳务费按月全额拨入总承包单位农民工工资专户。
(二)农民工工资每月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足额支付。 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应当签订委托工资支付协议。 总承包单位应按月汇总并向开户银行报送项目内农民工工资支付清单。 开户银行根据工资支付清单,通过总承包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支付到农民工本人银行账户,并向总承包商提供单位和个人工资支付凭证。 工资支付清单应当包括农民工实名信息、工资支付金额、单次支付周期等。
5、工资支付监测预警
(一)开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银行应自行开发农民工工资数据对接系统,并按照数据对接标准与本市建设工程实名管理系统进行数据对接。 加强市政建设工程实名管理系统与各专业部门信息系统的实时互通和数据采集。
详细数据对接标准请参见全市建设工程实名制管理系统“考勤数据对接”中的《微信城市建设工地实名制考勤技术对接说明》。
(二)开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银行应申请入网微信城市建设市场管理信息平台政务外网,按月通过微信城市大数据中心对接相关数据,实现与建设管理部门的互联互通和协同监管。
详细申请流程请参见全市建设工程实名制管理系统《银行文件》中的《建设工程工地微信实名信息系统银行账户信息互联技术规范》 。
(三)全市建设工程实名管理系统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与各银行实现数据对接,实行全流程动态监控。
监测内容主要包括:
1、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开立和注销;
2、《管理协议》的签署情况;
3、劳务费分配情况;
(四)农民工工资专户资金流向及支付情况;
5、农民工工资专户余额。
预警情况主要包括:
1.未按时开立、注销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
2、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开立与《管理协议》的签订不相符;
3、劳务费未按时拨付,或拨付金额与工程合同不符,或劳务费支付流程存在问题;
4.不按月支付农民工工资,或者工资支付金额与劳动合同不符,或者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或者工资流动存在问题的;
5、农民工工资专户余额不足以支付下个月工资的;
6、其他法律情形。
六、监督管理
(一)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开立、注销和预警情况的监管。
(二)总承包单位应当加强工程建设项目现场组织管理,督促各分包单位切实落实日常考勤、工作量核定、工资发放等,确保及时、准确、真实; 妥善保存合同、考勤、工作量核定、工资单等农民工工资专户相关信息和台账。
(三)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应通过本市建设工程实名管理系统进行数据分析查询,出现预警情况时及时实施整改。
(四)项目未开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或未及时注销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或开户银行数据与本市建设不衔接的实行工程实名制管理的,视为未按时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的,由市、区建管、交通、水务、绿化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责令改正。依法处理。
(五)开户银行应当提供跨行支付服务。 开户银行除支付农民工工资外,不得为专用账户提供现金取款等转账结算服务,不得未经开户申请注销专用账户单元。
若开户银行出现上述情况,中国人民银行微信支行、微信银保监局及相关管理部门将责令责任银行及时整改并予以处理根据情节轻重依法处理。
(六)城建管理、交通、水务、绿化等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监管机构要加强对农民工工资专户的日常监管,督促工程项目按时开立和注销专户; 在日常监管过程中,加强对实名信息、人工成本、工资支付信息以及预警项目和企业的监测。 发现拖欠农民工工资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处理。
取消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后,出现拖欠工资情况的,城建管理、交通、水务、绿化等部门应将拖欠工资责任单位和人员列入工资“黑名单”。依法追缴当年欠款,并向社会通报。
7. 其他
(一)本通知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3月31日。
(二)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自竣工之日起6个月(含)以内的建设项目,可继续使用原专用账户。
附件:1、微信城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立申请表(样本)
2.微信城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基金支付管理协议(样本)
3、微信城市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注销申请表(样本)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国人民银行微信支行
微信 银保监局 市交通委 市水利局
市绿化市容局
2024 年 3 月 2 日